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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安企业增值税两种计税方法并行下的管理模式

2019-12-13闫鹏辉

财经界·下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集中采购

闫鹏辉

摘 要:随着增值税持续深化改革,为确保所有行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企业不但需要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持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以适应当前的税制。本文主要从建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集中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劳务费的计算三个环节入手,讨论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集中采购  供应商的选择  劳务费的计算  合理减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减少“無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 36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目前建安企业多采用矩阵式组织结构,大致分为管理机构和若干临时项目部。在企业两种计税方法并行时,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并且管理机构发生的进项税难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之间区分,所以,管理机构发生的进项税就属于上面公式中“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例如管理机构发生的大宗商品的集中采购,就难以区分受益项目,属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要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增加成本。为了减少损失,企业可采用下面的管理模式,即管理机构只负责统一招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付款时应要求供应商按受益项目分别开具发票,并由各受益项目分别申请付款、入账。这样就可以区分受益项目,减少“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使一般计税项目使用的商品产生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二、供应商的选择

(1)商品或服务质量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总认为应该选择价格便宜的供应商,但我们不应忽视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不应只关注报价,而忽视了不含税价。例如,企业招标采购材料,甲(一般纳税人)报价226万(含税),可提供13%专票;乙(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16.3万(含税),提供3%专票。企业应如何选择呢?从财税角度分析,在甲处购买,支付226万,取得13%专票,计入成本200万、可抵扣进项税26万;在乙处购买,支付216.3万,取得3%专票,计入成本210万、可抵扣进项税6.3万。可以看出,虽然从乙处购买暂时少支付了买价,但入账成本比在甲处购买多了10万,进项税也少抵扣了26-6.3=19.7万。所以,我们应选择甲(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除非乙(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报价较低。在实务中,由于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成本会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一般纳税人的报价(不含税价)通常会比小规模纳税人低。

(2)简易计税项目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不可以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已不再重要,应着重关注含税报价。例如:企业招标工程分包商,甲(一般纳税人)报价218万(含税),可提供9%专票;乙(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报价216.3万(含税),提供3%专票。这种情况对一般计税项目而言,应选择甲供应商,因为其不含税价格较低,成本较低,且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但是在简易计税项目下,应按发票全额计入成本,且进项税不得抵扣,所以应选择乙供应商,企业可少支付218-216.3=1.7万,同时降低1.7万的成本。

三、劳务费的结算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即管理费)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公司只需针对管理费部分缴纳增值税,建安企业在计算支付给劳务公司款项的时候,就不用考虑为员工支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产生的税金了。如人工费为10,000元/人,管理费为100元/人,企业错误的做法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0,000+100)*(1+5%)=10,605元;正确的做法是100*(1+5%)+10,000=10,105元,可避免多支付500元/人。

综上所述,在两种计税方法并行的情况下,建安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各项税收政策,合理安排各项业务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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