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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经济中的经济犯罪隐患排查问题研究

2019-12-14何静怡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楼宇犯罪经济

何静怡 吕 峰 宫 路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楼宇经济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大中型城市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城市在追求持续中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受到资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以集约化发展为本质特征的楼宇经济应运而生。

但是,楼宇经济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财经影响力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成立与发展提供了温床,涉案公司现代化的企业模式,正规的组织结构往往也成为迷惑投资人的利器。隐匿在楼宇经济中的大量经济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范围广,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推动楼宇经济快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成为城市新税点、新经济增长点,探究楼宇经济中经济犯罪隐患排查问题,迫在眉睫。

一、楼宇经济中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

2018年,北京市检察院发布了《2017年金融犯罪检察白皮书》显示,以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全市有66.23%的案件发生在CBD等商业区。2017年,楼宇经济支撑芙蓉区成为了长沙的商务中心、消费中心和金融中心,但在CBD130余楼宇内,截至2018年10月,金融风险案件立案87起,占全市总量近1/3。楼宇经济中的各类非法金融主体披着合法外衣,犯罪方式变化多端。呈现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强

违法公司深藏楼宇中,以入股、入会、加盟、理财、资产托管等名义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也可以通过中介公司代办。大多数涉嫌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活动地址不符,实际控制人与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也不是同一个人,而且公司从注册到注销,存在时间长则一年,短则不到3个月,一旦案发,涉案公司立刻清空办公场所,销毁重要线索,等警察到达现场时,办公人员已经逃之夭夭。

其中,2014年施行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1]违法分子可以在不需要任何成本并难以被识破的情况下,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从事违法活动。

(二)欺骗性强

楼宇经济犯罪中公司名称多出现“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交易所”、“金融”、“理财”、“投资管理”、“P2P”、“支付”、“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有的涉案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有的涉案公司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其中,部分业务员是携带自己原有客户资源跳槽而来的,投资者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很难对新公司的犯罪行为产生怀疑。

同时,根据2014年开始实施的认缴制,公司在登记时,可申报上百万的注册资金,从而营造实力雄厚的虚幻假象,骗取投资人信任。而且,公司负责人、业务员等往往具有金融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是金融行业的佼佼者。这些,对于缺少金融行业认知并且不清楚核实途径的普通群众来说,具有极强的欺骗性。

涉案公司更是通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等内容的广告,直接或间接地向投资者传输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想法,并且虚构与多家空头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骗取群众信任。

(三)流动性强

绝大多数违法公司的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速度十分迅速。同时公司下层人员流动也十分频繁,此类人员仅仅从事劳务等工作,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公司往往不与其签订佣工合同,也就无从查证。

(四)复杂性强

楼宇经济犯罪地点分布全国,涉及人员跨地域性特征明显,许多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国内作案,而其真实法人却一直在国外,公安机关往往需要跨地域长期作战,但由于管辖的限制,各地相关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楼宇经济犯罪活动进行监督和打击,对全国性的楼宇经济犯罪活动无法从源头上切断。同时,公司涉及账户众多,还包括许多虚假账户。资金来源渠道多种多样,包括柜台现金支付、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等。公司内部各账户具有明确的角色分工,包括员工工资,业务员福利,公司实际生产支出等,资金流向十分复杂,重点账户难以有效识别。

二、楼宇经济中经济犯罪的隐患排查难点

(一)初期排查难

楼宇经济以城市经济为基础,依托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实践中,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商务写字楼、商住综合楼、酒店、酒店式公寓和临街店铺等。而且楼宇经济所包涵的企业种类繁多,企业流动频繁,线上线下产生了海量企业、人员和资金流转的信息和数据。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专项排查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是难以发现犯罪线索。

同时,楼宇经济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涉嫌公司拥有完备的工商税务手续和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又深藏高端商务楼宇中,罪恶的犯罪行为往往被正常的经济行为所掩盖,这需要公安机关人员必备很高的办理经济案件的专业能力,能够拨开违法企业合法的外衣,找出关键线索。

