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比较研究
2019-12-14孙伟平
孙伟平
自摩尔发动现代伦理学革命以来,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硕果累累,英才辈出,而史蒂文森和黑尔可谓其中最为成功、彪炳史册的两位元伦理学家。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之集大成者”,他对早期极端情感主义理论进行了修正,创立了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理论,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系统化、理论化了;黑尔着力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揭示了道德判断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创立了普遍规定主义,并以普遍规定主义为基础得出了功利主义的结论。史蒂文森创立的温和的情感主义和黑尔创立的普遍规定主义,称得上是两个最为“纯正”的元伦理学流派。史蒂文森和黑尔取得的这些学术成就,与他们具有反传统意味、又尽力合乎实际的伦理观息息相关。他们的这种伦理观直接左右着关于道德哲学的问题、任务、研究方法等的看法,在英美伦理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史蒂文森温和情感主义的伦理观
作为一位美国伦理学家,史蒂文森(C.L.Stevenson,1908—1979)的伦理观是在20 世纪30年代赴英国剑桥大学求学期间形成的,受到了摩尔、维特根斯坦以及“维也纳学派”的强烈影响。1903 年,英国哲学家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指出:“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着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1](P1)摩尔以其“善不可定义”“自然主义谬误”,以及关于“善”的逻辑与语言分析,批判了各种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开创了元伦理学研究之先河。自摩尔始,西方伦理学出现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转折,即逐渐转向对道德语言进行逻辑与语言分析,而拒绝讨论实践伦理学(包括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问题,避免对具体的道德问题发表意见,以免被人指责犯“自然主义谬误”。“摩尔、艾耶尔和史蒂文森的影响,有意无意地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使得伦理学家们对传统的规范问题缄口不语。”[2]史蒂文森正是追随摩尔开创的这种伦理学革命,毅然走上了元伦理学研究道路,并为世人奉献了“典范性”的元伦理学成果。
早在1944 年出版的《伦理学与语言》中,史蒂文森就明确阐述了元伦理学的目的和任务,讨论了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关系。20 世纪60 年代,史蒂文森在编辑自选论文集《事实与价值》一书时,直面元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对传统伦理学的冲击,又对“伦理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反思,写作了一个具有概论性质的前言。他在这个前言中提纲挈领,将“伦理学”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是“描述的”伦理学,它“研究道德实践、以及在这样或那样的人们中间已经流行的各种确信,因而也研究已为人们含蓄地或明确地考虑到的善、应该等”[3](Pvii)。在这一领域,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社会科学家所作的研究要远远超过哲学家、伦理学家。
第二种是“规范的”伦理学,它“寻求获得关于这样或那样的律令的结论……而且它常常(尽管并非永远)企图在一般的原则下,诸如在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幸福原则或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下,将那些结论系统化”[3](Pvii-viii)。规范伦理学与描述伦理学的明显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为人们提供各种一般的伦理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对既有的道德现象(行为、意识等)的经验描述。
第三种是所谓“分析的”伦理学,或称之为“元伦理学”“批判的伦理学”。它“以澄清规范伦理学的问题及其术语的意向,尤其是以考察各种可以支持其结论的理由的意向,来概观规范伦理学”[3](Pviii)。因此,也可以把“分析的”伦理学称为关于规范伦理学的分析,即“元规范伦理学”。
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可以统称实践伦理学,其历史悠久,流派众多,成果丰富。而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则是摩尔在20 世纪初才开创的,兴起的时间不长,人们相对而言比较陌生。作为摩尔的学生,史蒂文森受到摩尔思想的巨大影响,并以其精致、细致的道德语言分析工作,创造性地深化、发展了摩尔的元伦理学思想。
