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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鲁番所出《唐开元某年西州蒲昌县上西州户曹状为录申刈得苜蓿秋茭数事》及其相关文书的缀合编连问题*

2019-12-16李森炜

吐鲁番学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残片吐鲁番苜蓿

李森炜

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某年西州蒲昌县上西州户曹状为录申刈得苜蓿秋茭数事》,现存9行文字,系由73TAM509∶23/8—1(第1—7行,以下简称“《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73TAM509∶23/8—2(第8—9行,以下简称“《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两件残片缀合而成。为便于说明问题,兹先录文如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九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6~117页。(图文本)第肆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22~323页。:

1?

2?状称:收得上件苜蓿、秋茭具

3束数如前,请处分者。秋刈得苜蓿、茭数,录申州户曹,

4仍关司兵准状者。县已关司兵讫,谨依录申。

5承奉郎□令赏绯 惠 丞在州

7开元?日朝议郎行尉上柱?

(中缺)①录文本标有“中缺”二字,图文本无。按录文本作这样处理,比较妥当。

8录事参军沙安勾□

9牒长行坊为蒲昌县送秋茭事

据题解,本件盖有朱印二处,印文为“蒲昌县之印”。骑缝背面押“”字。从拟题看,原文书整理者认为这是蒲昌县上西州户曹的状文,故定名为《唐开元某年西州蒲昌县上西州户曹状为录申刈得苜蓿秋茭数事》。整理者之所以把两件残片缀合编连在一起,当是考虑二者均提及蒲昌县与送秋茭等事。问题是,这两件残片书法并不一致,性质也不相同,且不符合唐代文案处理程式,并不存在直接缀合的可能性。

根据刘安志先生《唐代解文初探》②刘安志:《唐代解文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を中心に——》,收入土肥义和、气贺泽保规编:《敦煌·吐鲁番文书の世界とその时代》,日本东洋文库,2017年,第123~156页。中文本修订稿收入刘氏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55~185页。此据中文本修订稿。一文的最新研究,上揭《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其实是唐西州蒲昌县上州户曹的“解文”,而非“状文”。为进一步认识《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兹先录刘文据诸多吐鲁番文书复原出的唐代县申州解文基本格式如下:

1县解式

2某县 为申某事(具状上事或具上事)

3事由(与本案相关的人或物)

4右得某云云(右被某符云云)。今以状申(谨依状申)。

5令具官封名 丞具官封名

6都督府某曹(州某司),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

7年月日尉具官封姓名 上

8录事姓名

9佐姓名

10史姓名③刘安志:《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第178页。

据此可知,《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第7行后,当缺失蒲昌县录事、佐、史的签名。复据刘安志先生前揭文研究,解文送呈上级主管部门后,即进入文案处理程式。一般先由长官作出“某日。某”的批示,然后进入录事司受、付环节,再由负责判官审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通判官、长官批准后,形成终判,判官执行后,再经录事司勾检,最后署目,才最后完成解文的处理程式④刘安志:《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第180~181页。。从这一意义上讲,《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后面,应该还有西州都督府长官批示、录事司受付、判官审案、通判官与长官终判、判官执行、录事司勾检、署目等诸多环节,而《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仅存录事参军勾讫与署目2行文字,两件残片显然无法直接缀合在一起形成一件完整的文书。

按《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缺纪年,原文书整理者判断为“开元某年”,但不知具体何年。李方先生考证指出,本件第5行所记蒲昌县令“承奉郎□令赏绯惠”,与同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中的“承务郎守令欧阳惠”为同一人,“惠”当是“欧阳惠”的简称,不过一为“承奉郎”,一为“承务郎”,前者据图版可以肯定,后者却难以辨认①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5~226页。。李方先生判断“惠”与“欧阳惠”为同一人,所言极是。根据我们掌握的文书图版,“承务郎”三字也可肯定。按承务郎为散官从八品下,而承奉郎为从八品上,从承务郎到承奉郎,蒲昌县令欧阳惠显然已官升一阶。复据《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311页。所记,具体时间为“开元廿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据此不难推知,《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年代当在开元二十一年(733)十二月之后。又蒲昌县属于中县,县令为职事官,正七品上,承奉郎为散官,从八品上,职高阶低,据唐制应为“守某官”。从文书残存笔划看,也类“守”字,故所缺可补为“承奉郎守令赏绯 惠”。

再看《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最后1行所记“牒长行坊为蒲昌县送秋茭事”,表明西州都督府户曹最终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就蒲昌县送秋茭事给长行坊发出牒文,而不是直接回文给蒲昌县。因此,两件残片虽有关联,但并没有直接联系,其不能前后缀合,也是可以判定的。

按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开元二十一年前后的文书,多为西州都督府户曹处理文案,同墓所出的其他文书,是否与《苜蓿秋茭数事》两件残片存在关联呢?经过认真比对与核查,我们发现,《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府张玚残牒》(以下简称“《张玚残牒》”)与《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书法相同、性质相近,二者有可能是前后大致衔接的一件文书。为便于分析与比较,兹先就《张玚残牒》录文如下③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321页。:

3府 张玚

4(判官户曹参军署名)

5史

按上揭文书首行,原录文作“牒件状如前谨□”,然仔细比对文书图版,“前”后当为“牒至”二字。据卢向前先生研究,唐代牒文处理程式,一般分为“署名”、“受付”、“判案”、“执行”、“勾稽”、“抄目”六个环节④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又收入氏著《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07~362页。。《张玚残牒》实际是西州都督府户曹文案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包含“执行”与“勾稽”两个环节,惜文书前后皆残缺不存了。从“牒件状如前”数字可以看出,西州都督府户曹最终发出的是牒文。有关“执行”环节的牒文表述,一般多为“牒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故(谨)牒”,未见有“牒件状如前谨□”之类者。兹举一例以说明之,如同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161~170行载:

