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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和道德的“形神统一”
——朱贻庭教授的贡献和启示

2019-12-17陈泽环

伦理学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文化观形神生命体

陈泽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和道德生活发生了极为广泛和深刻的变化,期间虽然也有过曲折并伴随着复杂化过程,但总的趋势是合理的、健康的、向上的,其核心标志之一就是广大公民对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之自觉的增强。不仅在整个文化生态中,文化和道德“全盘西化”论的影响大为降低,与传统文化和道德彻底“断裂”的做法失去了社会基础;而且在思想界、理论界和学术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也不再只是当代文化和道德批判继承的对象和资源、继续发展的垫脚石,而是作为民族的根基灵魂、人民的心灵家园、国家的精神命脉、文化的基因血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回顾近代以来的中西古今文化之争,毫无疑问,当代中国公民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的这种回归和认同,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所蕴含的必然要求。当然,为进一步做好传承发展工作,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之地位和功能的理解,我们就不能停留在具有文学色彩的描述性话语上,而是应该运用文化哲学和伦理学的话语体系和全面视角对此作出更为系统和深入的学理论证。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概括、分析和发挥朱贻庭教授的相关贡献和启示,就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文化是具有形神统一内在结构的生命体

当代著名伦理学家、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朱贻庭长期从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特别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领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除了主编《伦理学大辞典》[2]等论著之外,早在1989年,他就主编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对我国“中国伦理学史”的教学和研究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令人敬佩的是,2017年,已经高龄的他又出版了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姐妹篇”的《中国传统道德哲学6辨》一书,以其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精深的理论素养“探究传统道德之哲学基础,透示中国伦理之发展前景”,不仅使自己的中国伦理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也给予我们当下探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问题以深刻的启示。朱贻庭认为,由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具有富于民族特色的道德哲学基础,因此,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其道德哲学,才可能合理地把握其包括道德规范在内的思想实质。基于这一认识,他主要从六个方面展开了自己的论辩:探讨传统文化继承与发展基本路径和方法论原则的“源原之辨”,研究作为中国传统道德哲学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石(“天人合一”)的“天人之辨”,分析包含治国方针与人生价值两层含义的“义利观”及其“重义”精神的“义利之辨”,还有提出“‘和’的本质在于‘生’”之命题的“和同之辨”,肯定老子反对道德虚伪之批判精神的“本末之辨”,特别是论证形神统一的文化生命结构和道德生命结构的“形神之辨”。此外,还有未编入此书的思考“再写中国伦理学”问题的“‘伦理’与‘道德’之辨”[3]。

毫无疑问,以上论辩都包含着深刻的理论建构,体现了老一辈伦理学家独到的学术功力,值得对其作全面的分析和汲取,但考虑到本文篇幅所限,笔者以下的阐发主要围绕其“形神之辨”展开:“‘文化’是具有‘形神统一’内在结构的生命体。传统文化也是具有‘形神统一’的文化生命体,而正是在其历史地传承中铸成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命脉’。所谓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实质上就是延续这个民族的‘精神命脉’。所谓‘精神命脉’,就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之‘神’,一个民族的民族之魂。所以,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本质上就是‘形神统一’文化生命的历史延续,是民族‘精神命脉’的延续和发展。”[1](P3)这里,朱贻庭提出了“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的命题,在当前思想界、理论界和学术界的相关讨论中,由于用典型的中国传统文化哲学和伦理学的学术话语论证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把相关具有文学色彩的描述性话语凝练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话语,发挥了一种包含“文化”“形神统一”“生命体”“精神命脉”“神”“魂”等范畴的富有解释力的文化哲学和伦理学话语体系,作为可贵的理论创新,对于我们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朱贻庭这么说的根据在于,“形”和“神”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出于对人体生命结构的哲学概括,“形”指形体、肉体,“神”指灵魂、心灵;人的生命体就是“形”与“神”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此外,“形”和“神”还是中国传统哲学认识论的重要范畴,并被广泛用于绘画、书法、诗歌、小说、建筑,以及伦理道德等领域,具有文化哲学和伦理学的含义。“在这一领域,‘神’指文化的核心,即价值观、价值和理想,‘形’指主要由语言文字、画像书帖、亭榭楼阁,以及礼仪形式、道德规范等各种文化符号所构成的丰富多彩的具象和样态。‘神’内涵于‘形’并由‘形’而显现;‘形’以载‘神’并传‘神’。‘形’‘神’一体,构成了文化生命体。”[1](P177-178)这样,“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的命题表明,人们之所以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是民族的根基灵魂、人民的心灵家园、国家的精神命脉、文化的基因血脉,是因为文化是有生命的,具有“形神统一”的结构。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形”和“神”相反相济、相辅相成,“形”之实体固然重要,但“神”之灵动更为核心,正是文化之“神”,作为民族之“魂”,支撑和引领着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显然,有了这样对文化之“神”和“形”及其相互关系的界定,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作为民族的根基灵魂、心灵家园、精神命脉、基因血脉等描述性话语就都被纳入了文化之“神”的范畴,并由此开始可以得到富于中国特色的文化哲学和伦理学之学术话语的系统论证。

