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2019-12-14张素蓉
张素蓉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14
我国法律并没有出台任何专门的规定处理现有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只能参照当前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进行审理,导致自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争议,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一、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现行处理机制所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大量的由同一或者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起的刑事案件与民事安全交织情况,因此人们将该类案件称为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通常情况下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第一种,分离模式,以英美等国家为例,该类国家的法系较为完善,将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整的分离,尊重民事诉讼自身的独立性,其民事赔偿问题单一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附带式,现阶段存在较多的“公诉附带私诉”情况,尤其是德国、法国等相关的国家,其在处理过程中遵循原则将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以满足当前的需求。第三种,混合式,对于当前的刑民交叉案件来说,在进行处理过程中,以尊重当事人为基础,根据自身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情况提出另外的民事诉讼,以满足当前的需求。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第三种情况,通过两个单独的诉讼解决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
以实际的案例为例,裴某是某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在工作期间,裴某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对研究所的重要图纸进行复制,该图纸属于商业机密。经过一段时间后裴某离职,入职到一家相类似的研究所,并将其复制的图纸供给该公司参考,原研究所很快发现自身的图纸遭到泄密,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进而提出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判断裴某现公司终止侵权行为,同时对其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处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千七百万元。该案件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于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进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对当前的民事诉讼进行受理?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仅仅单一具备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对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却不具备,因此,在进行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在基层法院启动刑事程序,则其法律规定只能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但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其次,当前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均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确定时以判例形式确定,受害人可以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但其范围不够明确[1]。
最后,现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造成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损失,并且其认定标准模糊,并且其相关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该如何认定却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问题的优化策略
通过分析发现,当前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处理机制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优化完善,具提来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运行处理机制中是否保留附带诉讼处理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现阶段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效提升其审判效率,并保证其结果公平合理。因此,在进行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进行合理的优化,避免出现一味的否定情况,保证其附带模式的合理性,明确其受案范围,实现全方面发展。具体来说,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一方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法院审级进行统一的管理,根据现阶段我国刑诉法与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当前的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于民事与刑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如思维差异、规则差异、证据差异以及审理模式差异等,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沟通困难,因此应进行合理的优化,将二者进行统一,如基层人民法院在进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过程中,需要将当前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为基础,避免出现审级混乱情况,造成不良的影响,并规定当前的不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法院不能受理该类案件,以满足当前的需求[2]。
另一方面,对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例如当前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与传统的案件相对比较为复杂,虽然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某些环节进行优化,但客观上分析却增大了其审理难度,尤其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外的人时,可能造成错误认定情况,因此,应合理对其受案范围进行明确,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奠定基础,提高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能力。与此同时,以当前的法律框架为基础,从多方面分析其整体的范围因素,赋予当事人合理的选择权利,可以另行进行民事诉讼。
(二)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分离诉讼模式处理优化
对于当前的分离诉讼模式来说,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先民后刑”的排序方式,并且由于当前的民刑并行存在较大的冲突几率,因此应结合实际选择先刑后民的方式,将不利因素降到最低,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合议庭审,包括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刑庭法官组成,实现三审合一,高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保证其具有良好的正确性,防止其对民事案件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通过其三审合一的方式将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刑事等相关的内容进行统一的处理,以降低外界因素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与此同时,对于当前已经进入民事程序的案件如果又开始进行刑事程序,即使其刑事案件对当前的民事处理结果产生影响,也仅仅单一的需要对其部分环节进行终止,并对其他部分则不应终止,应继续进行审理[3]。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积极对现有的处理模式进行创新,并结合其当前存在的困境,针对性进行优化,为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加强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