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的“思想”
2019-12-14刘小涛
刘小涛
1 引子
“思想”概念对《逻辑哲学论》特别重要。在此书《前言》里,维特根斯坦声言,“此书想要为思想划一个界限,或者毋宁说,不是为思想,而是为思想的表达划一个界限。”1此文引《逻辑哲学论》原文,均参考D.F.Pears 与B.F.McGuinness 的译本([7]),此注以下均仅注明编号;所引《哲学研究》原文,均参考G.E.M.Anscombe 的译本([9]),以下所引《哲学研究》文本,仅以“§”标明节号。然而,不管是维特根斯坦本人,还是已有的哲学文献,都没有对《逻辑哲学论》中的“思想”概念作出一个特别清晰可理解的说明。2穆尼茨(M.K.Munitz,[4])、肯尼(A.Kenny,[2])、诺德曼(A.Nordmann,[5])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吉尔伯特(C.Gilbert,[1])曾对这一论题做过有益探索,她着力于阐明“思想”在联系语言和世界二者之间的认识论作用。围绕这一概念,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还需要阐明:(1)维特根斯坦关于“思想”的论述究竟该如何解读?(2)思想的本体论地位如何?思想的内容、范围、特征如何?(3)它们在沟通语言和世界二者之间究竟起到何种功能?等等。
此外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使得案情更为扑朔迷离。一方面,《逻辑哲学论》的主命题3(以及其它阐释性命题),强烈建议读者以一种亲近弗雷格式的逻辑主义观念来理解“思想”,广为人知,这一观念以强调思想作为“公共财富”并存在于“第三域”为突出特征;另一方面,在面对罗素的质询时,维特根斯坦又在回信里答复说:“(思想)是由心理成分组成的”。([10],第125 页)如果把承诺“思想”是心理物的主张称为心理主义解读的话,从弗雷格关于望远镜的比喻,就能获得一个判断,心理主义解读和逻辑主义解读不可能和谐相处。
我们打算对《逻辑哲学论》中关于思想的论述作一番考察,以期对上述问题作出较系统性的回答。接下来的讨论,将如此进行:首先,从《逻辑哲学论》提供的直接文本依据出发,立足于“思想的本质是逻辑”这个通行判断,论文的第二节尝试以更可把握的形式梳理《逻辑哲学论》关于“思想”的主要论题。其次,以维特根斯坦致罗素的信件为线索,论文讨论对思想作心理主义解读的可能性,这一解读会产生的一些困难,以及心理主义解读会与《逻辑哲学论》中的哪些方面相冲突。再次,出于一些认识论上的考虑,论文建议:对“思想”概念作逻辑主义解读更契合《逻辑哲学论》的文本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心理-历史实际。
2 思想的本质是逻辑
从《逻辑哲学论》的命题3 至命题4,可以读到如下一些直接论述“思想”的论断:
3.事实的一个逻辑图像是一个思想。
3.01 真思想的总和是世界的一副图像。
3.02 一个思想包含所思考的情况的可能性。可以思考的就也是可能的。
3.03 思想不可能是任何非逻辑的东西,因为,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就不得不以非逻辑的方式思考。
3.04 如果一个思想是先验地为真,它就会是一个其可能性就保证它为真的思想。
3.05 仅当一个思想的真从它自身就能看出(无须与任何东西相比较),关于一个思想为真的先验知识才是可能的。
3.1 一个思想在一个命题中获得能被感官知觉到的表达。
3.12 我称我们用来表达一个思想的符号为一个命题记号。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处在对世界的投影关系中的命题记号。
3.2 在一个命题中,一个思想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表达出来,命题记号的成分对应思想的对象。
3.5 一个命题记号,得到运用或思考,就是一个思想。
4.一个思想是一个有涵义的命题。
根据《逻辑哲学论》精心安排的写作风格,命题3.1、3.2 是对命题3 的进一步阐释,命题3.12 又是对3.1 的进一步阐释。因而,对于理解《逻辑哲学论》的“思想”而言,毫无疑问,命题3 有着最为突出的重要性。正是立足于这一命题,以及之后的解释性论断,通行解读往往着意强调思想作为逻辑图像的本质。([2],第48 页)方便起见,我们不妨称这种对“思想”的解读为逻辑主义解读。值得提到的是,在《哲学研究》的批评性段落里,维特根斯坦本人也明确说(他要批评的)这一早期观念的核心是认为“‘思想的本质’是‘逻辑’(§97)”。
