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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规则综论

2019-12-15韩章训

广西地方志 2019年5期
关键词:越境县志修志

韩章训

(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浙江 衢州 324002)

所谓修志规则(或原则),即指那些约定俗成的修志规矩。古语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1]修志也需要有规则,否则所修之书就不一定像志书。我国志书之所以代代相传,从学术层面讲,就是靠那些约定俗成的修志规则来维系。正因如此,故历代志坛都不断研究和讨论修志规则问题,当代志坛也不例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方志学和方志编纂学专著都设有“修志规则”专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五章《记述》就专讲修志规则问题,至于研究修志规则的单篇论文更是不胜枚举。时代在发展,修志事业也在前进。为了促进对修志规则的研究,这里仅就其中几个主要规则谈一点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越境不书

所谓“越境不书”或“不越境而书”,就是要求志书不要记载超越本境域的事。

(一)源流

“越境不书”的规则滥觞于汉。东汉佚名《三辅黄图·序》首先提出越境不书的要求。其文曰:“在关辅者著于篇,曰《三辅黄图》云,东都不与焉。”[2]此即后世越境不书规则的思想源头所在。至南宋,“越境不书”正式确立。始作俑者就是淳祐《玉峰志》的作者。该志《凡例》规定:“凡事旧在昆山,而今在嘉定者,以今不逮本邑,今皆不书。”又曰:“凡叙人物,有本邑人而今居他所,非本邑人而今寓居者,今皆载。”这里前一段话是直接说明“越境不书”规则的内涵,后一段则是从人缘和地缘相统一角度,进一步说明“越境不书”规则的外延。对此规则,历代修志者皆沿袭不辍。至明代,随着各级政区志普遍编修,故更迫切需要解决相邻政区志书间的重复问题。有鉴于此,彼时许多学者都主张修志当遵守“越境不书”的规则。如嘉靖《耀州志·凡例》规定:“辽亦有耀州、宜州。耀在渤海,宜在辽西。宋亦有宜州,在广南。金亦有顺义军,在朔州,皆非今耀州地,事皆不书。”后来徐师曾概括说:“志载一邑之事,事非境内,法不得书”。[3]清人章学诚更是明确指出:“志笔不能越境而书。”[4]民国张俊颖也说,修志“以一定地域为原则,非境内之事,方志不宜载也”[5]。当代一般修志者也都奉行此规则。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指出,修志“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若修志不执行“越境不书”的规则,那就会损害和削弱志书的地方性。

(二)论辩

早在民国时期,胡适就叮嘱家乡《绩溪县志》的编者说:“县志应重邑人移徙经商的分布与历史。县志不可只见小绩溪,而不见那更重要的‘大绩溪’。若无那大绩溪,小绩溪早已饿死了,早已不成个局面。”[6]由此可见,在胡氏看来,本地人在外地干的事,本地修志理当予以记载。进入21世纪以来,有的学者以当代社会横向联系频繁为依据,认为新一轮修志应当摒弃“越境不书”的旧规则,而采用“越境而书”的新规则,王登普就持这种观点[7]。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实际上是对“越境不书”规则机械理解的结果。以地缘与人缘相统一的观点去审视,“凡本地人在本地干的事、本地人在外地干的事、外地人在本地干的事,均属应记范围”[8]。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也曾指出,修志“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在这里,还得补充说明几个例外的问题。其一,有时在志书中常要做一些以“我”为中心的横向比较,而这种横向比较就必须越境而书。其二,志书总得说明本区域的地理位置,如编修县志时就得说明本县城到所属市城区、到省会、到首都的距离,而这种说明也必须越境而书。其三,按照人物立传的体裁要求,必须说明传主出生地,而说明非本籍人物的出生地也势必要越境而书。

