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汉简《甘露二年病死马书》 所见驿置传马管理
2019-12-16孙富磊
孙富磊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在汉代的邮驿系统中, 传车为主要信息传递工具, 传马直接决定了传车的效率, 对于传马的研究能够一窥汉代邮驿制度。 日本学者森鹿三认为西汉时期传马、 驿马并用,东汉时期, 由于传车消失, 驿马逐渐取代传马。①[日] 森鹿三撰, 姜镇庆译《论居延简所见的马》, 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简牍研究译丛》 第1 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3 年, 第75-100 页。高荣认为邮驿机构中所需传马饲料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②高荣《秦汉邮驿交通建设与后勤管理》,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 年第5 期, 第90-95 页。陈宁《秦汉马政研究》 一书讨论传马来源、 饲养、 管理等问题。③陈宁《秦汉马政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 年, 第128-140 页。不过传马的日常管理极少为学者所关注。 郝树声、 张德芳合著《悬泉汉简研究》一书曾收录由三枚简所构成的册书, 这三枚简文意相连, 内容相对完整, 涉及到驿置传马的管理, 或可补研究之不足。 本文对这三枚简进行研究, 旨在探究汉代驿置传马的日常管理, 不足之处, 还请专家指正。
一
这份册书由三枚简构成, 释文如下:
1. 甘露二年七月戊子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憙丞破胡谓县律曰诸乘置其传不为急及乘传者驿驾□
令葆马三日三日中死负之郡当西域空道案厩置九所传马员三百六十匹计以来死者(Ⅱ90DXT0115③: 80)
2. 三百六十八匹过员八匹令长丞不忧亲严教主者吏马饮食不得度病不以时医治马死者以故
众多甚毋状县泉置尤剧已论丞啬夫书到案赦以来当负马者趣责马齿五岁以上至十二岁(Ⅱ90DXT0115③: 81)
3. 五尺八寸以上丰厚任用者守丞行县见所偿马如律令(Ⅱ90DXT0115 ③:82)①郝树声、 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 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 2009 年, 第21 页。 论文写作过程中, 曾核对册书红外图版, 个别释文有所改动。
这三枚简材质为红柳, 长约23 厘米、 宽1.5 厘米、 厚0.5 厘米, 中间有脊, 横截面为等腰三角形。 从内容看, 这份是甘露二年七月, 敦煌太守府下发至各县的公文书, 要求对郡内九所厩置传马死亡事情进行处理。
简1 中, “甘露二年七月戊子朔壬寅”, “甘露二年” 为公元前52 年, 七月戊子朔,壬寅为十五日, 即公元前52 年8 月27 日。
“敦煌大守千秋”, 据张德芳先生考证, 千秋曾先后两度任职, 第一次从甘露二年到初元二年上半年, 六年左右。 永光元年到永光四年, 再度担任敦煌太守, 共计四年时间。 千秋两度担任敦煌太守共计十年, 是任职最长的敦煌太守。②张德芳《两汉时期的敦煌太守及任职时间》, 《简牍学研究》 第5 辑,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14 年,第164 页。
“律曰诸乘置其传不为急及乘传者驿驾□令葆马三日三日中死负之”, 这是转述律文。 张俊民认为此律文涉及马匹的使用及管理, 或许属于“厩律” 令文。③张俊民《悬泉汉简所见邮驿制度初探——以律令、 制度简为中心的考察》, 收入氏著《敦煌悬泉置出土文书研究》, 兰州: 甘肃教育出版社, 2015 年, 第473 页。不过, 有学者认为“县律”, “县” 通“悬”, 县律即悬律, 指的是包括刑律在内的整个典章制度。④安忠义《秦汉简牍制度的发展与儒家文献的经典化》, 蔡先金、 张兵主编《出土文献与中国文学研究——第三届出土文献与中国文学研究学术研讨会(国际) 论文集》, 济南: 齐鲁书社, 2013 年, 第198 页。从内容上看律文是对传事管理, 如沈家本《九朝律考》 云: 《厩律》 厩事之外,以传事为重, 故以传事次于厩事之后。⑤沈家本《九朝律考》,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 年, 第596 页。
“郡当西域空道”, 空道是指处于汉与西域交往的交通要道, 《汉书·张骞传》: “楼兰、 姑师小国, 当空道, 攻劫汉使王恢等尤甚。” 师古注云: “空即孔也”。⑥[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61 《张骞传》,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年, 第2695-2696 页。
“案厩置九所”, 在当时敦煌郡设厩置九所, 其中渊泉置、 冥安置、 广至置、 龙勒置四置设在当时的县城。 玉门置、 鱼离置、 悬泉置、 遮要置是交通线上的驿站(还有一置尚不得而知)。①张德芳《西北汉简与丝绸之路》, 国家文物局编《丝绸之路》,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14 年, 第52 页。
简2, “令长丞主者吏”, 敦煌郡下发至悬泉置所在效谷县, 这表明令长丞为传马的直接管理者和负责人。 “主者吏”, 《后汉书·班固传》: “及窦氏宾客皆逮考, 兢因此捕系固, 遂死狱中, 时年六十一。 诏以谴责兢, 抵主者吏罪。”②[南朝宋] 范晔著, [唐] 李贤等注《后汉书》 卷40 下《班固传下》, 北京: 中华书局, 1965 年, 第1386页。“主者吏”, 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
