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何在: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反思
2019-12-17艾智科
艾智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重庆 400015)
一、工业文化的两个维度
工业遗产保护是对人类工业技术文明史的再认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自人类文明诞生以来,工业技术便在不断创新。在传统的农业文明时代,工业技术的发明与应用往往从属于整个农耕社会的演进过程。从18世纪开始,工业革命使得机器在许多领域代替了繁重的手工劳作,机器普及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可能,生产方式出现前所未有的变革。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是如何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变革,不断革命化的;分工如何必然要引起更进一步的分工;机器的采用如何必然要引起机器的更广泛的采用;大规模的劳动如何必然要引起更大规模的劳动。”[1]中国的工业革命起步晚于西方。费正清曾指出:“中国在19世纪的经历成了一出完全的悲剧,成了一次确是巨大的、史无前例的崩溃和衰落过程。”[2]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清政府主导的以军事技术更新为主要内容的“洋务运动”可以视作中国工业文明的起步。以此开始到20世纪中叶,中国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但大多数都是在政治革命与战争洗礼的环境下展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的大机器生产、电气化生产开始得到推动,电子计算机、原子能、微生物等技术领域逐渐突破。因此,众多学者认为,与西方相比,中国是一个后发型的工业化国家[3]。但无论先后,工业文明在物质技术和非物质方式上给人们带来的变化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技术与方式应成为工业文化的两个维度。
意大利学者奇波拉(Carlo M.Cipplla)在谈到欧洲工业革命时明确指出:“引进新式机器和新的生产技术只是实现工业革命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机器和技术只有在新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才有意义,只有在新的社会和文化范围内才起作用。”对于这一点,他进一步强调:“工业革命在漫不经心的观察者看来仅仅是经济和技术问题,实际上它是可怕的非常复杂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大变动问题。”[4]这种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重作用在工业后发型的中国同样存在。费孝通曾在20世纪中叶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指出:“在中国,现代技术并没有带来物质生活的提高,……现代技术所具破坏社会完整的力量却已在中国社会中开始发生效果。”[5]诚然,费孝通强调的是技术革命对传统社会的冲击与解构。但以此类推,技术革命在20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的推广显然无时无刻都包含着与之适应的新工业文化的产生。
关于工业文化,学界已有诸多讨论。例如2006年王正林曾指出:“工业文化既不仅指工业社会的精神生产,也不只是工业社会的物质生产,而是包括了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方方面面,以及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水平。”[6]王学秀认为:“工业文化是人类在工业社会进程中,通过工业化生产与消费过程逐步形成的共有的价值观、信念、行为准则及具有工业文明特色的群体行为方式,以及这些信念和准则在物质上的表现。”同时,王学秀还认为工业文化应该秉持传统,这包括“人类开始工业化进程后产生的制度与组织、理念与精神、人物、事件、物质与器物、工业文化与社会互动等”[7]。严鹏在谈到工业文化时认为:“人类在工业时代逐渐产生了一种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体系和生活形态,这种价值观体系和生活形态所构成的文化即工业文化,工业文化具有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的社会功能。”[8]由此可见,就工业文明而言,以技术变革为重要标志的物质层面和以生产、生活方式变革为重要标志的非物质层面构成了工业文化的两个维度。
二、现代化范式下的中国工业遗产保护