二、越限不书

所谓“越限不书”,就是志书记事不要超越既定时间断限。“断限”旧称“限断”,是指修志记事的上下时限或起讫时间。

(一)源流

修志设置叙事的上下断限,滥觞于东晋。彼时常璩编纂《华阳国志》就沿袭旧史例,设置记事断限。常璩指出,本志所载“肇自开辟,终乎永和三年”[9]。该书叙事的上限肇自“开辟”,下限止于“永和三年”。宋代以降,修志多设有断限。明正德《新城县志·凡例》曰:“建县自宋绍兴始,故县事采自绍兴以下。惟科第人物未析县已生于其乡,故采自宋淳化以下。”[10]这里所言就是断限问题。清孙诒让认为,修志必须设置断限。他说:“彭城《史通》首论限断,地志书目盖亦宜然。”[11]民国《灵川县志·凡例》亦曰:“相近略远,史家例然。灵事自宋以上,荒旸莫考,泛引通志桂属各事,既类叠床,尤失限断。”[12]民国时期,虽然多数人赞同修志设置断限,但也有个别学者反对续修志书设置断限。如黎锦熙就主张编修续志不设置断限,他说:“窃谓今日修志,宜限至搁笔之时止,故曰‘叙事不立断限’,盖等于无断限也。其法:某类材料,如采访但及前岁,则该类编次即以本年为断限。总之不可立一总断限。”[13]当代修志普遍设有断限。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85年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指出:“新方志的年代断限,上限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下限一般情况下可暂定断至1985年即第六个五年计划结束之时,也可断至该志脱稿之日。”

(二)论辩

宋代以降,修志大多设有断限。其中创修志书多仿效《华阳国志》,上限不作统一规定,而下限多有统一规定。修志设置断限有两个实际意义:一是可以统一本志记事的起讫时间,二是可以避免前后志间的无谓重复。虽然当代修志普遍遵循“越限不书”的规则,并多在凡例或行文规则中确定本志叙事断限,但各地情况有别,故各志所定断限并不一致。一般说来,确定续志断限必须顾及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力求相对统一,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各地情况差异,不能搞一刀切。有鉴于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97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指出:“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近来编修续志设定上限,已出现两种不同做法:一种做法是沿袭传统体例,以前志下限时间为上限,这种做法比较普遍;另一种做法是为了反映国家施行改革开放的完整历程,故不以前志下限时间为上限,而以改革开放开始时间为上限。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一般而言,志书正文写作必须严格遵循既定上下限,否则就是言行不一和自乱体例。但有时为顾及所记重大事物发展的完整性,酌延下限也是必要的,但对下限后面事物的记载务必施以简笔。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也强调说:“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在这里需补充几个有关断限的具体问题:其一,本志既定断限只适用于志书正文,不适用于志书辅文,如卷首序言、凡例、综述等,卷中小序、注释等,卷末附录、编后记等。如卷中小序必须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要求写小序也不突破上限,那这种小序就只有启下作用,显然这种小序是不合格的。只有突破上限,才能写出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合格小序。其二,在志书所记事物中,有些事物本身就没有明晰的起讫时间,如地质、风俗、方言等。其三,志书所设人物传,按人物立传的体裁要求,必须说明传主生年及简要履历,而这种说明也往往要突破上限。

三、越级不书

所谓“越级不书”或“不越级而书”,就是要求下级政区志书不要单独去记载上级政区的事。此规则是对“越境不书”规则的一个必要补充。

(一)源流

修志遵循“越级不书”的规则始见于明。因为明代各级政区都有自己的志书,于是产生了上下级志书间如何避免无谓重复的问题。明嘉靖《仁和县志》的作者认为下级政区志书不应记载上级政区的事,指出:“县志止载一县之事,不敢少涉司府,以蹈僭越。”[14]万历《新修南昌府志》的作者认为各级政区志书记事皆当以记本级为主,上下级政区之事一般不必涉及,指出:“志各有体。郡志志郡也,非敢略于上,以有省志在。非敢略于下,以有县志在。故各款一以郡为主。”[15]清代方志学界已明确提出“越级不书”的规则。如康熙《茂名县志·凡例》曰:“邑志不敢上纪郡事,犹郡志之不敢上纪臬司也。”[16]同治《巴县志·凡例》亦曰:“志以邑名,示有限制,不得侵府志、省志。自分里设江北厅后,并不得侵厅志,甚不可鸿文无范,漫矜博雅。”[17]清章学诚曾批评说:“今之通志与府州县志,皆可互相分合者也。既可互相分合,亦可互相有无。书苟可以互相有无,即不得为书矣。”[18]由此可见,彼时修志界就不曾解决好越级不书的问题,导致上下级志书在内容上“既可互相分合,亦可互相有无”。2010年,笔者在《方志写作学基础教程》中论及修志规则问题时曾把“越级不书”作为一个基本规则提出来。其文曰:“越级不书(或不越级而书)是对越境不书规则的补充。所谓越级不书,就是要求各级志书在内容记载上必须立足本级,不要随便去记载属于上级的人、事、物。此规则是根据当代各级政区普遍修志的实际而提出来的。”[19]