录事掾潘琬叩头死罪白: 过四年十一月七日, 被督邮敕, 考实吏许迪。 辄与核事吏赵谭、 /部典掾烝若、 主者吏李珠, 前后穷录考问。③长沙文物考古所等《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99 年, 第34 页。
居延汉简:
建武四年正月廿七日己酉白书及案廋主者吏名月言簿(EPF22: 338A)常(EPF22: 338B)④张德芳《居延新简集释》 (七), 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 2016 年, 第65 页。
杨剑虹认为汉简中主吏, 可以叫“主者吏” 或“主领吏”。 凡是独当一面主持某一项工作的属吏, 都可以这样称呼。⑤杨剑虹《令吏琐议》, 载《秦汉简牍研究存稿》,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3 年, 第45 页。简2 中“主者吏” 负责饲养传马的吏。 吏主者亦同主者吏, 统指主管负责某事的官员。 如《汉书·酷吏传》: “群盗起不发觉, 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⑥[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90 《酷吏传》, 第3662-3663 页。此处“小吏主者” 即主管治安的基层吏员。“吏主者” 一语当由“主者” 转化而来, 语义基本相同。 《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宜奉宗庙, 为天下母。 主者详案旧典, 时上尊号。”⑦[南朝宋] 范晔著, [唐] 李贤等注《后汉书》 卷10 《皇后纪》, 第406 页。“主者” 即主管负责某事的官员。 再如《汉书·刑法志》: “律令烦多, 百有余万言, 奇请它比, 日以益滋。” 师古注: “奇请, 谓常文之外, 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⑧[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23 《刑法志》, 第1104 页。可见后人亦多用“主者”。
“甚毋状” 是对官员失职越权违纪违法的一种总括性谴责语, 属于汉代行政司法文书中常见习语。 在“甚毋状” 之前或之后, 一般都要列举一些具体事实。 如《汉书·杜延年传》: “至擅召中二千石, 甚无状。”⑨[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60 《杜周传》, 第2663 页。徐世虹认为“毋状” 的表现无一不与犯律行罚、 失职违纪有关。 并指出官员们一旦出现“毋状”, 则至少被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 如果有重大失职行为, 则需要按律论处。⑩徐世虹《居延汉简中的“毋状” 与“状辞” 》, 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 第4 辑, 北京: 中华书局, 1998 年, 第54 页。从简文看, 这主要是因为悬泉置在传马管理上出现重大失职, 要求追究责任。
二
传马与“传” 紧密相关, 《汉书·高帝纪》 颜师古注云: “传者, 若今之驿, 古者以车, 谓之传车, 其后又单置马, 谓之驿骑。”①[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1 《高帝纪》, 第57 页。《汉书·昭帝纪》 载元帝下诏: “省乘舆马及苑马, 以补边郡之传马”。 师古注引张宴曰: “驿马也”。②[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7 《昭帝纪》, 第228 页。森鹿三认为“传” 就是传递, 是以交通路线适当设置的车站来替换车马的意思, 又把这种替换车马的地点叫做传。 他指出传马就是由驿站供给的驾车之马, 使用者必须持有政府发的使用证件, 这种证件原则上只限官吏使用。③[日] 森鹿三撰, 姜镇庆译《论居延简所见的马》, 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简牍研究译丛》 第1 辑,第75-100 页。“乘传” 见于史书及汉简, 特点就是保证文书有效传递,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 《史书·袁盎列传》 载“ (文帝) 从代乘六乘传驰”④[汉] 司马迁撰《史记》 卷101 《袁盎列传》, 北京: 中华书局, 1959 年, 第2739 页。, 又如:
及赍乘传者南海七郡牂柯越巂益州玄免乐狼至旁近郡以县厩置
驿骑行臣稽首请(EPF22: 69)⑤张德芳《居延新简集释》 (七), 第20 页。
据此, 乘传已经到达边远的南海郡。 又:
以次传行至望远止(合278.1A)⑥谢桂华、 李均明、 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87 年, 第467 页。
广田传行至望远止(合557.1A)⑦谢桂华、 李均明、 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第653 页。
这里可以看出“传” 已经遍及边境的基层隧。 如此遥远距离, 传马效率高低就成为决定“乘传” 是否高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 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传马就格外重视,《甘露二年病死马书》 中能够看到对于传马的管理。