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94~295页。61蒋化明

162牒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故牒。

163开元廿一年二月五日

164府谢忠

165户曹参军元

166史

167正月廿九日受,二月五日行判。

169功曹摄录事参军思勾讫

170牒蒋化明为往北庭给行牒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94~295页。

以之与前揭《张玚残牒》相比较,则不难看出原文书整理者的录文“牒件状如前谨□”是有疑问的。又《张玚残牒》第2行“十六日”三字,原文书整理者释为“十二日”,然据第6行所记,文案行判时间为十六日,而“执行”环节的时间,其实就是行判的时间,前后应该一致。据文书图版,“六”字仅残剩上面两笔,下面两点缺,导致整理者误释为“二”字。第4行户曹参军署名,文书残缺不存,但原文也当有这一行文字。

上揭《张玚残牒》表明,西州都督府发出的文书是牒文,时间在开元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而《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所记“牒长行坊为蒲昌县送秋茭事”,也是牒文,二者性质存在相通性。更重要的是,两件残片书法一致,且十一月也正是苜蓿秋茭的上交时间。从文案处理程式看,前后能大致衔接。因此,《张玚残牒》与《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应该可以缀合,兹试作缀合如下:

3府张玚

4(判官户曹参军署名)

5

7(录事某检无稽失)

8录事参军沙安勾□

9牒长行坊为蒲昌县送秋茭事

又同墓所出《唐史张知残牒》,录事参军同为“沙安”,判案开始时间也同在“十六日”,有可能与上列文书有关,兹先录文如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326页。:

1史张知?

5十六日

又《唐史张知残牒》首行“史张知”三字,颇值得注意。据图版,这三字字迹细小,与后4行粗笔草书完全不同。再从文案处理程式看,2~3行属西州都督府录事司受付环节,则首行“史张知”三字以上部分,应该是西州都督府所受来自其他部门或本部某曹司的公文。据目前所见敦煌吐鲁番出土各种官文书情况看,“史张知”这种书写格式,大概存在于符、关、牒、解几种官文书中。按西州都督府接受的符文,主要来自尚书省各部,符文最后署名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④参见敦煌所出P.2819号《唐开元公式令》所载“符式”。《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十八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63~364页。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23~224页。,并无“史”,可排除其为“符文”的可能性。关文则主要来自西州都督府本部某曹司,据同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所记仓曹给户曹的关文⑤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82页。,录事司受付环节处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然上揭《唐史张知残牒》并无此类钤印,则“史张知”以上内容为关文的可能性也不大。牒文则比较复杂,存在上行牒、下行牒、平行牒诸种,书写格式也不一样⑥参见卢向前前揭文《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不过,通过比较“史张知”三字与前揭《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一)之异同,可以看出二者书法是一致的,再联系唐代县申州解文的格式,则“史张知”极有可能就是蒲昌县申西州都督府户曹解文的末行文字。而且前文已指出,蒲昌县令欧阳惠在开元二十一年十二月为承务郎,在本件解文中已升为承奉郎,官升一阶,说明解文时间在开元二十一年十二月之后,这与《唐史张知残牒》年代(开元二十二年)也基本吻合。兹试作缀合如下:

1??

2?状称:收得上件苜蓿、秋茭具

3束数如前,请处分者。秋刈得苜蓿、茭数,录申州户曹,

4仍关司兵准状者。县已关司兵讫,谨依录申。

5承奉郎□令赏绯 惠 丞在州

8(录事某)

9(佐某)

14十六日

上揭缀合如果成立,则蒲昌县申上解文时间为开元二十二年某月“九日”,西州都督府录事司于十四日收到,转付户曹,十六日户曹开始正式审理。又解文第3行提及“秋刈得苜蓿、茭数,录申州户曹”,知此事发生于秋月之后。

据解文所记,蒲昌县收得苜蓿、茭数若干,向西州都督府户曹汇报,请求处理意见。而《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末行所记“牒长行坊为蒲昌县送秋茭事”,显然是西州都督府户曹对蒲昌县送秋茭一事的最终处理意见,二者当然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又《苜蓿秋茭数事》残片(二)可以与同墓所出《张玚残牒》前后缀合,且《张玚残牒》明记文案行判时间为开元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正值秋月之后,可证四件残片在时间上是前后吻合的,内容上也能得到贯通理解。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推断这四件残片存在着有机联系,它们很有可能俱属西州都督府户曹处理蒲昌县苜蓿秋茭文案的组成部分,可据以重新拟题为《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户曹案卷为蒲昌县送苜蓿秋茭事》。兹按唐代文案处理程式,试对上揭四件残片缀合编连如下:

3束数如前,请处分者。秋刈得苜蓿、茭数,录申州户曹,

4仍关司兵准状者。县已关司兵讫,谨依录申。

5承奉郎□令赏绯 惠 丞在州

7开元?日朝议郎行尉上柱?

8(录事某)

9(佐某)

12参军 沙安 付

14十六日

(中缺)

17府 张玚

18(判官户曹参军署名)

19史

21(录事某检无稽失)

22录事参军 沙安 勾□

23牒长行坊为蒲昌县送秋茭事

以上对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某年西州蒲昌县上西州户曹状为录申刈得苜蓿秋茭数事》及其相关文书进行了再整理与研究,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想法。限于水平与能力,所论未必妥当,敬请前辈师长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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