史蒂文森认为,“哪一种理由可以用来支持规范结论?”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它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其一,“规范伦理学问题如何与科学问题区分开来?”其二,“如何把伦理学的关键词的意义与科学的关键词的意义区分开来?”他认为,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分析伦理学的主要部分,构成了伦理学的基本主题。
在史蒂文森看来,元伦理学的基本性质是分析的。他对道德哲学分析家和道德行为者的任务进行了仔细区分。他虽然在最终意义上并不赞同“为分析而分析”,而认为分析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评价,为了具体的道德行为;但是,他“通常总是把语言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并注意分析由此出发所导致的其他所有方面”[4](Pvii)。他从语言和意义的研究中形成了对伦理学史的重新理解。他始终坚持,只有对道德语言进行透彻的分析之后,才能作出道德评价。也正因为如此,遵循摩尔所开创的分析伦理学传统,史蒂文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道德语言的意义和伦理学方法之上,即“仅限于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4](P1),而对于伦理学的其他部分,特别是对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问题,则几乎“从不参与”。
如果要分析规范伦理学结论的理由和根据,就必须先弄清楚伦理学问题产生的原由。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学问题最初产生于关于“什么是善”或“什么选择更有价值”这样一些问题之中。要弄清楚这些问题本身,就不能不先弄清楚伦理学的基本定义以及构成伦理学定义表述的各种关键性语词及其意味。否则,“就像当我们大海捞针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针是什么”[3](P10)。这就必然涉及语言特别是道德语言的复杂性、灵活性。
传统的规范伦理学试图依靠科学而成为科学,但是,科学的方法对于伦理学并不一定适用,并不能保证伦理学的有效性,因此,“规范伦理学不是任何科学的一个分支”,“不是心理学”,也“不属于科学的范围”[3](P8)。之所以规范伦理学不是科学,主要是因为伦理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学术差异,科学的方法无法解决道德分歧与争论,甚至无法把握道德分歧与争论的语言表达的准确意味。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由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满足于寻求或制订各种普遍的终极的伦理原则、规范,表现出对伦理学中的语言问题的天生迟钝,因此多少年来几乎一直在徒劳地工作,规范伦理学领域也一直争论不休、冲突不断,结果却总是不了了之。
针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以上弊端,分析伦理学要做的是完全不同的工作。它并不直接说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不教导人们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并不直接干预人们的具体道德生活,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伦理道德进行“第二级的”、间接的研究,即通过对规范伦理学的术语、概念、命题、判断的意义和功能的分析,通过研究方法的探讨,以走出思维中的歧途,澄清思想上的混乱,使人们在解决伦理道德问题时具有清晰的头脑,减少在规范伦理学研究中的“习惯性浪费”。
对于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关系问题,史蒂文森曾经作过全面、深入的思考。他明确指出,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目的是很不一样的。元伦理学是对道德问题的“第二级”的、间接的研究,即不直接给出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不正当的结论,而是通过澄清道德语言(概念、判断),如“善”“应该”“公正”等的意义,通过表明论证伦理判断的一般方法,澄清思想上的混乱,使人们在解决道德问题时具有清晰的头脑,减少规范伦理学研究中的习惯性浪费。根据极端情感主义者的过激观点所受到的攻击,也根据道德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史蒂文森不同意“拒斥规范伦理学”的提法,反而认为“规范问题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重要的分支,渗透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3](P1);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像概念分析和科学方法与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一样。或者说,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关系,就如同科学哲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一样。正如人们并不指望概念分析和科学方法的研究能代替具体科学的探索一样,人们也不能期望元伦理学的分析可以作为评价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