现代化是基于传统而言的概念,是对传统的一种超越态势和过程,具有相对性。进入工业文明后,工业化便成为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自19世纪中叶开始,中国便被卷入了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工业化浪潮,试图通过效仿、学习来进入世界现代化的潮流。此后,采用现代化视角来著述历史和认识世界的现象在20世纪的中国便广泛存在。罗家伦在谈到近代中国的变化时就认为:“不只是军事、经济和所谓一切物质文明,因此发展了新的局势,而且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基础,也因此受了剧烈的震动和变更。”[9]不独中国学者,西方学者也同样以现代化范式来审视中国社会的演进。费正清曾提出的“冲击—回应”模式便是极具代表性的例子。到20世纪90年代,罗荣渠曾大力倡导“建立现代化研究的中国学派”,并提出对现代化既要作宏观研究,也要作微观探讨;既要作比较研究,也要作理论和方法探讨[10]。尽管西方中心论逐渐备受质疑,但仍然很难否认:“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是现代科学和现代技术,以及形成这种科学技术的哲学思想。”[11]显然,即便承认有道路的不同,现代化的解释体系仍然是人们观察社会变化的一种比较普遍的思维范式。
现代化范式在中国的影响从国家建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从工业遗产保护来看,现代化范式在有关中国工业遗产的研究和具体的工作中产生了较大影响。
就研究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有关工业遗产的讨论开始陆续出现。最初多以介绍西方的相关成果或经验为主,尔后则转变为套用现代化的理念或模式来分析工业遗产保护中的问题。例如有的学者在探讨这类问题时,直接以西方现代化的视角来审视中国工业遗产的范畴,认为它是指“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时期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工业”,“新中国成立之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以及“改革开放之后到现在20多年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体系”[12]。也有学者认为:“自 19 世纪中叶到20世纪,工业技术的日趋成熟使工业建筑——这个见证工业发展历史的建筑门类成为现代都市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今天的城市景观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产。”[13]另有学者称:“工业的核心在于技术”,“工业遗产价值的核心在于它所承载的技术的价值”,“工业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的价值差异在于工业技术的价值”[14]。这些研究不胜枚举,多以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现代化指标作为话语体系的基本依据。
就工业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城市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后开始注意到工业遗产的存在,并认为它有重要价值。于是,有关城市建筑的保护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风貌区的规划中,提出了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内容。例如1991年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对自1840年至1949年建造的重要建筑明确了保护措施,其中就包括若干有代表性的工业厂房、仓库、码头等。2000年,江苏无锡在全市文物普查中,首次将工业遗产作为专项列入调查,发布了《关于展开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的通知》。2007年开始的第三次全国文物(不可移动)普查将工业遗产列入。2009年,国家颁布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工业遗产列入文物范畴,从操作层面对工业遗产进行界定。除此之外,我国在2001年第五次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的认定中首次列入了2处近代工业遗产,2006年公布的第六次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中有9处近代工业遗产,2013年公布的第七次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中则有58处近代工业遗产。这些近代工业遗产中,有53处位于中东部沿海沿江城市,占全部的76.8%;有16处位于西部城市,占全部的23.2%。中东部近代工业遗产较多的现象与中国近代以来的工业布局大体相符,但对某些特殊时段(如抗日战争和三线建设)工业的发展状况反映明显不够。当然,除了调查、统计、登录外,中国的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河北唐山、沈阳、武汉、成都、广西柳州、四川攀枝花、贵州六盘水等近些年在城市化进程中就工业遗产保护进行了不少实际探索,有的建成了工业博物馆、工业创意文化产业园、工业文化主题公园等,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都为加深对工业遗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工业遗产保护中文化的失语
(一)工业遗产是否等同于工业建筑
