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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域外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

2019-12-14王岳丽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利亚实物金钱

王岳丽

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南 吉首 416000

一、罗马法上侵权责任的源起

《阿奎利亚法》本身非常严格地将责任局限于谋杀,烧毁、打破和撕裂物品。虽然法学家将撕裂的定义扩大到包含所有破坏行为,但坚持认为损害必须存在直接接触,也就是说,必须对物品造成实际伤害,物品与被告之间有直接接触。一旦人们跨越这些的简单直接损害案例,涉足英国律师所说的非法侵害,就会遇上麻烦。《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将损害分为三类:直接实物损害,按照《阿奎利亚法》直接诉讼做出赔偿;间接实物损害,按照裁判官的扩用诉讼做出赔偿;间接非实物损害,即对原告财产的损害,按照基于事实之诉做出赔偿。最后一种损害的例子包括帮助奴隶或动物逃跑,虽然对奴隶或动物不会造成实物损害,但却造成主人财产减少,蒙受金钱损失。千百年来,这种金钱损失如果是蓄意为之,将构成诈欺之诉。除非被告确实要使用物品,这种情况将构成盗窃之诉。因此,只有当过失造成损害,基于事实之诉才有必要。现在,前两种损害(直接和间接接触)在《盖尤斯法学阶梯》相应段落的相同条款均有提及,但是,仅止于此,没有提到纯金钱损失。Rotondi认为基于事实之诉是拜占庭帝国晚期,对各个裁判官少量独立诉讼的概括。即使被告不是故意犯错,放任自由也不可饶恕:大多数案件都提起诈欺之诉,而非阿奎利亚法之诉。毫无疑问,在早期时候,当裁判官被要求对《阿奎利亚法》不适用的案例提起基于事实之诉时,有可能,甚至很有可能他们没有在逻辑上区分实物和金钱损失、作为和不作为。即使在现代英国法中,这些界限也没有清楚划分。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原告声称受到被告疏忽行为的伤害,裁判官就会理所当然地提起基于事实之诉。根据《阿奎利亚法》类推,基于事实之诉似乎没有固定的公式。事实上,人们不应当将一种基于事实之诉套用在大量案例中,而应当建立多种诉讼,因案而异。裁判官总是有权拒绝赔偿,只要他认为适合这样做。我们可以推断,在所有不寻常的案例中,在同意起诉前,他都会三思而后行。在古典时期结束前,只要构成实物损害,那么提起诉讼几乎是必然的,即使是由积极行为间接造成的。当然前提是蓄意或过失。但是,人们普遍认为罗马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对不作为提起诉讼。

二、德法英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理论的发展

德国法国对过错背后的法理仍处于困惑和争议中,最初重点几乎都放在原告想要摆脱危险,而被告想要享受合理行动自由之间的平衡上。这自然导致人们要求被告有义务根据当时情况,采取合理行动。这个客观要求可以与英国法庭以无过失证据为由,要求陪审团撤销案件的权威相媲美,但它似乎和英国注意义务没有可比性。随着学者们逐渐看到早期法学家所谈论的问题,和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自由、名誉等公认人身权利的侵害有关,认为只有在罗马法所述的特殊情况下,过失性不作为才构成违背法律秩序。早期涉及到责任的金钱损失案件只有欺诈和胁迫,完全按照诈欺之诉和胁迫之诉来处理。人们认为在这两种诉讼中,某种不正当意图是必要的。随着妨碍贸易关系等行为的出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联合抵制),金钱损失的地位越发重要。我们不需要卷入关于主客观违背一般概念的争议,只需要说现在每个人都意识到,一旦人们跨越积极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简单案例,就会遇到麻烦。法庭在处理不作为和金钱损失时,非常谨慎,似乎像英国法庭坚持确立注意义务那样严加控制。只要可以的话,法庭和法学家都依赖明确的法律条文。事实上,他们并不认同德国的限制:他们不要求提交不正当意图证据,才能同意赔偿金钱损失,但也不一定同意赔偿纯过失行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缺乏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或者详述侵权法规的成文法,但成文法涉及一些特殊责任案例。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和法学家所制定法律之间的互动,二者都不严格要求遵循先前法理或判例。因此非常灵活,总体趋势是采用德国法的范畴。德国法本身大部分源于罗马法,但不一定采纳其解决方案。因此,Ussing从所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入手,进而阐述对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各种妨碍,然后过渡到金钱损失,最后谈到不作为,斯堪的纳维亚侵权法强调对主客观违背,即若要确定责任,被告行为不仅必须在主观上应受谴责,而且在客观上违背法律。

三、南非侵权法对英国侵权法的移植与发展

注意义务在南非被全盘接受,毫无疑问它来自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英国侵权法。但是,南非过失法和英国不尽相同。大多数英国法难以概括的特殊性并不存在。房屋占有者必须承担侵入者所造成的过失损害,没有规定房屋出售者或出租者无需为其所出售或出租房屋承担侵权责任。南非法特别有趣,因为它证明以《阿奎利亚法》为基础的法律,可以得出英国法的大部分具体解决方案,由此出现“英国法是否可以采纳其分类和概括”的问题。现在,南非法明确要求所诉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不正当,正如McKerron教授所说的,“行为是否可以纳入某个公认的责任范畴,或者法庭是否制定新的责任范畴来涵盖它,在逻辑上先于它是否有错”。但是他继续说道,任何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实物损害的行为,其不正当性毋庸置疑。真正的问题在于金钱损失。显然,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被告负有注意义务时,才能够追究责任。不作为也是如此,不过,除了正当法律义务外,只要制造潜在危险,人们都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演变为实际危险——这也是罗马法公认的义务。看来,在对过失造成金钱损失的追究上,南非法确实比英国法更进一步。

四、结语

纵观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首先,它们不会仅凭被告未能根据当时情形需要,运用合理注意为由来追究责任。即使模棱两可的法国法,也认为被告过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过错,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其次,这些体系事实上只有在具备不正当意图或恶意证据时,才会追究责任。再次,这些体系普遍对过失性积极行为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实物损害追究责任,只要满足因果关系,而且损害非间接损害。第四,这些体系都承认人们应当为过失性不作为负责,但必须建立在先有行动义务的基础上。第五,只有德国法清晰、合乎逻辑地区分过失案和不正当意图案。除了成文法特别规定的案例外,德国法都不追究只发生金钱损失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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