首先, 非紧急情况下使用传马需要“葆”。 《汉书·食货志》: “令公卿以下至郡县黄绶吏, 皆保养军马。” 师古注云: “保者, 言不许其有死失”。⑧[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24 《食货志》, 第1185 页。这里的“葆” 即利用个人财物对军马进行担保。 “葆” 军马见于悬泉简, 如: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乙丑县泉啬夫□□敢言之爰书 御千乘里畸利课告曰所葆养传马一匹骓牡□□□□□□□二□为六尺一寸□□□□送□匹五乘至莫安病死即与御张乃始 治定药期马死□定毋病□□索□病死审澄之它如爰书敢言之。⑨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 (下), 北京: 中华书局, 1991 年, 第263 页。
此简残缺, 从内容看, 御马者在葆养传马过程中生病, 治疗后仍然死亡。 悬泉置啬夫将此事上报, 并对御马者治疗传马的具体情况作出说明。
简1 中敦煌太守援引律文: “诸乘置其传不为急及乘传者驿驾□令葆马三日三日中死负之”, 意思是乘置“传” 在非紧急或者“驿驾” 使用传马需要进行财物担保。 “驿驾”, 顾炎武引谢在杭《五杂俎》: “汉初尚乘传车, 如郑当时、 王温舒皆私具驿马。 后患其不速, 一概乘马矣。”①[清] 顾炎武注, 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 年, 第1620 页。王子今认为边地以军务为紧要和骑术之普及可能得较先推广驿骑通信形式。②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增订本) 》, 北京: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年, 第458 页。传马在日常训练中并非用来驾车, 使用不当, 会造成传马死亡, 因而要求“葆马三日”, 这也是为保证马匹安全的一种手段。
其次, 如果因当事人原因导致传马死亡, 不仅需要当事人进行赔偿, 主官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
传马死二匹, 负一匹, 直万五千, 长、 丞、 掾、 啬夫负二, 佐负一。③胡平生、 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 第18 页。
此简为残简, 据简文知, 传马死亡两匹, 伤一匹, 共值一万五千钱, 长、 丞、 掾、啬夫承担三分之二的赔偿责任, 厩佐单独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需赔偿五千钱。 这种责任划分见于秦律,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将牧公马牛, 马(牛) 死者, 亟竭死所县, 县亟诊而入之, 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 令以其未败直(值) 赏(偿) 之。 其小隶臣疾死者, 告其□□之; 其非疾死者, 以其诊书告官论之。 其大厩、 中厩、 宫厩马牛也, 以其筋、 革、 角及其贾钱效, 其人诣其官。 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 县诊而杂买(卖) 肉, 即入其筋、 革、 角及索入其贾钱。 钱少律者, 令其人备之而告官, 官告马牛县出之。④陈伟主编, 刘乐贤等著《秦简牍合集(释文修订版) 》 (壹),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6 年, 第52页。
简文中对牛马死亡分为不同情况, 如放牧人发现牛马出现死亡, 第一时间上报至县, 由县负责验明死亡原因, 并未需要赔偿; 如果牛马死亡, 没有及时第一时间上报, 最后导致腐败, 则需要按照未腐败的价格进行赔偿。 如果牛马在外出过程中出现死亡, 则由县将牛马骨肉进行变卖, 不足部分由驾车人补偿并向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这种赔偿机制为汉代所继承,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
亡、 杀、 伤县官畜产, 不可复以为畜产, 及牧之而疾死, 其肉、 革腐败毋用,皆令以平贾(价) 偿。 入死、 伤县官, 贾(价) 以减偿。 (四三三)⑤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版) 》,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6 年, 第68 页。
此简知, 牛、 马死后, 其肉、 皮都需上交, 如果没有及时上交造成的腐败, 需估价赔偿。
第三, 未经合法程序私自使用传马, 导致传马死亡, 需追究私用者责任。 居延汉简《建武三年甲渠死驹劾状》 有非法使用传马遭到处理的记录:
放又不以死驹付永■不当负驹放以县官马擅自假借坐藏为盗请行法(EPF22:200)①张德芳《居延新简集释》 (七), 第43 页。
官府认为“放” 未经合法程序使用马匹, 在使用过程中又出现马匹死亡的责任事故,负责人不仅承担马匹死亡的经济损失, 还要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最终认为放擅自借用公用驿马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据此知传马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 需要由使用者进行财产担保, 三日内出现死亡,则需要赔偿, 相关责任人需要进行赔偿并进行追责。 如果未经合法程序使用传马, 导致传马死亡, 需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三