从文献上看,逻辑主义解读获得了相当多的支持者。比如,麦金(M.McGinn)称这一观念为“逻辑是思想的本质”。([3],第53 页)吉尔伯特云:“维特根斯坦声称,思想就是剥除了所有经验特征的图像。……因为,‘逻辑结构就是它们的图像形式的全部’。”([1],第342 页)
结合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图像理论,从上述文本,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以下一些相对明晰的关于思想的论题;从学理上看,它们都很契合思想的逻辑主义解读。
论题(一):思想具有图示(或者说表征)事态的功能。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意见,和命题一样,一个思想也是一幅图像。因此,和其它图像一样,作为事实的逻辑图像,一个思想也图示(表征)一个事态。
论题(二):思想的图像形式是“逻辑形式”。同样作为图像,思想区别于其它图像的一个特征是,它们的“图像形式”是“逻辑形式”(2.181)。虽然有些图像还可能有别的形式,比如,空间图像有空间形式,不过,“所有的图像都同时是逻辑形式(2.182)”。“逻辑形式”,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解释,是“任何图像,要能够以任何方式正确或不正确地图示实在,都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即逻辑形式,也就是实在的形式(2.18)”。“逻辑图像能够图示世界(2.19)”,是因为逻辑图像“和它所图示的东西具有相同的逻辑-图像形式(2.2)”。
论题(三):思想在命题中得到表达。关于这一点,要强调的是,就表达思想而言,维特根斯坦并没有严格区分“命题”和“语句”。因为只有说出或者写下的语句才具有可以被感官知觉到的物理形态,“语句表达思想”和“命题表达思想”对维特根斯坦而言实际上是等价的。
论题(四):思想的真假取决于它与世界的符合(agreement)与否。思想所图示的事态可以存在或不存在,它能否成为一幅“精确”的图像取决于思想与世界是否“符合”。因为没有图像是先验地为真(2.225),因此,也没有思想先验地为真(3.05)。
论题(五):一个思想也是一个事实。这个论题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推理得到:既然“一个图像是一个事实(2.141)”,并且,“一个思想是一个图像(3)”,因此,一个思想是一个事实。当然,这个论题也意味着:思想和其它的事实一样,都在《逻辑哲学论》所精心勾勒的本体论中有其座次。
论题(六):思想是复杂的;其结构和要素对应命题记号的结构和要素。正如吉尔伯特所注意到的,这个判断构成了维特根斯坦关于命题态度的评论的基础。([1],第344 页)“然而,很清楚,‘A 相信P’,‘A 有思想P’,以及‘A 说P’都具有‘“P”说P’的形式:这里包含的不是一个事实和一个对象的相互关系,而是事实之间通过彼此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建立的关系(5.542;强调是我加的)”。
总体看来,这些论题对思想的逻辑图像本质、本体论地位、功能、结构、以及思想与世界和语言的关系,给出了系统性的刻画。如果需要对这些论题作出一定的概括以满足明晰性的要求,在两个必要的限制条件的辅助下,可以认为:从逻辑主义解读的视角看,《逻辑哲学论》的“思想”,乃是纯粹出于认知的兴趣,通过对语言“根据真值函项逻辑的要求做了逻辑分析”之后“精炼”得到的东西。3这一概括参考了穆尼茨的表达;不过,穆尼茨的评论其目的不在于解释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概念。([4],第235 页)
