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养老保险金该怎么处理?
2019-12-16苗真
工友 2019年8期
《工友》编辑部:
我丈夫楼某生前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有15年。2019年5月初,丈夫楼某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距离退休时间还差3年。请问,他还没有来得及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苗真
苗真读者:
楼某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由你等继承人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和按比例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所缴费用,部分进入统筹账户,部分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里的“个人死亡”分为在职期间死亡和退休后死亡两种情况。其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人可继承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对进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能主张继承权。因此,你等继承人可以从社保部门领回楼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