(二)论辩

总结古今修志经验,欲正确执行“越级不书”的规则,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其一,要把握好本级与上级的关系。对于那些本级与上级密切关联的事,本级志书必须予以记载。其中有两个常见问题应当正确处理。一要正确处理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的同城问题。对此问题,本级政区修志当按详内略外的规则,略载上级政府的驻城情况。二要正确记载某些与上级密切相关的事。总结古今修志经验,对于此类问题不要单独去记载,而要把上级事作为本级事的背景去记载。如某新编县志“党派群团”篇写道:“民国26年‘七七’事变后,国共再次合作,黄□□在再次任□□省政府主席前,接受周恩来关于国共团结合作、发动民众抗日的主张。同年12月初,黄□□来本县,容纳了……”。其中“民国26年……主张”一段话均属国家级和省级的事,这里用相对独立的几句话来表述,就有悖“越级不书”的规则。倘若把这段话做如下改写:“民国26年‘七七’事变后,□□省政府主席黄□□接受周恩来关于国共团结合作、发动民众抗日的主张,并于同年12月初来到本县,容纳了……”这样就把上级事融入到本县事的背景中,不再违背“越级不书”的规则。其二,要把握好本级与下级的关系。虽然下级政区也属本级政区的范围,但为避免本级与下级志书间的无谓重复,故本级政区修志必须遵循择要而书的原则。所谓“择要”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要简载下级各镇区的基本情况;二要从下级政区中选择那些在本级政区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的人、事、物,然后加以记载。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那就是不能因为本级资料不够,就随手采些上级或下级资料来凑。

四、常事不书或略书

所谓“常事”,是指经常发生的常规性事情;所谓“不书”,就是要求志书不去记载部门单位的一般情况和日常工作。所谓“略书”,是对“不书”的继承和发展,其含义有二:一是对那些毫无存史价值的常事略而不书;二是对某些有一定存史价值的常事简略而书。联系古今修志实际,“常事略书”要比“常事不书”更为准确,更加符合修志实际。

(一)源流

“常事不书”原本为传统撰史的规则。如宋人孙觉《孙氏春秋经解》云:“盖《春秋》常事不书,其非常者则书。”自明代开始,有些学者才把此规则移用到修志领域。例如弘治《抚州府志·凡例》曰:“各县山川、胜迹以及制度、仪文,唯书其大者、要者……孝子、节妇,洪武以前非见名贤纪载不书,洪武以后非异不书。”[20]这些规定就明显含有“常事不书”的要求。嘉靖《归州志·凡例》曾明确提出“常事不书”的规则,其文曰:“事属微小者,从常事不书例。”[21]清人大多继承传统志例,也主张修志要遵循“常事不书”的规则。如徐铣引徐进语:“郡邑有志以书事,与史同。按《春秋》法,常事不书,非常则书。岩故邑而今州,非常矣。不辑志以书其事,可乎哉?”[22]光绪《故城县志·例言》亦曰:“典礼、公式二门系通常事例,前志不载,今仍之。”[23]民国有的学者也主张修志要施行“常事不书”的规则。如民国《厦门市志》的撰者认为,修志当如孔子作《春秋》那样,“常事不书,非常事则书”[24]。当代学者对“常事不书”的规则有更精到的理解,认为修志有别于作史,作史可以只书非常事,修志则往往非常事、常事兼书。有鉴于此,许多学者主张把“常事不书”改为“常事略书”。在上一轮修志中,虽未明确提出“常事不书”或“略书”的规则,但在一些志书凡例中,常含有“常事不书”或“略书”的思想。如四川人民出版社199l年版《祟庆县志·凡例》规定,本志记事“不平均用力,注重详事业,略机构;详关键,略过程;详典型,略一般;详首创,略常见;详独具,略共有”。这些话语就明显含有“常事不书或略书”的意思。2010年,笔者在《方志写作学基础教程》中论及修志基本规则问题时,也曾把“常事不书或略书”作为一条基本规则提出来。其文曰:“如果不能坚持‘常事不(略)书”规则,那不仅造成志书篇幅的冗长,且还会使志书的精彩内容被大量‘常事’所淹没。”[25]