在中国各地工业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直接用“工业建筑遗产”取代“工业遗产”的做法比比皆是。例如2010年杭州规划局出台了《杭州市区工业(建筑)遗产保护规划》,共列入75处工业遗产,但基本为厂房、仓库、站房、办公和宿舍用房、作坊等建筑物。同年,杭州市政府专门颁布了《杭州市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工业遗产建筑是指工业遗产中反映抗战工业发展历程,且已列入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或增补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筑物。”[15]又如2012年武汉公布了27处首批工业遗产名单,包含了建筑群11处、单体建筑14处、附属建构筑物2处。
地方政府在批准和公开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时仅保留相关建筑,在规划发展中往往又将工业遗产片区视作城市开发的新兴板块,建筑以外的区域基本被用作商业开发,这就进一步助推了工业遗产的建筑化,从而导致保护工业遗产实际就是保护工业建筑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工业遗产构筑的不仅仅是城市文化的建筑空间,而是一个充分彰显人文价值的多重生态空间。德国鲁尔工业区(Ruhr Industrial Base)的保护常常被视作一个经典案例,不过中国的大多数工业遗产保护并未真正理解鲁尔工业区保护“始终优先考虑生态修复和人文关怀”“充分利用工业遗产发展文化旅游”[16]的精神实质。例如,重庆在对重庆钢铁集团旧址(抗战时期钢铁厂迁建委员会旧址)的保护论证中,专门考察了欧洲相关案例,但实际上仅保留了原重庆钢铁集团的个别厂房、烟囱、高炉等建筑,其余则全部拆除,待作商业利用。这种过于强调建筑特性、紧紧围绕建筑作规划、特别注重经济价值,而不将人文环境和综合生态系统纳入整体规划的做法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不少问题。当前,已有学者注意到,仅仅强调“对建筑环境改造”的城市更新已不合时宜,更应该注重“围绕城市环境和人的关系”,把握好“建筑空间与城市文化互为关系”,“以建筑、空间为切入点解决城市的社会问题和城市文化提升问题,反过来又以城市文化为切入点解决城市空间改造问题。”[17]诚然,建筑是工业遗产中最直观的内容,但将“工业遗产”建筑化却是对工业遗产的一种片面理解。
(二)工业遗产是否等同于近代工业遗产
尽管工业遗产的概念被反复引用,但不少学者将其作了狭义理解,仅专注于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化视角下的工业遗产。在实际保护工作中,近些年来中国公布的各类工业遗产名录,更是将工业遗产的上溯时间截止到1840年的鸦片战争。2017年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仅11处,且全部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间[18]。2018年,中国科协与城市规划学会等联合公布了第一批工业遗产名录,共100处。年代最早的是1851年的广州柯拜船坞,入选理由是“外国人在中国开设的第一个造船坞”。时间稍晚的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福州船政、旅顺船政等的入选理由也无不标明了“近代化”的意义[19]。事实上,工业遗产的筛选不应限定在近代化或现代化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并未公布工业遗产名录,但在其世界遗产名录中仍能清晰分辨出哪些属于工业遗产。有学者对2010年的世界遗产作了筛选,认为至少有50处工业遗产。其中,年代最早的是比利时的斯皮耶纳(Spiennes)新石器时代的燧石矿。在50项工业遗产中明确与工业革命并无关联的至少有19处[20]。从当前的实际工作来看,工业遗产也常被列为近现代优秀建筑和史迹这一大类进行调查登记。事实上,中国有不少产生于所谓工业化之前的遗存能反映冶炼、铸造、制盐以及交通运输等方面在人类文明史上的成就。以重庆为例,尽管重庆文物部门还未发布工业遗产名录,但属于明代的冶锌遗址群理应归入工业遗产范围。它是我国目前最早的冶锌工业遗址,已于2013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当前有关工业遗产工作的另一个倾向是以工厂搬迁后的旧址或工业废弃物为统计对象。从表面上看,旧址或废弃物虽在彰显历史厚重感,但实际上又将历史厚重感曲解了。因为中国的工业化目前仍在延续,它在时间上并不仅代表过去。有学者对此已经批评指出:“认为工业遗产属于‘遗存'‘遗迹'‘遗物',是废弃了的工业区或者工厂的遗留物,而没有意识到在中国,大部分重要的工业遗产不是遗存、遗迹、遗物,而是蕴含在没有被废弃,而还在朝气蓬勃地运行的企业之中。”[21]
四、文化应成为工业遗产保护的关键词
当前,国内有不少地方在工业遗产保护中引入了创意产业,进而走向商业化开发,这对于解决眼前城市区块土地利用问题无疑是有用的。例如在上海M50、北京798艺术区等较为成功的案例驱使下,各地都兴起了利用工业遗产打造创意园的项目。这些项目往往将工业遗产中的建筑、厂房进行简单改造,并融入现代艺术和时尚元素,试图引入一些业态实现其经济价值,但它在不少城市的实践中又遇到新的问题。这种“内容、形式甚至名称的同质化,不仅削弱了工业遗产的遗产价值,而且也面临着很快过时的危险”[22]。理由很简单,如果将工业遗产简单地流转为同质化创意产业,那么工业文化如何体现?
