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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我国反垄断的立法应对
——基于现行立法状况的梳理与评价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律

张 琦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酒泉 735000

作为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竞争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制定、通过和实施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标志着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的确立,但我国整体反垄断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对其进行梳理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对于我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一、垄断及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特殊产物,生产集中到一定的程度,自由竞争便无法保证,逐渐被垄断代替。垄断是一种释义较多的概念,笔者认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垄断所展示的内涵就各不相同。从辞海的解释来看,垄断是指操控市场,独占利益,即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全盘操控,破坏市场行情,以便独占利益。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是经济高度集中的表现,是一种规模经济。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垄断通常都以非道德或违法行为的“形象”被人熟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垄断是指少数的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协议或者商业的合谋联合,对于其他某一部门或者几个部门产品的生产或贸易流通进行实质上的限制,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裁。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一些行业企业垄断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进而催生反垄断法律的产生。

二、我国反垄断现行立法梳理与总结

我国并非具有悠久的反垄断传统,反垄断法在我国出现较晚,故反垄断立法经验相对较少,则与其相关法律规范数量有限,笔者通过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和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进行检索统计,对于现行立法进行梳理和总结,涵盖改革开放至今40年的立法成果。

(一)国际法中有关反垄断法内容的梳理

一般来说,法律体系是有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构成。从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凡是我国参与或者地接的与反垄断相关的国际条约,都可以构成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反垄断相关的中外条约共24部,包括我国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反垄断的条约或协定,还有部分与反垄断相关的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公报等等。

(二)国内法反垄断立法的梳理

在国内法层面,有诸多法律与反垄断有关,通过检索统计,总结数据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共14部,其中我国现行反垄断方面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还有《对外贸易法》和《标准化法》,其余法律在个别章节规定与反垄断相关内容。

2.国务院有关反垄断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与反垄断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67件,相关度较高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3.有关反垄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我国各个地方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并不完全相同,各个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目前各省、自治区、较大市、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部分都制定了关于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共22部,地方政府规章共29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共867件。

4.司法解释

依据法律的规定,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审判工作如何具体运用反垄断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对于各级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具有约束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共26件,具有代表性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三、对于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的评价

(一)我国反垄断法体系存现存的一些问题

反垄断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其重要地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对于反垄断的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付诸实践也相对滞后。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体系逐渐趋于完善,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

1.我国的《反垄断法》本身具有的不足

《反垄断法》规定的执法机制不明确。《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事实上仍然存在机制不明的缺陷。《反垄断法》生效后,我国形成了独特的执法架构,分为反垄断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两个层次,同时对执法机构内部进行具体执法分工。但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可同时采取价格行为与搭售等排斥竞争行为,若将这些行为割裂开,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负责会产生混乱,造成执法权限不足的结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属于各部委的内设机构,在面对行政垄断、大型国有企业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显得底气不足。

2.反垄断立法与诉讼法配合不足

2014年最高法院在文件中明确指出,应当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但在实践中,反垄断立法与诉讼法配合不足,如在查处垄断协议的案件时,企业往往采取保密措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执法人员相应的检查手段,致使此种情况下取证难度很大。

3.反垄断立法对于我国行政垄断关注甚少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至今反垄断法在我国发展以数十年,但是一些明显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似乎不在反垄断立法规定的范围内,如石油、电信、银行等领域的部分企业,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赋予执法机关更大的权限来规范这方面的垄断行为,同时管辖权划分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体系的亮点与特色

2007年到2012年是反垄断法飞速发展的五年,尤其是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更是开启了反垄断法发展的新纪元。广大学者、专家在《反垄断法》出台及国际间贸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深入学习,细致研究,努力探索,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看法和构想,极大地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发展进程。

在立法的过程中,反垄断立法尊重我国国情。立法者并未以为的迁就现状,而是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借鉴宽恕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地选择和借鉴国外先进优秀的模式和制度;各地方立法也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同时,各地方立法也体现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的精神,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宽恕制度。

四、结语

总体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建立的成果与人们的期待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但初步发挥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对维护公平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阻力,基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要求及发展趋势,我们应对反垄断法律体系抱有信心,从立法到执法和私法,从制度到文化全方位努力,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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