二、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的伦理观
英国伦理学家黑尔(R.M.Hare,1919—2002,又译赫尔)的伦理观是在二战之后、重返牛津大学求学期间形成并在后来的研究实践中不断深化的。二战爆发之前,黑尔正在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学习,但战争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被迫参军到远东作战,并不幸被日军俘虏。二战之后获释,回到牛津大学,这时正是情感主义风靡欧洲、牛津日常语言学派(包括赖尔、奥斯汀、特别是维特根斯坦等)崛起之时。受摩尔、艾耶尔、维特根斯坦等人的直接影响,黑尔毅然抛弃了以前的哲学观念,彻底转向了“异质性”的元伦理学研究。
黑尔的伦理观与摩尔、艾耶尔、维特根斯坦、史蒂文森一脉相承。追随摩尔和情感主义者,黑尔对伦理学的性质和任务、元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厘清。在晚年具有总结性的《清理伦理学》一书中,他将伦理学理论区分为描述主义和非描述主义,其中,描述主义包括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非描述主义包括反理性主义的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的非描述主义(规定主义等)[5](P42)。针对情感主义的反理性主义及其对伦理学的“损害”,包括人们对之的强烈不满和尖锐抨击,黑尔曾在“走向道德客观性”的自述中,将自己一生的志向确定为发现“一种合乎理性地解答道德问题的方法”[6](P191)。
黑尔一再重申,道德哲学的任务就在于“找到一种关于道德问题的更好——也就是说,更理性——的思维方式”[7](P175)。在他看来,道德哲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德问题”。例如:“我应该做什么?”“有时说谎是善的吗?”“一夫多妻制是错误的吗?”等等。研究这一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研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何确定善恶的标准,等等。当一个人说他应该做什么的时候,也就是表示他接受了一定的道德观点,在该观点指导下作出这一道德判断,以指导其行为。在这种意义上,“道德的”与“伦理学的”两个词具有大致相同的含义。这一方面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道德”问题,或者“规范伦理学”问题。二是“关于人们的道德意见的事实问题”。例如,人们对一夫多妻制的正当性或错误性的意见是什么?有多少人赞同一夫多妻制?基督徒是否反对说谎?等等。这实际上是关于道德的事实情况的问题,即“描述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问题。描述伦理学是对某一类人持有什么样的道德观的研究,这些描述判断当然是有真假的。三是“关于道德词(moral-words)的意义问题”,或者说是“关于概念的本性和这些词所指称的东西的本性问题”。例如,“正当”“应该”“善”“义务”等道德词,以及“做X 是善的吗?”等道德判断的本性和意义问题,或者说,当人说“我不应该做这件事”时,他意指什么?实际上,这也就是所谓“元伦理学”问题。
大体上,黑尔把前两类问题视为“实质的”(substantial )问题,而第三种意义的问题则称为“形式的”(formal)问题[8](P220)。——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实质的”问题不只是“事实”问题,因为道德问题,即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并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黑尔认为,人们习惯于把“伦理学”这个词限制在上述第三种意义上,当作一种概念的或分析的问题。而一些旧哲学家们常把“伦理学”视为哲学的一个部分,当成一种形而上学的问题。因此,我们所说的“伦理学”并不等同于“道德”,“伦理学”之于“道德”,如同史蒂文森所说的,犹如科学哲学之于科学。但是,它也不同于一般的道德事实描述;而是关于道德语词、语句的意义以及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本性等问题的逻辑研究。因此,黑尔这里所理解的“伦理学”,实际上就是“元伦理学”,或者“分析伦理学”。
在黑尔看来,“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弄清楚你所问的道德问题的意义是什么。要弄清道德问题的意义,就要懂得诸如“善”“应该”“正当”“公正”之类道德语言是什么意思。要懂得道德语言的意义,就要懂得相关道德语言的逻辑性质,即人们所说的话意涵着什么,它责成我们做什么。只有当人们对于同一个问题,即对表达这一问题的语言的意义和逻辑性质具有共同的理解,人们才可能对它发表意见,开展有效的讨论。这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就此而言,“伦理学”实际上是一种道德论证,因而也就是逻辑的一个分支。与上述那些问题相比,其他问题都是一些更“实质的”问题,而上述元伦理学层次的思考,是解决其他“实质的”问题的基础[7](P175)。黑尔这样解释道:“除非你知道哪个论点是可以成立的、哪个是不可以成立的,否则,你怎么去解决实际问题呢?而且,如果你不理解你问的问题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你又怎么知道对之的回答正确与否呢?”[8](P211)