进一步说,“形神统一”作为文化和道德生命体的内在结构,首先是一个哲学上的概括性命题,强调文化其“神”是文化的核心,实质上指价值观、价值和理想信念;文化其“形”则指最能显现其“神”的符号和载体,它们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适用于对各种文化具体领域的理解。而从特殊性上看,不仅文化其“形”表现多样,而且文化其“神”也内涵丰富。例如,对于无论是绘画艺术的传神写照,诗歌作品的以文言志,书法创作的以形传神,小说戏剧的虚事传神,园林建筑的神寄影中,“形神统一”不仅强调了这里的“神”都是通过艺术形象(“形”)而显现的美学价值;而且也告诉我们,不同于礼仪道德其“神”主要是伦理性的,文学艺术其“神”则主要是审美性的。此外,我们似乎还可以补充说,科学技术之“神”主要是认知性的。显然,这里对“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即文化之“神”之强调,赋予“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以更重要的意义:对当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的努力来说,在使“文化是民族的根基灵魂、人民的心灵家园”等论断成为学术话语的基础上,更启示我们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时,要把努力方向集中在实现对其价值观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上。

文化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对其的理解和把握可以从各种视角进行。例如,被视为现代文化人类学创始人、英国人类学家泰勒的文化定义是整体性的,至少包括知识技能和道德风俗两个基本维度:“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一切技能和习性。”[4](P2)参照这一定义,人们既可以整体性地考察文化,也可以着重从其中的一个领域出发考察文化,以相对于自己设定的认识对象和实践目标。如果这样来看“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的涵义:“‘神’指文化主体的价值观以及由价值观指导下的价值创造,或者说是文化主体的真善美追求及其在创作中所达到的境界;‘形’指各种‘人化’的文化形态的具体样式”[1](P190);那么似乎可以说,这一涵义既适用于对文化的整体性考察,也适用于对文化的领域性考察。至于就朱贻庭的本意而言,则主要是一种领域性的考察,即他的文化概念主要指向艺术和道德风俗,而不包括生产力领域的知识技能等等。至于现在的问题则是,他这样主要从艺术和道德风俗领域理解和考察文化,合理吗?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其目标是要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提供方法论原则,因此,其把价值观视为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并从这一视角把握和考察艺术和道德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观,是有充分理由的。当然,在进行这样论证的同时,人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只是一种特殊视角;在以其为基础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和可能推进、丰富和发展这一视角的成果。