这一概括的成立还需要两个限制条件的辅助;它们可以参照弗雷格哲学的“思想”概念来加以说明:其一,根据这种解读,“思想”对于弗雷格和《逻辑哲学论》的作者而言,有着一些相似的方面。比如,在许多情况下,二者都意味着,通过对语言做出逻辑分析以把握思想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可能是唯一的途径。又比如,彼此承担着相似的认识论中介作用。对于维特根斯坦而言,思想是建立从语言到世界的投影关系的桥梁4对这种投影关系的一个简明阐释,可以参考[13]。;对于弗雷格而言,思想是从语句通达真的途径(涵义确定指称)。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这种解读下的“思想”和弗雷格的“思想”概念特别相似,但维特根斯坦并未明确承诺“思想”是弗雷格式的存在于“第三域”的东西。《逻辑哲学论》确实蕴涵一个推论——“一个思想也是一个事实”;不过,在由全部事实构成的世界里,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进一步区分出一个“第三域”来。其二,弗雷格式的“思想(即命题)”指语句所表达的内容(从认知的目的考虑)。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概念则不仅包括语言所表达的思想,也包括“一幅画、一个雕塑、一首乐谱所表达的思想”。如果利用弗雷格的“认知价值(cognitive significance)”概念来解释的话,不妨说,对维特根斯坦而言,能够具有认知价值(能够成为逻辑图像)的东西其范围并不止于语言。相应地,这一相对宽广些的概念会为思想的逻辑主义解读产生一个困难——如何根据真值函项逻辑的要求来分析一幅画或者一首乐谱所表达的思想乃是不甚明了的事情。
3 对逻辑主义解读的进一步例释
维特根斯坦很赞赏地说,“正是罗素,他肩任其重,表明了一个命题的表面逻辑形式未必就是它的真正逻辑形式”。(4.0031)考虑到时代的理智气候,有理由认为,这个语句中的“表面逻辑形式”和“真正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对比,其范型就是由兰姆塞称为“分析哲学典范”的“摹状词理论”提供的。
这样的话,如果仅仅考虑语句(命题)这类图像(而不考虑诸如空间图像、乐谱图像之类的东西),一个理解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方便法门,是借助函项-主目分析和摹状词理论来给出实例。简言之,倘若令“a”代表“苏格拉底”这一名称所对应的思想要素,令“F”代表“是哲学家”这个名称所对应的思想要素,则命题“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表达了一个形如“Fa”的思想(为了方便,我们权且把“苏格拉底”和“是哲学家”都视为名称5若严格根据《逻辑哲学论》的意思,则“苏格拉底”不能作为一个名称,苏格拉底也不是一个对象(object)。因为苏格拉底是个复合物,是可以分析的东西,而对象则是简单的,不可变化,也不可作进一步分析。既然“名称是对象的记号”,因此,“苏格拉底”也不能作为一个名称。)。出于同样的权宜,可以认为“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命题表达了思想(给定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分析是对的):∃x(Fx∧Bx∧∀y(Fy →x=y))。思想是“事实的逻辑图像(3)”。“Fa”图示的是“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这一存在的事态,它是真的;∃x(Fx∧Bx∧∀y(Fy →x=y))图示的是“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一事态,它与事实不符合,因此它是假的。
“命题的一般形式是一个变项(4.53)”这个来自弗雷格函项-主目分析的教诲和“语言掩盖思想(4.002)”的罗素式教导都在维特根斯坦关于“思想”的讨论中得以落实,在这个意义上,上述实例是符合早期维特根斯坦精神的。不过,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既然“留声机唱片、音乐观念、乐谱、声波(4.014)”都处在相互图示的内在关系中(就像语言和世界一样),因此,“一幅画、一个雕塑、一首乐谱或都是思想的表达”([2],第47 页);然而,好像没有理由认为一曲音乐表达的思想也可以分析成标准的现代谓词逻辑表达形式。6思想不仅仅只由语言表达,这一点可能有特别的重要性。我们随后会回到这一点。
在逻辑主义解读下,思想是事实的逻辑图像,这个论题阐明思想和世界之间的联系;语言表达思想,则阐明了思想和语言之间的关联。然而,“思想”和认知主体之间的认识论关系是怎样的呢?《逻辑哲学论》的讨论很不充分,其原因在于,青年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是‘语言批判’”(4.0031),而认识论则是心理学,后者本质上属于自然科学(4.1121)。下一节,我们将看到,正是思想这一涉及心理学方面的特征,会给青年维特根斯坦产生一些特别的困难。