黑尔的研究不是闭门造车式的,难能可贵地保持着对道德生活实践的密切关注。他指出:“如果我们要明晓某人所持的道德原则是什么,那么最有把握做出正确回答的方式,是研究他实际的所作所为。”[9](P1)一个人可能会口头承认各种各样的道德原则,但在行动中却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只有当他知道某一道德情形的各种相关事实,在面临各种可能的道德选择和决定时,他的行动才可能揭示出他真正信奉的道德原则。为什么行动是揭示道德原则的特殊方式呢?原因就在于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性语言,以道德语言表达的道德原则的功能就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这也是伦理学之所以值得研究的理由,因为“我应该做什么”是一个不能长时间回避的问题。而道德语言的混乱所导致的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疑难,还有实践中的困惑。“在行为问题日益复杂而令人烦恼的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一种对我们据以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的语言进行理解的巨大需要。因为有关我们的道德语言的混乱,不仅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还会导致不必要的实践中的困惑。”[9](P1-2)
可见,黑尔的研究旨趣、方式、风格与情感主义者类似,忠实地追随着西方自摩尔以来的分析伦理学传统。20 世纪70 年代后期,黑尔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的专访时说:“要知道道德哲学是什么,首先取决于我们认为哲学本身是什么。自苏格拉底以来,哲学家们一直试图通过搞清楚提出问题时所用的各种概念,来清楚了解各种问题。所谓哲学问题,就是适合用这种方法处理的问题,道德哲学也不例外:道德哲学试图弄清楚的是有关道德的各种实际问题。举个例子说,如果你不懂‘公平’这个概念的意思,因而无从知道怎样去解决问题,那你如何决定涨工资涨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公平呢?”[8](P209)道德的作用在于引导、调节人们的行为,而关于行为问题的伦理学研究是通过道德语言及其逻辑属性的分析而构成的;如果不澄清道德语言的混乱,即不把道德语言看成是一种规定性语言,或不把道德语言看成是一种命令,就不可能真正把握伦理问题的精髓。
因此,在黑尔的研究生涯中,他一直反复强调:“对于真正的哲学家来说,这个世界上最激动人心的事情——也许是唯一激动人心的事情——是使一些重要问题真正变得清晰。”[10](P2)哲学家不能只是给那些为道德问题困扰的“病人”一些“吞服的药丸”,哲学本身就是一种“医术”,它以医生难以发挥作用的方式为“病人”提供帮助。黑尔不厌其烦地声称,语言哲学可以为伦理学提供必要的工具:“为了帮助我们更好地(即更有理性地)思考道德问题,道德哲学家必须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使我们理解所问的道德问题中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直接从中推出的第二个步骤是,对这些词的逻辑属性给出某种说明,然后对理性思考道德问题的规则给出某种说明。因此,就道德哲学的形式方面而言,它现在常常被称为哲学逻辑的一个分支。”[9](P4)对于那些忽视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匆匆忙忙想要解决现实问题的哲学家,黑尔总是毫不留情地大加讽刺:“那些自以为能够由概念解释转为直接插手现实生活的实际道德问题的哲学家,就像是些冲出去做工作,却忘了带工具、忘了铺设水管的知识的管道工。在这种情况下,要他去修管堵漏,还不如让房东自己动手。”[8](P211)
三、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之比较
结合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学研究,综观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不难发现,他们在主要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如果深入分析,我们也会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和对立。分析、比较他们的伦理观,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史蒂文森与黑尔伦理学思想的理解,特别是有助于我们把握现代西方元伦理学运动的发展趋势。
1.史蒂文森与黑尔伦理观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毋庸置疑的是,史蒂文森温和的情感主义与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思想倾向接近,它们在不少方面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