二、形神统一也是伦理道德的文化生命结构

以上从学术话语和文化观念两方面,笔者不仅初步阐发了朱贻庭“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而且还指出了这一命题中的文化概念,主要指相对于经济和政治领域之“作为思想性或精神性的”文化领域,即通常文化哲学中的狭义文化或小文化,而不是文化哲学中的大文化,即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领域整体的广义文化。显然,从其论证来看,这里的文化确实是小文化,包括绘画诗歌、小说戏剧、书法建筑、伦理道德、思想理论等等。在这个领域之外,不仅还有经济、政治等领域;而且在这些领域之间,还存在着种种复杂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等等。当然,即使在小文化的范畴内,“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的命题也能够学理化当前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的讨论,深刻地说明实现作为传统文化之“神”的中华优秀传统价值观之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际上就是民族之魂、民族精神命脉的延续和发展。但是,笔者有一个设想,如果“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中的文化指广义的大文化,这样我们是否可以用“形”指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用“神”指精神文化,也就是用“形”和“神”这对范畴更直接和更广泛地来考察一个民族及其文化的生存和发展,以至于说“中华民族”“中华文化”本身也就是一个具有“形神统一”内在结构的生命体?这样做是否更有利于我们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这就是说,朱贻庭主张“形神统一”适用于思想性或精神性的小文化现象,而不像“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等范畴那样适用于宇宙的一切事物;至于其是否只能在小文化中运用,而不适用于大文化范畴,对此他并没有明确和集中地进行论述,从而应该是可以讨论和开放的。有鉴于此,围绕“形神统一也是伦理道德的文化生命结构”,笔者接着先在小文化的范畴内继续考察“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的命题:“形神统一”除了是中国传统美学文化的创作原则和生命结构之外,还是伦理道德的生命结构。“中国传统的礼仪(狭义的‘礼’)之作为一种道德形态,是主体通过践行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样式,以表达对客体的‘恭敬’、‘辞让’(谦让)之心。……可见,礼仪道德作为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同样具有‘形神统一’的生命结构。”[1](P185-186)这里,通过用“形神统一”来界定儒家礼仪道德的生命结构,不仅充分展示了这一范畴在思想性或精神性的小文化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性,而且本文的探讨也随之从文化哲学转进到了伦理学领域。人类的道德活动是一种丰富和复杂的活动,包括内与外、形式和内容等多个方面,可以从多种视角、用各种范畴解释其多种面相;但是,由于儒家礼仪道德活动在“形”“神”兼具方面的典型特征,这一界定和考察的方法论意义也就特别重要。

基于伦理道德也是“形神统一”结构的文化生命体观念,在伦理道德的实践领域,朱贻庭强调了重“神”是儒家关于礼仪实践的一条基本原则:“儒家更重视礼仪其‘神’,而礼仪其‘形’之所以必要,在于其能表达践行者的恭敬、辞让之心;为了表达恭敬、辞让之心,礼的仪式节文是少不得的。……道德能以感化人心的主要不是其‘形’,而是通过‘形’而显现的‘神’。”[1](P186-188)至于在伦理道德的理论领域,也可以说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领域,他指出中国经、史、子、集四部的古代文献也都是“形”与“神”的统一。“其‘形’就是文字典章,其‘神’就是内涵于文字典章并通过文字典章而体现的义理和价值观。……我们今天之所以要保护中国固有的语言文字和文化典籍,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继承和弘扬承载于其中的优秀的义理和价值观。”[1](P188-189)而作为内涵于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之“形”中的“神”的优秀义理和价值观,在他看来,就是足以标识中国古典哲学宇宙观和思维方式特征,包括道德本体论和人生修养精神境界说的“天人合一”之宇宙结构模式和“赞天地之化育”之人生修养论,以及在社会治理层面上体现为执政者的治国价值方针和社会价值取向,在人生哲学层面上体现为人生的价值方针和价值取向的“重义”之义利观。必须强调,在当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基本内涵的各种概括中,朱贻庭的上述观点是值得重视的一家之言。

总之,应用文化和伦理道德“形神统一”的辩证法,朱贻庭关于文化和伦理道德其“神”即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的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例如,为加强当代社会的礼仪文明和道德建设,我们既要重视礼仪节文和道德规范的构建,更要把功夫放在激发和确立人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上。而在更广泛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方面,把握“形神统一”的辩证法也提示我们:在保护传统文化之“形”的同时,我们更要“使优秀的传统文化之‘神’与时代精神相融合并通过现代的文化之‘形’而得以弘扬。”[1](P203)当然,在充分肯定朱贻庭“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正如本文已经指出的那样,其“形神之辨”毕竟主要是在小文化之内进行的,而没有充分结合大文化的范畴一起展开。对于我们来说,也就蕴含着进一步发挥的余地,即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的可能。从而,为更好地理解“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即文化之“神”,为更好地发挥“文化是民族的根基灵魂、人民的心灵家园”等论断的建设性功能,就有必要把“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的适用范围从小文化推进到大文化。为实现这一推进,我们需要汲取中外学术界的相关成果。而在这方面,各派各种文化哲学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已经为当前的探讨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和学术资源,其中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文化大论争”[5](P1)的积极成果更值得我们重视。这一“大论争”不仅推动了当时的“文化热”,而且也为现在的文化哲学发展创造了条件。