4 心理主义解读的可能性
在流传甚广的《当代分析哲学》里,穆尼茨叙述了罗素的一个质询和维特根斯坦的问答。问答的内容涉及“思想”的成分和性质,值得我们引述:([4],第195-196 页)
思想存在于什么之中?思想是否必然要由言词、由语言记号来表达?罗素在研究《逻辑哲学论》的正文时问过维特根斯坦这个问题。罗素写道:
一个思想是一个事实:它由什么组成?它的组成部分同被图示的事实的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回答道:([10],第125 页)
我不知道思想(Gedanke)是由什么组成,但我知道它一定有同语言中的语词对应的组成部分。其次,思想的组成部分同被图示的事实的组成部分的关系如何是个枝节问题。而查明这种关系是心理学的事……思想由语词组成吗?不是的!它是由心理成分所组成的。这种心理成分同实在的关系和语词同实在的关系是同一种关系。至于这些成分是什么我不知道。
肯尼(Kenny)也在著作里引述了维特根斯坦和罗素的这一对答。([2],第47-48 页)而且,在某些段落里,他显然倾向于对《逻辑哲学论》的“思想”作心理主义解读(而不是逻辑主义解读)。特别是,肯尼希望我们将“语言表达思想”这个维特根斯坦的判断与西方哲学传统联系起来考虑,他写道:([2],第16 页)
在他写《逻辑哲学论》的时候,尽管他没有说语句表达命题,但他说了语句,以及命题,表达思想。确实,从亚里士多德以来,这就是归属给命题(语言)的一个典型功能,亚氏在《解释篇》中写道:“说出的声音是灵魂中的情感的符号”。人们的思想或信念的内容是可以在语句中表达出来的:比如,如果詹姆士相信革命不可避免,那么詹姆士的思想就能以语句“革命不可避免”表达出来。
既然在给罗素的回信中,维特根斯坦以强烈的口吻断定“思想是由心理成分构成的”。如果充分尊重维特根斯坦这一自述的话,或者说,倘若近似于亚里士多德氏的“思想”观念就是维特根斯坦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的想法的话,那么,视“思想”为心理物就是很自然的事;尽管,维特根斯坦心目中作为“思想”之居所的“心灵”未必是古希腊哲人所说的“灵魂”,而且,关于这些心理要素的其它特征,维特根斯坦几乎没有说什么。
因为《逻辑哲学论》本身并没有提供支持心理主义解读的决定性证据(参第二节所引文字),以至于,任何关于这些心理要素的其它特征的讨论,都会因缺乏文本依据而显得可疑,毕竟,《逻辑哲学论》的概念用法都如此独特。不过,即便如此,一般性地就学理而言,有理由认为,如果把《逻辑哲学论》的“思想”解读为心理对象的话,会产生一些特别棘手的麻烦。这些麻烦有“殊途同归”的形态,要言之,都涉及心理要素的经验特征和思想作为逻辑图像这两个论题之间的紧张。
5 从“思想”的认识论作用看
针对《逻辑哲学论》,有两种最为常见的批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内部批评,即立足维特根斯坦本人的术语和思路,试图发现他一些论证的不可靠或者是论点间的不融贯;第二种方式是外部批评,即批评维特根斯坦没有为某个论题(如语言、思想、哲学)提供恰当的哲学解说(维特根斯坦本人的《哲学研究》即是第二种方式的突出代表)。接下来,我们将用第一种方式前行;以期表明,如果对《逻辑哲学论》中的“思想”作心理主义解释,可能会产生哪些不堪的麻烦。
按照我的判断,第一个麻烦涉及心理要素构成的图像的经验性质,并且会以思想的心理主义解释和《逻辑哲学论》的逻辑观念相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
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叙述,除了同时是逻辑形式以外,不同性质的图像还会有别的一些形式,比如,空间图像有空间形式。那么,除了逻辑形式以外,由心理要素构成的图像是否还有别的形式?思想由心理要素构成这一点(以维特根斯坦的口吻,不妨说,具有心理形式是心理要素的内在性质),意味着我们只能给上述问题以肯定回答(且不管如何解释这里的“心理形式”)。然而,如果思想必然会具有心理形式(因此思想必然都同时是心理-逻辑图像),那么,为什么一个思想要能够成为一个图像仅仅取决于它和实在共有的逻辑形式?或者,换言之,何以思想的心理特征(经验性特征)在使得一个思想成为一个图像(或表征)方面完全不起作用?对这个问题,《逻辑哲学论》完全没有论及;而且,《逻辑哲学论》的逻辑观念显然还会排斥这一点——倘若经验特征对于使得一个思想成为思想(能表征或指称一个事态)而言具有根本的重要性,那么,逻辑就不是纯粹先验的了,然而,维特根斯坦显然和康德、弗雷格一样,认为逻辑是先验的。