各厩置对于传马管理都有严格规定, 传马进入厩置后, 会制作专门“传马名籍”,详细记载传马的身高、 体型、 名称、 特征、 年齿等, 如:
传马一匹, 駹, 牡, 左剽, 泱两鼻两耳数, 齿十九岁, 高五尺九寸…… (Ⅴ1610②: 10)
传马一匹, 騧, 乘, 左剽, 泱右鼻, 齿八岁, 高五尺九寸半寸, 骖, 名曰黄爵。 (Ⅴ1610②: 14)②胡平生、 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第81 页。
传马名籍首先是对传马进行备案, 方便管理。 同时, 对厩置进行考核时, 可以依据传马名籍进行详细核对。 厩置饲养的传马考核, 见于悬泉汉简, 如:
护羌使者方行部, 有以马为盗, 长必坐论。 过广至, 传马见四匹, 皆瘦, 问厩吏, 言十五匹送使者, 太守用十匹(Ⅱ0215③: 83)③胡平生、 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第156 页。
简文中, 护羌使者路过广至置时候, 当看到四匹传马比较瘦, 对厩吏进行询问。 简文并没有言明使者是否核对过传马名籍, 一般情况下, 核对过名籍后, 才可能发现问题。
各厩置会对喂养饲料进行登记, 制作“日食簿”, 以备检查。 如居延汉简:
丙辰 出茭 束食传马八匹
出茭八束食牛(32.15)④谢桂华、 李均明、 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第49 页。
入传马食卌石八斗(303.22)⑤谢桂华、 李均明、 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第498 页。
马匹给食标准根据其职能或任务的区别而有所不同, 不同的职能或任务导致马匹的体能消耗差异, 这就需要不同量的饲料加以补偿。①陈宁《秦汉马政研究》, 第140 页。传马喂养, 中央做过规定, 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
□□马日匹二斗粟、 一斗叔(菽)。 传马、 使马、 都厩马日匹叔(菽) 一斗半斗。②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版) 》, 第66 页。
悬泉简中也有要求加大对传马喂养的诏令, 如: 制曰: 下大司徒、 大司空, 臣谨案: 令曰: 未央厩、 骑马、 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 叔(菽) 一升。 置传马粟斗一升, 叔(菽) 一升。 其当空道日益粟, 粟斗一升, 长安、 新丰、 郑、 华阴、 渭、 成(城)、 扶风厩传马加食, 匹日粟斗一升。 车骑马, 匹日用粟、 叔(菽) 各一升。 建始元年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Ⅱ0214 ②:556)③胡平生、 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第5 页。
马匹通常都是吃干草, 精细饲料一般是麦或粟, 传马日常任务重, 劳动量大, 需要对传马增加精细饲料的用量。
册书中可以看到, 敦煌郡下辖厩置出现“饮食不得度病不以时医治马”, 导致传马“死者以故众多” 的情况。 这里可以看到悬泉置不仅仅在传马的饲养上出现问题, 在传马得病之时并未及时医治, 马匹集中饲养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传染病, 导致大量马匹死亡, 因此在马匹得病之时需要及时医治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因此, 敦煌太守府要求“案赦以来当负马者, 趣责”, 对“马齿五岁以上至十二岁, 高五尺八寸以上” 的马做出赔偿。 马驹在四至十五岁期间工作能力最高, 十五岁以后逐渐趋于下降。④甘肃农业大学编《养马学》, 北京: 农业出版社, 1981 年, 第180 页。森鹿三根据居延汉简中所见马的平均身高为五尺九寸多一点, 并援引《汉书·景帝纪》 卫绾上书“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 齿未平, 不得出关”,⑤[汉] 班固撰, [唐] 颜师古注《汉书》 卷5 《景帝纪》, 第147 页。指出马匹齿未平的年纪当在十至十一岁之间, 得出齿未平与身高五尺九寸表明是壮年能干活的马的标准。⑥[日] 森鹿三撰, 姜镇庆译《论居延简所见的马》, 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简牍研究译丛》 第1 辑,第89 页。汉简中大部分传马身高也都在五尺八寸左右, 十二岁上下, 这说明这个区间马是性能最好的。 不过, 由简文内容看, 传马可能是在饲养过程中遭遇传染性疾病, 导致马匹大量死亡, 因此在追责中, 太守府也仅仅要求对性能较好的马匹赔偿。
综上, 在汉代邮驿系统中, 传马是保证乘传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保证乘传的高效, 中央与地方官府从传马的饲养、 日常管理、 使用以及考核都做了严格规定, 希望以此保证乘传的高效, 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运转。 随着地方行政事务的增多, 信息传递的时效性要求更高, 由传马与传车所构成乘传系统逐渐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驿驾开始在邮驿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传马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被更为高效的驿马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