(二)论辩

在当代修志界,也有一些人对“常事不书”规则持有异议。他们认为,如果修志不记常事而专记非常事,那就没有多少事可记了。这种理解有偏颇之嫌,因为“常事”与“非常事”的区分标准本来就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各地修志完全可以从本地和本志编修实际出发,来确定哪些属于常事,哪些属于非常事,故无论何地修志,都不存在没有多少事可记的问题。上一轮修志就是因为没有确立和严格执行“常事不书”的规则,才导致这样一种弊病,即大量记载部门、单位的一般情况和日常工作,从而降低了志书的实用价值。有的学者曾批评某些新志曰:“各级志书记‘政府行为’‘部门工作’的痕迹很深。”[26]诸如此类,都是编纂者没有执行“常事不书”规则的结果。修志者在执行“常事不书”规则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分出哪些属于常事,哪些属于非常事,否则就不能贯彻好“常事不书”的规则。

五、通典不录

所谓“通典”,是指那些各地都一样的典章制度。所谓“通典不录”,就是要求修志者不要专门去记载那些各地都一样的典章制度。

(一)源流

要求修志者施行“通典不录”的规则始见于明。嘉靖间,贾咏率先主张修志要做到“通典不录”,他指出志书“纂述有法,品评有伦。事涉常而通乎天下者,则略之而不书”[27]。嘉靖《耀州志·凡例》精要概括道:“凡事涉国典、海内共有者,不书。”[28]嘉靖《光山县志·法例》、嘉靖《兰阳县志·凡例》、嘉靖《淳安县志·凡例》等亦皆有类似规定。清代“通典不录”的规则已为许多学者所认同。张之洞说:“典礼、则例非专为顺天设者不录,如文庙、祭器、乐章之类。”[29]一些民国学者也主张修志要遵循“通典不录”的规则。余绍宋说:“凡通行制度典章,若文庙配享先祭礼乐章,以及从前庆贺、接诏、履任、救护、迎春、鞭春、行耕、坛祭、雩神、送学、宾兴、乡饮等仪注,乃至保甲、编户之属,方志每多载入,兹以事非专行于龙游,且多废罢,一律削而不录。”[30]民国《上林县志·序例》也规定:“全国通行之典礼概弗之录。”[31]一些当代学者也赞同修志施行“通典不录”规则。梁耀武说:“方志记一地之事,宜守地域之界,一般不宜越境而记。对于全国通行之典章制度、文件规定,方志多记其实施结果,不必详其规定原文。古代志家对此已有明确之见解,目前新志编修中仍应坚持这一要求。”[32]2003年,笔者在《方志编纂学基础教程》中论及修志规则时,也曾把“通典不录”作为一条基本规则提出来。其文曰:“古人已经提出‘通典不录’的主张,今天看来,这个观点还是正确的。因此新编方志也应继承这一做法。”[33]

(二)论辩

昔人关于“通典不录”的主张迄今还是正确的,但在新编志书中并不乏通典照录的现象。如某新编县志“货币·流通币种”一节近2000字,其中大部分内容皆为全国性的大路货,如其末段曰:“解放后,统一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等共12种……l987年,发行面额为l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9种新版人民币。”新编志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通典”照录的现象呢?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彼时方志学界未曾广泛宣传“通典不录”的规则,许多修志者根本就不知道修志还有此要求。二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即不知道如何记载通典的问题。这里虽然强调修志要做到“通典不录”,但并不等于修志可以不记载通典。经验表明,按照上级所颁“通典”办事,无疑是一个很现实和很重要的问题。因此恰当记载各类“通典”,无疑也是修志的应有之义。那么究竟怎样记载通典呢?有学者曾总结新志记载“通典”的经验说:“总的来说,在某些内容中,‘通典’不可不有,但又不可照录,关键在于融‘通典’精神于事物发展演变之中,做到浑然一体,而又详于记述实施结果。”[34]