上一节我们谈到,立足于逻辑是思想的本质的观点,容易认为“思想就是剥除了所有经验特征的图像”。实际上,在一个关于逻辑形式的评论里,以命题为例,维特根斯坦告诉了我们获得纯粹逻辑形式的方法:“任何命题都有一个内容和一个形式。如果我们抽取掉单个语词(或符号)的意义(倘若它们都有独立的意义),我们就获得纯粹形式的图像。那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命题的常项以变项来替代。”([8],第31 页)然而,通过抽取掉所有经验特征以获得纯粹逻辑形式(即思想)的观念会很难与思想由心理要素构成的观念相一致;因为,在认识论上,我们完全不清楚该如何抽取掉这些心理要素(以及它们的构成物)的所有经验特征。
倘若思想由心理要素构成,那么,如何获知思想的逻辑形式,思想的经验特征对于思想的表征功能起什么作用?这两个问题就都很难解释。因而,一个合理的怀疑是,在“思想的图像形式是逻辑形式”和“思想是由心理成分组成的”这两个论断之间,维特根斯坦没有提供特别可靠的桥接办法。
第二个麻烦是如何使思想的心理主义解读与早期维特根斯坦的元哲学立场协调起来。一方面,早期维特根斯坦否认心理学研究的哲学重要性,根据他的判断,“比起其它自然科学,心理学与哲学的联系并不更紧密些(4.1121)”。另一方面,他的正面立场的一个表述是:“哲学的目标是对思想作逻辑的澄清(4.112)”。很自然,如果思想的要素是心理的,并且哲学的目标是澄清思想,那么心理学就应该有特别的哲学重要性,但早期维特根斯坦否认这一点。
似乎,如果仍然要维护“哲学的目标是对思想作逻辑的澄清”这个论题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放弃对思想作心理主义解读。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协调这两个论题的方式,即我们不得不承认,“思想的内容是心理的”和“哲学的目标是对思想作逻辑的澄清”中的“思想”其实是两个概念,或者用维特根斯坦的术语说,是两个不同的“记号(sign)”;前者的使用比较亲近“语言表达思想”的传统观念,后者则是可通过逻辑分析所揭示出来的“逻辑图像”。
另一个相联系的后果是,心理主义解读使得罗素“摹状词理论”的影响也变得不甚明朗,特别是语句的“表面逻辑形式”和“真实逻辑形式”之间的对比。如果形如“∃x(Fx ∧Bx ∧∀y(Fy →x=y))”的表达式阐明了“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命题的“真实逻辑形式”(或者说,这个命题所表达的思想),看起来,认为这类表达式的构成要素是心理要素的想法是不可理喻的。毕竟,在心理层面,几乎没有人会用形如“∀y(Fy →x=y)”的表达式来表达罗素意义上的确定摹状词的涵义中的“唯一性(uniqueness)”;甚至,可以想见一些特别复杂的逻辑表达式,因为心理活动的生理限制,它们不可能在心理层面获得落实。
第三个麻烦在于,基于心理主义的对思想的认识论作用的解释,可能会损毁语言-思想同构论题。因为《逻辑哲学论》没有提供足够的现场证物来帮助人们完成推理的步骤。在效果上,“思想是由心理成分组成的”这一说法既会助长读者的理解上的困惑,又会刺激进一步探究的兴趣。
既然探究的议题是《逻辑哲学论》的“思想”是否可以解读为心理的东西,自然,一个颇有希望的探索方向就指向人的认知活动,毕竟,作为心理物的思想乃是人的认知活动的产物。确实,在《逻辑哲学论》里,除了以名词形式出现的“思想(thought)”以外,还会出现动词形态的“思考(thinking)”,后者指的就是人的思考活动。比如,维氏云:“我们使用命题可感觉的记号(说出的或写下的,等等)作为一个可能情况的投影。投影的方法就是去思考命题的涵义。(3.11)”以及,“一个命题记号,得到运用或思考,就是一个思想(3.5)”。
根据肯尼的意见,“《逻辑哲学论》中出现的思想主要是充当命题和事态之间的联系”([2],第48 页),阐释思想的这一认识论重要性的法子,是考虑维特根斯坦的几何投影的类比:([2],第48 页)
当命题记号被使用的时候,它就是一个可能事态的投影;投影的方法就是去思考(即形成一个逻辑图像)一个可能的事态(它是命题的涵义)。正是思想使得记号成为一个符号,使得命题记号成为一个命题。……投影的线路,可以说,通过心灵中的思想从语句到达事态。
以非常相似的笔调,吉尔伯特也论证说:“思想”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中起着特别关键的作用,因为“思想是语言和世界之间关系的媒介,并且因此对于命题要具有涵义而言是必要的。”([1],第343 页)