近年来,国内的另一种实践是利用工业遗址兴建工业博物馆,例如沈阳工业博物馆、柳州工业博物馆、武汉近代工业博物馆、唐山工业博物馆、湖南衡阳工业博物馆等。这些博物馆的建成表明了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进步,然而保护和利用手段的单一、展览方式的陈旧,使得不少博物馆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原本试图用工业展品来反映工业文化,但工业文化在不少博物馆并未呈现,反而仍旧在逐渐消失。当然,也有的工业博物馆试图构建一个将工业历史展示、工业产品陈列、工业设计创意、工业人才培训等传统工业与现代创意融为一体的工业特色文化品牌,让游客在参观、休闲、体验、互动中领略工业发展之路。例如柳州博物馆便是集展示、教育、旅游、休闲、购物、娱乐为一体的工业文化景区。柳州博物馆的探索有一定的成效,据统计,2018年5、6、7三个月该馆的游客接待量分别为约8.5万、7.4万、15.2万人次[23]。从参观人数来看,工业遗产保护已体现出社会效益。不过,博物馆只是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一种形式,并非唯一方向。而且,工业博物馆如何在传承和创新工业文化中做得更好、走得更远,还需做诸多实质性探索。比如,技艺作为一种彰显工业文化的内容,在工业遗产保护中还很少受到重视,但事实上不少技艺已经成为历史。又如,工业生活的再现仅仅是一种历史的说教或者场景的复原,还是更多地转变为观众的体验,都需要作更多的探讨。
单霁翔曾指出:“工业遗产是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24]吕建昌在谈到近现代工业遗址博物馆的展示时则强调“以原状陈列为主要手段”,认为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留与工业时代相联系的工业生产与社会生活环境”,进而“真正拥有历史的现场”[25]。由此可见,工业遗产保护要实现历史场景的回归,不能仅仅对物质形态的遗产作规划和设计,由物质和非物质共同表现的工业文化应得到充分体现。一个可以借鉴的做法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中国农业部在公布农业文化遗产名录时多用了“复合系统”“文化系统”“共生系统”等概念,以表明该文化遗址的复杂多样性。事实上,工业遗产也是如此。一处工业遗产往往包含了建筑、设备、产品、景观、场所、材料、文献、视频以及各种文化符号和记忆,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系统。
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工业遗产保护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新课题”[26]。由此可见,对于国家而言,工业遗产工作是从属于整个文化遗产工作的。刘伯英认为:“工业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大大丰富了城市历史文化的内涵。”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以工业文化为主要保护内容,工业遗产资源特别丰富的城市可以做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以工业企业和工业风貌为主要保护内容,可以做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以工业遗产单体为主要保护内容,可以就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作保护规划;而工业遗产中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文化遗存可以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以此“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到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当中。”[27]因此,工业遗产保护的本质应是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它是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一部分。
工业遗产保护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应该在技术与方式两个维度上都有所体现,并努力达到二者相互适应的某种平衡。更进一步地讲,工业遗产的核心价值应由包含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来决定,而不是将文化附着于单纯的现代化范式下的建筑物再造或城市地块更新。因为文化才是工业遗产保护的关键词,发现和挖掘工业遗产的文化属性,才能更好地做好相关规划和保护,进而提出合理的方案和措施。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54页。
[2]〔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3页。
[3]宋正著:《中国工业化历史经验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页。
[4]〔意〕卡洛·M·奇波拉(Carlo M.Cipplla)主编、吴良建等译:《欧洲经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0—11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51页。
[6]王正林主编:《工业文化纵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7]王学秀等:《工业文化几个基本问题的辨析》,《企业文明》2016年第3期。
[8]严鹏:《工业文化的遗产维度:理论与实践》,彭南生、严鹏主编《工业文化研究》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41页。
[9]包遵彭、吴相湘等编:《中国近代史论丛——史料与史学》,正中书局1978年,第53页。
[10]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15—118页。
[11]〔英〕李约瑟著、劳陇译:《四海之内:东方和西方的对话》,三联书店1987年,第3页。
[12]刘会远、李蕾蕾:《德国工业遗产旅游与工业遗产保护》,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66页。
[13]左琰:《德国柏林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5页。
[14]寇怀云、章思初:《工业遗产的核心价值及其保护思路研究》,《东南文化》2010年第5期。
[1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遗产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56号,2010年12月23日。
[16]张松:《工业遗产地区应探索整体保护复兴》,《中国文物报》2012年3月9日。
[17]宋颖:《上海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再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8页。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EB/OL][2017-12-22]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4388791/c5977928/content.html.
[19]关于《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一批)名单》,[EB/OL][2018-01-27]http://news.163.com/18/0127/22/D9-6LV0NL000187VE.html.
[20]根据“截至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的50处工业遗产名单”判定,详见张京成等著:《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创意经济时代”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4—56页。
[21]朱文一、刘伯英主编:《中国工业建筑遗产调查、研究与保护——2013年中国第四届工业建筑遗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四)》,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07页。
[22]范晓君:《双重属性视角下的工业地遗产化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81页。
[23]《工业博物馆如何“复活”工业遗产》,《中国文化报》2018年9月1日。
[24]单霁翔:《工业遗产保护现状的分析与思考:关注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博物馆》2006年第1期。
[25]吕建昌:《近现代工业遗产博物馆的特点与内涵》,《东南文化》2012年第1期。
[26]《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3页。
[27]刘伯英、李匡:《工业遗产的构成与价值评价方法》,《建筑创作》200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