六、详今略古

详今略古,又称详近略远。昔人提出此规则,旨在正确处理古今关系问题。

(一)源流

北宋赵彦若率先倡导修志要做到“详今略古”。他说:“远者谨严而简,近者周密而详。”[35]元人黄邻评价郡志时说:“诸暨自秦汉以来代为县,而今为州,上下千有余岁,而志书无述。其登附于郡乘,十不能一二,盖由其悉近而略远也。”[36]这里所言“悉近而略远”意即详近略远。元人吴师道认为,修志施行详近略远的规则,是由世人见闻喜好所决定。他说:“夫人之见闻,详近而略远。志图所纪唐,视汉为详,于秦已略,周则泯泯无考矣。”[37]吴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明人彭韶认为,修志必须处理好古今关系,否则后人就会“病之”。他说:“郡邑有志尚矣,而一藩全志昉于近时。去离为合,寓繁于简,是亦一道也。然统属既广,该括难周。作者或详近而略远,或萃古而遗今,或为己而忘他人,观者病之。”[38]清人章学诚认为,修志同作史一样,必须遵循“详近略远”规则。他说:“史部之书详近略远,诸家类然,不独在方志也。”[39]民国方志学界大多主张修志要施行“详今略古”规则。民国《沙河县志》的编修者就反对“详古略今”,他们说:“吾国方志向多详古略今,殊不足资应用。”[40]民国《灵川县志·凡例》亦曰:“详近略远,史家例然。”[41]当代修志更是普遍遵循“详今略古”规则。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85年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指出:“新方志要详今略古,古为今用。”若修志不执行“详今略古”的规则,那就会损害和削弱志书的时代性。

(二)论辩

在上一轮修志前期,修志界曾出现“略古”不当的偏颇。彼时有些志书记今弃古,使得许多事物沿革不清,脉络不明。为纠正此偏颇,魏桥曾提出“详今明古”(后魏氏改为“明古详今”)的新主张。他说:“编修社会主义时期第一代新方志,我们要求志书的记述贯通古今,详今明古。‘明古’就不能采取简单化的办法对待历史,而是要求用严肃的态度,审慎地对待历史资料,把历史上发生的事件尽可能弄个明白,弄清事物的发端、发展和变化。而不是一问三不知。”[42]在彼时特定社会背景下,魏氏提出“详今明古”规则是有针砭时弊意义的。在上一轮修志中,有的主张以“明古详今”取代“详今略古”。如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绍兴市志》卷首《凡例》写道:“记述时限,按照明古详今的原则,上限尽可能追溯事物发端,下限一般到1990年。……”有的反对此做法,如徐则浩说:“用详今明古代替详今略古,虽只一字之差,但无论在逻辑上、含义上都欠准确。”[43]对于这些不同学术见解,我们现在不必要也不可能对它们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只有通过学术界作进一步研究和修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最终才能明辨是非。有的学者也有类似见解,有人说,关于“详今略古的原则,有些同志建议改为‘详今明古’。详今是一致的,对古是略还是明有不同见解。略,大要、大略、要略。明,明白、清楚。大要与明白,表面上似乎有些差别,明似乎要求更高一些,但我想如果一个事物的大要记好了,也可以说是明白了。现在一些志书对旧社会的记述资料太少,还达不到大要的要求,故不能称为‘略’,只能说是缺漏,更不能怪罪于是‘略’的原则所造成。科学的提法是详今略古还是详今明古,今后还可以从长计议。”[44]最后补充一点,那就是“详今略古”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当下的续志编修,因为当下续志记载的时限多为近20年,在此20年左右的时间里,根本就不存在“古与今”的问题。

由上可知,修志规则既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因时因地而异的复杂问题。历代相传的修志规则,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当时认知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而在不同程度上带有一些陈旧过时或已成糟粕的东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45]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对往昔修志规则进行梳理和研究,其目的就是要遵循习总书记的指示,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以为21世纪修志理论和修志实践提供某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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