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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民事法律关系探讨

2019-12-14唐崇耀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院方民事法律责任法

唐崇耀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在大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现代人们的生活质量较之以往有着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建设日趋完善,但现实生活中仍旧面临着重重问题,如就业、看病等。长期以来,看病难、治病等现实问题无不困扰着大众幸福生活,尤其是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更多深层次的问题暴露出来,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内容,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对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探讨十分重要和必要,是后续实践问题解决的基础。

一、医患关系概述

综合来讲,医患关系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可从法律、经济、伦理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亦可单纯地从诊疗技术层面上对其进行解析,后者更多区分了主体社会关系,无法体现医患法律关系特点。然而事实上,长期以来人们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医患法律关系,甚至出现在部分学者的作品论著中,欠缺严谨。其实两者并非完全等同,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医患法律关系作为其中的一种,是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相比之下,后者的表述更加精准清晰,既表明了医患关系研究角度,又限定在法律范围。在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对生命健康的需求越发强烈,加之科技飞速发展,我国整体医疗水平不断改善,但是医疗职业风险仍旧客观存在,决定了医患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些特性。具体而言,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前者通常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并且通过了专门的执业资格考试,技术性和专业性程度较高,而患者面对复杂的医学知识和多变的疾病发展,很多时候无法自主识别,并不完全清楚医疗风险及策略。同时,现实生活中,很多疾病具有不可预知性的特点,医患双方无法精准判别合同订立的时间。

二、医患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一)合同关系

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合同的应用极其广泛,其保障的根本在于交换安全,并制裁违反社会公序的行为,同时获得救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加速,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不断扩大,推动了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发展,受此环境背景影响,个人之间及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规制下,合同法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其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性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本身可视作是“债”的一种,在尊重当事人平等关系的基础上,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平行付出。在医疗卫生的发展结构中,医生和患者同时作为特定的活动参与当事人,在挂号等行为之后就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院方需按规定和规范尽可能全方位提供诊疗服务,并有义务陈述与病情、管理等相关的信息,而患者则需按院方要求支付服务费用,一旦双方因特殊情况协商亦或单方违约则可变更或终止医患关系。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医患民事法律关系可界定为合同关系。

(二)侵权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医患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双方同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义务,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产生侵权行为,具体包括院方对患者的侵权和患者对院方的侵权两种。在诊疗活动实践中,院方如果违规操作对患者身心造成伤害,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对于患者而言,在面对期望值与最终治疗效果差别较大时,亦或不满院方医疗服务而对医生、医疗器械等造成损害的,则需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此看来,以人为本理念视域下,医患侵权关系的形成既肯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又有效保护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事实上,医患侵权关系的成立应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客观存在加害行为,并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支撑。综合来讲,根据性质和内容的差别,损害事实大致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三种类型,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医患侵权关系的形成还应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条件,对此,《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因此,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患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构成,除了存在合同关系外,还可能牵涉到侵权关系。

三、医患民事法律关系实践现状

在明晰了医患民事法律关系之后,对其相关规制问题的探究,是促进医患和谐关系的重要一环。事实上,在我党及政府的不断努力之下,相关法制建设日渐健全和完善,有效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促进了医患和谐关系,但是客观维度上讲,其在实践层次上仍旧存在某些客观维度,值得进一步商榷和解决。在《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之前,对于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有生成统一标准,造成了二元化局面。杨立新教授曾经指出,这是由三个双规制产生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其差异化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医患矛盾,给双方带来了极大困扰,亦加重了审判活动压力。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虽以专章的方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其中的部分缺陷,使得其可行性饱受质疑,容易造成医患关系矛盾,如术语表述不准确、相关内容不详细,导致侵权者“打擦边球”,钻了法律的空子,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未来必须要做出调整的部分。面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生的新格局,作为调整医患关系的重要法律,应进一步修缮侵权责任法体系,从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维度上促进医患和谐。

四、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完善举措

(一)一元化规制

在“依法治国”的宏观战略导向下,我国法制体系建设越发完善,进一步保障了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并有效维护了公民权益,但是客观维度上讲,实践层次上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制仍旧存在漏洞,如上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论述。针对医患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二元化或多元化的现状,应结合实际情况,竭力推动医患关系法律规制的一元化建设,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规,仅由民事法律来规定,精准定位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探寻更加完善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新规范,为法院审理提供科学、严谨的法律支撑,促进医患双方建立更加有效的损害后果解决方案,最后获得圆满的结果。如此,基于民事法律规制视域下的医患关系确立,使得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晰,有利于医疗损害追偿,对提升司法工作效率有着非凡的价值意义。众所周知,民法是贯穿意思自治的法律,对此合同法有着最为明显的体现,而医患合同关系的确立,则遵循了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来解决损害纠纷。面对复杂的医疗损害行为,特殊情况下很难订立明确的合同条款,单纯地合同法规制并不合理,而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介入与支持,则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权,缓解了其彼此间的矛盾,因此,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元化”规制尤为必要。

(二)健全合同法

生命健康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为了充分保障公民健康权,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建议规定有名合同,以医疗服务合同的方式探究一个社会成本低并且效能高的解决路径。在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仅是对部分案例进行了列举说明,但患者的病情却不尽相同,且具有发展变化的特性,导致院方掌控着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不利于患者维权。而如果按照合同的方式规定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则可有效减少纠纷,即使出现纠纷,当事人和法院亦可通过合同法进行规制,降低了社会成本,同时还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相较于院方,患者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弱势群体,因专业知识的匮乏,可能遭受侵权,就诊时亦会签订一些院方事前拟定好的合同。针对此类情况,建议推进医疗合同的格式化建设,在合同法中规定医患订立合同时所需注意的事项,要求院方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作出说明,如果存在权利义务不均等的情况,可视作无效处理。同时,法院及仲裁机构亦需在格式合同的解释说明中,适当限制格式合同的效力,保证医患双方处在平等的视角下,避免扩大纠纷矛盾。除此之外,对于医患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制,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责任竞合现象,需对此进行规定,满足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请求。

(三)完善侵权法

客观维度上讲,《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系列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疗纠纷矛盾,但其适用仍旧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上述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仍旧存在,并不利于医患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某种程度上还影响了《侵权责任法》的应用效力。针对此类问题,本文建议应避除《侵权责任法》对其他医疗损害法律的适用,结合实际案例情况,具体指出可适用的法律。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要着力提升法律用语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表述为“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明确诊断或者诊断清楚但医疗水平有限不能根治的”。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院方及相关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划分不清,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明晰侵权责任,有效地将精神培养、物质赔偿等含阔在内。除此之外,随着世界医疗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很多国家相继设立了执业责任保险,由加害医疗机构的投保单位承担损害,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赔偿压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并卓有成效,但客观维度上讲,该项事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方面的法律保障不足,加之实践中的种种新情况出现,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对此,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亦可略微提及投保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制视域下,医患之间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修缮至关重要,其作为一项系统化实践工程,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基于现有法律规制,推进“一元化”建设,重新规范合同法和侵权法,维护医生和患者的正当权益,为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奠定基础。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此课题研究,更加深层次的剖析现实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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