首先,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的思想渊源基本一致。他们都受到20 世纪初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分析哲学运动的直接影响,与摩尔、艾耶尔、维特根斯坦等人的学术旨趣、研究风格一脉相承。史蒂文森、黑尔都是在英国“牛桥”求学期间,在摩尔、艾耶尔、维特根斯坦等的直接影响下,才对语言分析哲学产生兴趣,毅然转向元伦理学研究。史蒂文森、黑尔与摩尔等人一样坚定地“反传统”,谴责以往“重入世”的伦理学家不注重道德语言分析,“匆匆忙忙地”发表意见,把其奉行的道德准则不加分析地强加于人,从而试图将伦理学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道德语言分析、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探讨,逐步取得严谨踏实、令人信服的成果。
其次,在诸多元伦理学家中,史蒂文森与黑尔的“元意识”是最为突出的。人们常常将摩尔、史蒂文森与黑尔并称为20 世纪三位最著名的元伦理学家。不过,相比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史蒂文森与黑尔“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不仅对于摩尔直觉主义伦理学的一些具体观点持批判态度,而且是更为“典型”、更为“纯正”的元伦理学家。史蒂文森与黑尔都坚持从休谟、摩尔、维特根斯坦到艾耶尔的元伦理学路线,坚持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明晰区分;他们在《伦理学与语言》《道德语言》和《自由与理性》中所做的工作,堪称元伦理学道德语言分析的典范;他们都驳斥元伦理学不过是在“玩一种高级的语言游戏”的说法,声称如果没有元伦理学,是将道德的万丈高楼建筑在危险的“流沙”之上,无异于做“无用功”;他们所创立的温和的情感主义、普遍规定主义,可谓分析伦理学的“经典形态”,对元伦理学的发展居功至伟。
再次,史蒂文森与黑尔都强调对道德语言的研究,都注重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探讨,认为只有弄清了道德语言的性质、意义和功能,只有找到了伦理学研究的适当方法,伦理学研究才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史蒂文森甚至将自己的伦理学研究完全局限于道德语言分析、研究伦理学方法;用他自己的话说,“仅限于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4](P1)。史蒂文森特别注重对“善”这一概念的分析,把伦理学的中心问题转变为“什么是善的”之类伦理判断的意义如何。史蒂文森试图借助于伦理分析,特别是道德语言分析,弄清“善”“正当”“公正”“应该”之类伦理概念,“什么是善的”“A 比B 更好”之类伦理判断的“真实”涵义,从而为规范伦理学问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方法。黑尔高度赞同史蒂文森的观点,认为道德语言的混乱是理论混乱、实践困惑之源,而元伦理学的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可以“使人们在解决其问题时具有清晰的头脑,减少在调查研究中的习惯性浪费”[4](P1)。他坚称,尽管传统伦理学家的“话特别多”,书也写得“比别人长”,却不过是毫无意义的“胡说”“废话”和“空气污染”。这些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无影响,可是却“越影响越坏”。
复次,史蒂文森的温和情感主义和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都属于“非描述主义”,或者说非认知主义。他们都坚持自休谟以来的关于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的“二分法”传统,认为单纯从事实判断推不出伦理判断。他们都赞同摩尔关于“自然主义谬误”的思想,揭露和批判传统伦理学家完全忽视了道德语言分析,在“没有弄清问题以前就匆忙作答”。他们都坚持道德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规定意义之间的区分,明确反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后来崛起的新自然主义(狭义的描述主义),认为道德语言在本质上是非认知的、非描述性的,是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情感主义)、规定或命令(规定主义)的表达。
最后,史蒂文森、黑尔与极端情感主义者不同,都不简单地“拒斥规范伦理学”。史蒂文森作为温和的情感主义者,并不赞同极端情感主义者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并极易遭到人们误解的“拒斥规范伦理学”的提法,认为“规范问题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重要的分支,渗透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4](P1)。他还对逻辑实证主义据以“拒斥规范伦理学”的“可证实性原则”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伦理判断和它的论证理由在逻辑上常常是各自独立的,其论证过程也无需满足科学与逻辑论证的那种有效性,因此,无论“可证实性原则”在科学中是否适用,它对伦理学都是不适合的。在史蒂文森看来,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就像概念分析和科学方法同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一样。这一观点与黑尔是非常接近的。当然,黑尔走得更远,他不仅不“拒斥规范伦理学”,后半生甚至投入了大量精力从事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研究,形成了“熔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于一炉”的学术风格。