先从国外文献来看,小文化(观)和大文化(观)作为现代文化哲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基本范畴,各个学派和学者对此均有独特的理解。例如,英国哲学家伊格尔顿认为:大文化“作为一整套生活方式的文化概念,在部族社会及前现代社会比在现代社会更为有效。……部落民族不会把他们的劳动与商业看作一个被今人称为‘经济’的自主领域,与精神信仰和传统责任毫不相干。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中,经济不再关乎有着悠久历史的权利与习俗。”[6](P7-8)这就是说,小文化和大文化的区分首先取决于各自研究对象的不同,“小文化观”适用于考察现代领域或功能分化的复杂社会,“大文化观”则适用于考察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领域合一”共同体;其次,正是由于这种研究对象及其制约,导致了小文化观往往把社会区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并基于经济、政治领域内时间因素的突出,其主要关注在于文化的时代性维度,强调经济、政治对(精神)文化即价值观的决定性或制约性(“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或“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而大文化观从“一整套生活方式”研究各个社会或群体,由于这里的空间因素突出,从而主要关注其民族性维度,强调(精神)文化即价值观在整个(物质、制度和精神)文化中的核心地位(“文明互鉴”或“文明冲突”)。对文化的研究,既可以有上述的小文化观和大文化观的分别侧重,也应该有小文化观和大文化观的相辅相成。因此,即使基于不仅从小文化观,而且也从大文化观出发全面理解“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的一般要求来看,把“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从小文化向大文化的推进,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形神统一结构由小文化向大文化的推进

就国内的文献看,为进一步理解这一推进的必要性,除了张岱年强调“坚持民族的文化独立性”[7]之论述外,庞朴把文化理解为人之本质的展现与成因,具有民族性与时代性两个最基本的属性,包括物质、制度和精神(心理)三个层面,强调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关键就在于要处理好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之间的关系,特别富有启发性:“文化的本质属性,即民族性和时代性。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一定时间内一定地域上的社会现象,因此我们可以从空间和时间上去看文化。从空间上看文化,可以看出它的民族性;从时间上看文化,可以看出它的时代性。”[8](P192)“如果这样来理解文化的话,那么文化既是一个一元的、向前发展的,同时在不同条件下,不同民族的人所形成的文化又是各自具有自己特点的一些不同类型。”[9](P84)显然,这一文化观是广义的大文化观和狭义的小文化观之综合,在坚持文化不仅限于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意识范围,而且还包括人类从野蛮到文明、从文明程度较浅到较深的全部发展之大文化观的同时,也承认主张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的小文化观。从而,由于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须把民族性和时代性结合起来,他在这方面发挥的独特见解十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从小文化向大文化推进的必要性及其思想实质:综合小文化观和大文化观研究文化和道德问题,即综合文化的时代性与民族性比单纯或主要讲文化时代性的小文化观更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

这种强调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本质属性的文化观告诉我们,由于基于领域分化及其不可避免地突出文化的时代性维度,在小文化观的框架内,相对于作为“本原”“根基”的社会现实经济、政治结构,传统文化和道德往往只是新文化生成的“渊源”和“资源”,而不能被充分视作一个民族的“根基”和“灵魂”;这就是说,小文化观强于坚持文化的时代性,“具备意识形态的明快性和文化建设的实践性”[10]的优点,我们必须坚持,不能放弃;但也必须承认,它弱于发挥文化的民族性。而注重民族性正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的关键和重心所在,但这又是当前我国思想界、理论界和学术界相对缺乏的。这就是说,小文化观如果不与大文化观结合起来,就不利于把“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坚持到底,即把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视作整个文化之“形”,把精神文化视作整个文化之“神”,从而也就限制了其“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的观点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中的意义。为充分发挥这一命题更广泛和深刻的解释功能,我们就不能把其限定在小文化的范畴之内,而且也要使它适用于大文化。我们不能仅在时间性维度,而且也要综合时空维度来考察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问题。因为,仅仅把传统文化视作现代文化的生成之“渊源”和“资源”,而不是“根基”和“灵魂”,实际上就不仅忽略了经济、政治结构的民族特性,而且也忽略了我们不仅是生活于现实经济、政治结构中的“时代人”,而且也是无法摆脱自己历史文化基因的“民族人”,我们不可能站在传统之外批判继承,而只能在传统之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