并且行业监管部门存在许多监管漏洞和缺陷,导致群众举报机制的缺失。更严重的是,在犯罪过程初期,受骗群众基数并不是很大,有些受害人明知企业华丽外衣背后的业务是违法的,但在巨大金钱诱惑下铤而走险,自信自己可以在最后时刻逃出圈套,反而不愿意举报,不愿主动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在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同时,楼宇经济犯罪端倪暴露存在滞后性。公安机关获取信息迟缓,案件发现时间向后延迟,案件涉及的证据无处可寻,对案件性质也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总体上来说,公安机关失去了提前介入、早期处置的最佳时机。

(二)介入时机难以把握

实践中,对于早期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有时也很难把握刑事干预的最佳时机。[2]一方面要保证证据的确凿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过于慎重,常常会贻误先机,以致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水涨船高。

(三)预警机制不够完备

首先,相关执法部门在重点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时,部分人员并不熟悉经侦业务,而且对楼宇经济犯罪并没有深入了解,对此类经济犯罪的苗头信息缺乏一定敏感度,难以发现暗藏在高端楼宇中的经济隐患。

其次,楼宇经济犯罪过程中,往往涉及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多个金融机构等以及金融、工商、工信等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行业的信息交流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难以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同样受阻,楼宇经济犯罪具有跨地域性和跨时空性的特点,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这同时也带来了司法管辖权问题和部门协作问题。

最后,监管部门对企业前置性风险评估和预测不足,缺乏对楼宇经济犯罪中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深入探究,导致公安机关不能提前预防犯罪,使受骗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三、楼宇经济中经济犯罪的隐患排查策略

(一)热点分析法

所谓的犯罪热点是指犯罪活动在空间上呈现出的一种聚集现象,表现为某些区域内的犯罪密度显著偏高。[3]行为人对犯罪时间、空间以及犯罪行为的选择,必然会基于某种风险性、收益性或逃避制裁的可能性等多方面考虑,希望用小代价得到大的收益。[4]楼宇经济中,企业、资金、人才、知识、信息等要素高度聚集并且自由流通,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预备条件与完美的合法外衣,楼宇经济发展地区成为经济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聚集地。不同层级的楼宇经济犯罪热点,其聚集区域范围以及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因此,对待不同层级的楼宇经济犯罪热点,其空间分析发发以及应对措施也会有差别。

运用犯罪热点分法管理楼宇经济中的经济犯罪,首先,要对热点地区进行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可视化。充分利用层级邻近分析法、K均值聚法、样方计数法和椭圆形态热点等热点探测法对热点进行准确的提取。其次,总结出这些热点的分布规律并根据犯罪学理论进行解释。最后,研究楼宇经济犯罪热点的企业特征和辖区特征,辅助公安部门制定并采取有效的警务干预,排查隐患,减少楼宇经济犯罪。

(二)大数据情报研判预警

传统的回溯型侦查模式很难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难以及时遏制犯罪的快速蔓延。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为楼宇经济中各类公司贴上“标签”,甚至可以描述出投资人的投资特征、生活轨迹以及对金融经营者进行分析,能为监管楼宇经济提供有效帮助。而且,大数据最大的优势便是预测能力,基于楼宇经济在日常中产生的海量数据,针对犯罪特征形成量化指标体系,建立大数据情报研判模型,根据企业资质,运营模式,产品风险,关联人犯罪倾向等指标,从而锁定核心企业,核心人员,核心账户,实现有效预防楼宇经济中的经济犯罪。

同时,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到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确认身份,追查资金流向,分析逃亡路线等。在取证方面,涉案企业云端含有大量数据线索,包括资金交易明细,会员数据,欺骗性宣传信息等,取证工作以电子数据作为主线,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大大减轻了经侦民警的取证任务,提高侦查效率。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应好好利用大数据这一重要资源,有效发挥大数据预测功能,抓住机遇,促进经侦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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