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合同视角试解读共同犯罪理论
2019-12-13钟珍珠
钟珍珠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在刑法理论中,最难理解的是共同犯罪,如何更好的理解共同犯罪理论呢?我们知道在法律方面行为是出乎他法而入于刑法,但刑法绝不孤立于法律体系外,仔细推敲我们会发现其实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故意与民法合同理论有相似之处,可视为一种“恶意合同”。因此合同理论对于我们分析共同犯罪有借鉴意义。
一、共同犯罪的理论前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其成立标准呢?如今其成立标准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及行为共同说,而行为共同说越来越被采纳,笔者也坚持该标准。笔者认为应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理解为“二人以上有意思联络去共同实行行为的意思”。因而故意内容不同的各行为人,甚至故意行为人与过失行为人(乃至意外事件行为人)都可能因为存在共同行为的意思而成立违法阶层上的共同犯罪。此“犯罪”仅指符合违法阶层上的犯罪,最终是否处罚各行为人只需在责任阶层进行个别判断即可。故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仅需判断在客观上行为是否具有相互协作,主观上是否具有意思联络。那么如何认定意思联络呢?在此可以引用合同理论用以解答。
二、合同基本理论及启示
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通过发出要约及承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意思相一致的协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民法规定才发生效力受其保护,而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刑事行为,就其形式而言可视为一种非法“合同”成立过程。在共同犯罪成立中各行为人意思联络何以成立、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可谓是分析其关键所在。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成立其实质可视为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协议过程,是共同实行行为意思表示的传递与反馈并达成一致的过程,因此两者具有相当一致性。故我们在分析共同犯罪时借鉴合同理论或许简单许多。
三、以合同理论探讨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与合同有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合同大都以书面形式,意思明确容易确定;但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多采取口头方式或直接行为,其意思表示有较大的模糊性较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标准也不一。此时借鉴诺成合同理论或许得以解决。诺成合同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在共同犯罪中一方行为人发出共同行为的“要约”,即使内容比较模糊,当承诺方接受该“要约”,而要约方又不对其内容进行任何约束和限制时,即意味着要约方授权承诺方可任意为之,对其行为结果当然负共同责任。
基于此也可解决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一方行为人在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并在犯罪过程中参与或提供帮助的犯罪情形。是否承认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理论上有争议,当我们引入合同理论就可以迎刃而解。一方行为人发出“要约”,由于该“要约”并未到达另一方行为人故无法作出“承诺”,要约方只是基于单方意思做出单方帮助行为,故犯罪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所谓的共同犯罪。因片面共犯无法体现行为人的合意共谋,所以无法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一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单独实施超出共同犯罪内容的另一犯罪行为。对于超限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同样引入合同理论,关键在于分析超限行为是否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即是否在原行为的基础上制造了实质上不同的超限行为。超限行为人在行为结束前传递其行为的“要约”,若得到其他行为人意思的回复即“承诺”,则该新“合同”成立,否则共同行为意思不成立超限行为人自担其责。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必须主观上具有自动性及彻底性,客观上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排除发生可能性。当犯罪行为还处于预备状态时,一行为人欲退出只要求其主动彻底的放弃犯罪并将其中止意图及时通达于其他行为人,即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当各行为人形成一个共同犯罪意图时,相当于成立了一个共同犯罪的“合同”,如果不将其中止共同行为的意思及时通达其他共犯的话,其共同犯意仍存在原“合同”仍有效,依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犯罪行为已出于实施阶段时,那么对于欲中止犯罪行为人来说,不仅需要前述的及时通达行为还需进一步做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及时消除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否则只能算是犯罪行为停止,原共同犯罪“合同”仍有效不成立共同犯罪中止。
法学体系讲究融会贯通,本文简单的论述了以合同视角探讨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相关问题,按此逻辑思维看似复杂难辨理论颇深的共同犯罪问题也可以如此简单易懂,或许是个可取的借鉴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