2.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的学术差异
虽然史蒂文森与黑尔的伦理观总体上是一致的,具有鲜明的“元伦理风格”和分析哲学色彩,但作为各领风骚十数年的元伦理学领袖,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对立。
首先,相比史蒂文森,黑尔关于道德语言的分析更加切近生活实际。史蒂文森虽然在情感主义阵营中属于温和派,认为道德语言分析必须仔细考察人们的具体道德行为,以人们的日常生活为基础,但分析的仍然是人工语言或者道德语言的标准形式,认为道德语言不过是人们的情绪、情感和态度的表达。当黑尔的第一部著作《道德语言》出版以后,黑尔曾被很多人误认为是情感主义者,甚至直到今天,有些人仍然将他与情感主义者不加区分。但黑尔坚称他不是情感主义者,实际上他们也确实存在实质性区别。受后期维特根斯坦和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黑尔认为应该集中探讨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使用诸如“善”“应该”“正当”“公正”之类词,即日常道德语言实际上是如何使用的;并通过研究日常道德语言的不同用法,把握道德语言的意义。这种注重日常道德语言而非人工语言分析的元伦理学,使道德语言分析更加贴近生活实际。
其次,相比史蒂文森,黑尔的伦理学研究更加强调理性和逻辑。史蒂文森认为,在伦理分歧的解决中,既可以运用理性方法、逻辑方法,也可以运用非理性方法、心理方法,但仍然坚持非理性的、心理的方法是占主导地位的方法。黑尔认为情感主义的根本缺陷在于对待道德问题过分情绪化、非理性化。针对情感主义的反理性主义及其带来的风险,包括人们对之的强烈不满和尖锐抨击,黑尔将自己的志向确定为发现一种“合乎理性地解答道德问题的方法”,找到一种解决道德问题的“更理性的思维方式”。他注重解决道德判断的合理性根据问题,提出了“可普遍化”标准,论述了道德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规则和推理形式。他所主张的功利主义,是以普遍规定主义为基础、从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出发加以论证的,是把逻辑分析与现实世界的实质内容结合起来的、既非规范伦理学也非元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因此,黑尔自称自己与情感主义这种“反理性主义的非描述主义”不同,他的理论是“理性主义的非描述主义”[5](P42)。
再次,史蒂文森与黑尔对于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态度不尽相同。史蒂文森的学术生涯主要集中在道德语言分析、研究伦理学方法,几乎“从不参与”传统的实践伦理学研究。他甚至明确声称,“在伦理学中,任何这种直接的参与都有其危险性。它可能使分析丧失不偏不倚的公正性,把相对中性的研究歪曲成为某种特殊的道德准则的辩护”[4](P1)。虽然黑尔作为一位分析伦理学家更为引人注目,但他却一直怀着解决实践伦理学问题的愿望。黑尔认为,伦理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应用于实际。以医学伦理为例,“如果道德哲学家对医学伦理学问题不能提供帮助,他应该关门歇业”[10](P1)。因此,黑尔总是致力于把伦理学与现实的具体生活相结合,试图用道德判断的逻辑处理和解释现实问题,如政治伦理学问题、教育伦理学问题、宗教伦理学问题、医学伦理学问题,乃至英国的市政规划、交通堵塞和一般的环境等问题,这与史蒂文森形成了直接、鲜明的对照。就此而言,也可以说史蒂文森是比黑尔更为“纯正”的元伦理学家。
最后,相比一生固守元伦理学、从不“越雷池一步”的史蒂文森,黑尔对元伦理学的局限性的认识更为清晰、深刻,并试图超越元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的尖锐对峙。当黑尔战后归来、开始伦理学学习和研究的时候,元伦理学历经四十多年的发展,弊端与局限性日益暴露,批评的声音也日益高涨。例如,包括史蒂文森在内的情感主义者由于坚持非理性主义、非认知主义的研究路线,认为道德语言不过是主观的情绪、情感、态度的表达与宣泄,伦理学是非理性、非“科学”的,从而使伦理学陷入了危机之中。同时,二战之后,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一些重要的道德问题——如战争与和平问题、社会分化与公正问题、生态与环境问题、高新科学技术(核武器、化学武器、生殖技术等)的伦理问题等——不断凸显,拷问着人类的良知与良心,要求人们拿出具有针对性的方案。而技术性的元伦理学却局限于学院的高墙之内,根本不关心人类所面临的各种道德问题,不去尝试消除人们所处的道德困境、所面临的道德冲突;它的“冷冰冰的”逻辑与语言分析,它的“只看病,不开药方”的研究方式,对于解决道德问题只具有间接作用,无法给予人们的行为以实际的指导。在内外交攻的情势下,深受英国功利主义传统影响的黑尔的伦理学研究就有了强烈的时代特色:他不再把逻辑与语言分析视为伦理学研究的唯一方法,而是把它视为元伦理学的特殊的研究方法;他不仅着力元伦理学研究,还以普遍规定主义为基础,竭尽全力地研究和解决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问题。黑尔的这种“熔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于一炉”的伦理观,或许才是更切实际、更为恰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