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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非”视角下的法律解释方法新探

2019-12-16王锦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6期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文义香港特区

王锦仪

(作者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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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的庄丰源案判决引发了双非问题,本文旨在对庄丰源案背后存在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并解决其法律症结。通过对比研究西方主要国家及我国主要地区的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路径。

双非问题与庄丰源案

双非者是指其父母均非香港居民,但其在香港行政管辖的区域内出生,即获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的人。随着双非儿童的长大,大量双非儿童所面临的教育、医疗等资源分配问题,成为香港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即“双非问题”。

2001年7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人,就可以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享有居留权。这一判决为我国内地产妇赴港生育提供了可能,也成为双非婴儿数量在香港急剧上升的导火线。自2002年起,内地产妇赴港生育现象被持续关注,双非问题凸显。

2005年,香港医院的医疗工作量急剧增加,加上床位与资源的消耗,导致香港社会对双非问题严重抗议和排斥。2007年,香港政府为解决双非问题采取了增加住院费以及限制入境的办法,但双非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2013年,双非问题再度升温,香港政府决定落实双非零配额政策,而一些内地父母“闯关升级”,开始从国外迂回赴香港生育。至今,双非问题仍是一个困扰各方亟待解决的难题。

答辩人庄丰源的父母均为中国公民,在内地结婚。答辩人为中国公民,其是在父母持双程证从内地来香港探访时,于1997年9月29日在香港出生。当时,其父母在香港是合法逗留,但是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均没有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答辩人认为,依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其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港权。上诉人为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其对答辩人是1997年9月29日于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否认答辩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港权。原审法官判答辩人胜诉,宣告答辩人为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上诉法庭维持原审法官的命令,驳回处长的上诉。处长遂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在庄丰源案中存在两项争议,第一项争议为:该案所涉条款是否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是否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如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此解释为准”);第二项争议为如何解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即该条款到底为何种含义。

依循普通法的原则,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就案中第一项争议,终审法院认为《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是用来界定其中一类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的,其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不属于《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情形;就案中第二项争议即如何解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的含义,终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的字面含义清楚明确,条文只强调某类别人士的出生地点是香港,即可享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没有文字表明其父母必须与香港有某种关联。因此,答辩人庄丰源为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双非”背后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又可称为法律解释的规则,每个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都有一定差别,如英国的法律解释主要有文义规则、黄金规则、弊端规则;在美国,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共时解释、价值解释等;在德国,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我国大陆地区的解释方法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香港和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各自继承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解释方法上有一定的差异。

从香港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探求该条款的立法原意仅通过条款的字面含义,在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单一和机械,导致对该条款的解释脱离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与社会现实的需要。法官在庄丰源案中没有参考立法资料等资料来确定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仅通过个人对条款含义的判断就得出结论,认为该条款含义清晰明确,不能对其含义进行其他的或对立的解释。由法官来判断条款含义是否明晰本就具有主观性,再加上法官仅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探求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限定在条款的字面含义上,这使得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更强。

从香港终审法院的大多数案件判决中可以看出,香港特区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仍然侧重于英国传统的文义解释,通过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款。正如法院在庄丰源案判决中所表明的立场,在解释《香港基本法》时的任务是解释法律文本所用的字句,以确定这些字句所表达的立法原意。法院的工作并非仅是确定立法者的原意,而是要确定所用字句的含义,并使这些字句所表达的立法原意得以落实。

在普通法的解释传统中,无论英国还是香港特区,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通常运用严格的文义解释,而不会过多地探求条文背后的立法者意图和目的。这也印证了法院信奉的观点:法例的文本才是法律。即使终审法院在很多案件中旨在探求立法原意以作出更合理的解释,但也是限制在文义的范围内探求。

要对香港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更全面的认识,就要溯本求源,对英美法系进行探析。英国法院在理论与实践中倾向于传统的文义解释,即通过字面意思和遵循先例对条文进行解释。大多数法院依照严格的文义解释作出判决,法官们更多的是像议会所希望的那样,成为“安分守己”的法律解释者。在美国,历史解释和先例解释仍发挥着更大作用,尽管有时判决并不总是遵循先例或采用某种特定的解释方法,但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仍保持着一定程度上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

香港特区继承了普通法的传统,贯彻遵循先例的精神,其终审法院在判决中所作的法律解释,将对此后香港高等法院、各区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强制约束力。在庄丰源一案中,终审法院运用文义解释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并作出的判决,是导致双非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以双非问题为视角,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终审法院仅运用文义解释的传统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对条文内容及立法原意的把握不准确、作出的判决不合理。至今,《香港基本法》仍未对法院如何解释条文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对解释方法予以完善。因此,如何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成为重中之重。

香港受英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解释方法上倾向于运用文义解释即忠实于法条字面的含义,但仅运用这一解释方法易导致法律解释的机械化和判决的不合理。

美国虽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但对其却是“扬弃”地继承。法官们认识到何种理念可以适用于本国并利于本国的社会发展,他们重视立法者原意和立法目的,对文义解释的方法更加谨慎适用,而不是绝对服从法条文义。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法院也可以通过“扬弃”地继承,吸收英国关于解释方法及判例法的先进理念,同时结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与特区实际,发展具有香港特色的综合解释的方法。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文在本质上具有同源性,在立法精神、起草原则及“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等方面都是相同的,这为香港借鉴澳门特区的做法提供了可能。《澳门基本法》第8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不应仅限于法律之字面涵义,应考虑有关法制之整体性、制定法律时之情况及适用法律时之特定状况,从有关文本得出立法思想。”从澳门中级法院第280/2005号案件的裁判中可以看出,澳门特区法院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方法,论证严密,说理详细。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在论证说理上更具优势,使法院在符合立法原意的前提下,作出对条文更准确的解释和对案件更合理的判决。在台湾地区,也是综合运用多种解释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与解释,法官作出的解释更合理且更忠于法律之目的,同时更能为大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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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未对香港法院如何及怎样解释条文作出详细规定,导致香港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条文时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司法解释也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因此,制定法院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解释方法的实施细则,具有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一是要对解释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要坚持“一国”前提下的“两制”,正确认识“一国两制”、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要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的解释的效力与权威;要把立法精神、立法原意与香港实际结合起来。二是要对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完善,在保留传统的解释方法及判例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与香港实际结合起来作出全面综合的解释。

要增强对“一国两制”的信任。“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与核心理念,解释基本法尤其要关注这一精神,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时,应围绕并体现这一精神。“一国”原则明确了解决冲突的底线,确保达成统一理解,这是基本法顺利实施的保障;“两制”原则要求内地和香港特区要互相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在解释基本法的问题上,充分认识两种不同的理念背后的大环境以及缘由,尊重双方的法律解释理念,尊重双方依法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所作的解释,加强“一国两制”背景下双方对于港人治港的信心。要增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信任。在“一国两制”前提下,信任是实现陆港两地的法律制度更好的配合并保证《香港基本法》顺利实施的必要因素。增强内地与香港两地互信,营造良好的法律解释生态,有利于香港法律解释方法的完善和《香港基本法》的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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