“一个命题就是和世界处在投影关系中的一个命题记号(3.12)”。“投影(project)”的观念,根据通行理解,可以视为“图示(depict)”“呈现(present)”“表征(represent)”的同义词。因此,说一个命题图示一个事态,也就是说,一个命题是一个可能情况的投影。维特根斯坦断言,我们能够“向自己图示事实(2.1)”,“一个图像就是实在的一个模型(2.12)”。说一个事态‘是可思考的’,就是说‘我们能向自己图示它’(3.001)”。如果“思想”就是我们“向自己图示事实(2.1)”的手段,那么,就可以恰当地将思想视为联系语言和世界之间的认识论中介。
“正是思想使得记号成为一个符号,使得命题记号成为一个命题。”如果肯尼的这个判断足够公正的话,那么,维特根斯坦就假定了思想对于语言的认识论优先性,以及思想对于语言获得认知意义的必要性。然而,这样理解思想的认识论作用,会立即产生一个困难:语言表达思想,不意味着思想仅由语言表达;既然维特根斯坦承认音乐、雕塑表达思想的可能性(或者一般地说,维特根斯坦的表征理论承认除语言以外的多种表征形式的可能性),并且,给定思想对语言的认识论优先性,在思想的内容和范围远远超出语言这个意义上,语言和思想之间的同构关系就会受到损害,进而,在语言中可为思想划出界限的判断就也变得十分可疑。
为了疏解“思想”概念产生的一些理论紧张,在一个脚注里,诺德曼以同情的态度解释说:“根据我的诠释,……维特根斯坦从一个更概括、未明确阐明的思想概念(它包括音乐的、命题的、评价性的、欲求的思想)转移到了一个更严格的非心理的、命题性的、表征性的思想概念。”([5],第85 页)根据诺德曼的这一诠释,《逻辑哲学论》包含两个范围和严格程度不完全相同的“思想”概念。这种诠释或许是挽救同构论题的一种方式,不过,正如诺德曼注意到的,这种辩护需要对更严格的“思想”概念作逻辑主义解释,而不是心理主义。
6 结语
“思想的要素和世界的原子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如何建立的,(他)没有告诉我们。”([2],第5 页)这个维特根斯坦含糊其词的地方,我们猜测,恰好标记了青年维特根斯坦无意导致的一个混乱:在思想的逻辑主义解读和心理主义解读之间,他未曾做出明确选择。7这两种解读的可能性,或许与弗雷格涵义的两种解读(认知主义解读与逻辑解读)有可类比的地方。([11])对弗雷格而言,一个语句的涵义是一个思想,它的指称是真值。维特根斯坦虽然借重了涵义和指称的区分,但他的用法有区别于弗雷格的地方。简言之,他认为只有语句才有涵义(即语句的真值条件);名称没有涵义,它们只是指称对象。(关于《逻辑哲学论》指称理论的分析,详参[12]。)
总地看来,我们面临这样一个局面:逻辑主义解读的突出长处是以相近于(如果不说完全相同的话)弗雷格的方式来理解逻辑;8这种观念主张要严格地区分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认为逻辑不是经验科学;有区别的是,“弗雷格认为逻辑真理是实质性的,但维特根斯坦认为它们什么都没有说”([6],第45 页)。这样一种逻辑观念同时也是逻辑原子论,以及具有鲜明维特根斯坦特征的语言哲学的基础。它要付出的代价,是必须忽视维特根斯坦在给罗素的回信中所做出的叙述。与之相对照,心理主义解读的长处是充分尊重了维特根斯坦在信件中的自述,并且,可能有利于阐述思想的认识论作用(尽管也面临一些本质上属于心理学的困难)。然而,这个解读不可避免地会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观念、以及元哲学立场冲突,并且,可能会打破语言和思想之间的同构关系。
给定一些实质性的差异,认为这两种解读可以相容的想法无疑过于冒险了。在充分意识到两种竞争解读的支撑性理由和彼此困难的基础上,出于“权衡论证”的考虑,也许,一个更可辩护些的立场是:尽管这两种竞争理念在《逻辑哲学论》的作者身上都起了作用,但逻辑主义的诠释更符合青年维特根斯坦的心理-历史实际,也更有利于文本的诠释。9考虑《哲学研究》中的“思想”概念,会发现更多支持这一立论的理由;限于篇幅,此处不深入讨论。自然,这种意义上的思想怎样和人发生认识论关联,仍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但这正是罗素之质询的要害所在;有可能,(我们猜测)这也正是《哲学研究》花偌大篇幅讨论心理学哲学的部分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