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还可否主张补偿?
2019-12-14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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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于2017年7月入职世纪公司,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入职本市其它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按我离职时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0%每月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约定,我若违反协议,应当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万元。2019年7月,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世纪公司依约支付补偿金,世纪公司则以双方已经没有必要执行这个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然后又在一周内向我送达了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请问,世纪公司的做法对吗?
徐俊强
徐俊强读者:
世纪公司可以跟你解除协议,但必须向你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世纪公司依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你3个月的补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劳动者可额外获得3个月的补偿金,只限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或之前,已经告知劳动者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者额外3个月的补偿金。
当然,考虑到日后取证问题, 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告知, 并让员工签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竞业限制开始前告知免除义务, 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则可以主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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