从而,鉴于在近代以来中西文化之争的进程中,我国思想界、理论界和学术界在把握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关系上曾经出现过的偏差,为更好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我们就必须合理地对待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的辩证关系,即处理好文化问题上的“时民之辨”,在坚持文化时代性的基础上,更重视文化的民族性,更自觉和更积极地传承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之“神”、道德之“神”。这就是在文化哲学和伦理学的研究中,自觉地把小文化观和大文化观、小伦理观和大伦理观结合起来,把“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的生命体”命题从小文化观推进到大文化观领域的实质意义所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朱贻庭的“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的生命体”命题中,本身就蕴含着把“形神之辨”从小文化向大文化扩展的可能。例如,为阐发其“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的观点,他发挥了马克思关于“文化是人类的价值创造,是人的自由自觉劳动的产物,是人的‘类特性’即‘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或曰‘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1](P191)的思想,认为文化就是“人化的自然界”即“人化”。“文化不是自然物,而是人在社会实践中按照人的价值理想和目的对自然物对象进行了改造的产品,因而文化的生命和本质是人在社会实践中作用于并赋予对象物的价值观和价值。”[1](P192)显然,这里的文化就不仅是思想性或精神性的小文化了,而是可以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大文化。因此,把“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从小文化向大文化的推进,实际上也是其“形神之辨”的内在要求。

当然,把“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从小文化推进到大文化,也意味着传统的“形神之辨”获得了新的历史哲学、文化哲学和伦理学的内涵。由于从“一整套生活方式”的大文化观理解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就成了整个文化之“形”,精神文化则成了整个文化之“神”。从而,这种综合了小文化和大文化之“文化”中的物质、制度和精神之间的“形神”关系,显然就不只是小文化中的“‘神’涵于‘形’,‘形’显现‘神’”的结构和功能关系。鉴于社会存在不仅仅是社会现实的经济关系、政治状况及其变革;而且也包括民族历史的经济关系、政治状况及其变革,这种新的文化观就不仅揭示了经济和政治制约文化和道德、文化和道德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的线性时代性关系,而且也揭示了相对于经济和政治、文化和道德最具民族性的多元民族性关系。就精神文化之“神”对经济和政治文化之“形”的作用方式而言,不同于小文化观主要对此作外在的反作用理解,大文化观则认为,精神文化是通过内在于、渗透于、弥散于所有经济和政治活动之中,作为其“根基”和“灵魂”而发挥作用的。这样综合性地来理解文化和经济、政治的关系,理解文化对经济、政治的作用,显然更能论证“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作为民族的根基灵魂、人民的心灵家园、国家的精神命脉、文化的基因血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等论断。因此,为真正和充分地发挥“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命题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中的建设性功能,我们要自觉地把小文化观和大文化观、小伦理观和大伦理观结合起来。

这里的小伦理观和大伦理观范畴,是笔者参照文化哲学和文化人类学关于小文化和大文化区分的研究成果,为丰富、扩展和深化伦理学研究的基础理论而提出的一种设想[11]。在我国现代伦理学的发展中,构思系统和影响最大的研究和教学成果是建立在小伦理观之基础上的。这种小伦理观认为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受经济和政治的制约又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强调伦理道德的时代性维度,不仅为“五四运动”及其之后的道德革命提供了思想和理论武器,而且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也是一个不可放弃的基本理论维度。但毋庸讳言,由于小伦理观内在地蕴含着的伦理道德线性进化的观念,在理解和坚持伦理道德的民族性方面有其短板,难以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作为民族的根基灵魂、人民的心灵家园、国家的精神命脉、文化的基因血脉等论断作出充分的论证。这就提出了实现伦理学研究的基础理论从小伦理观向大伦理观推进的要求。而大伦理观主要从民族性的维度定义伦理道德,把它理解为整个民族生活的独特伦理追求、道德基因、德性标识、规范支撑,至于中华优秀传统伦理道德,则把它理解为现代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深厚基础。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伦理秩序,必须丰富和发展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应该努力实现小伦理观和大伦理观的综合。就本文的探讨而言,这也可以说是朱贻庭教授关于“文化作为形神统一生命体”“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的论证给予我们的学科建设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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