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公开的程序法治问题研究
2019-12-13王云
王 云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信息公开的程序法治基本内涵
信息公开程序法治是指通过构建新的程序法律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以此来实现信息公开目标的模式。在此之间,法律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是应被强调的。法律尊重并保护个体之间的平等和自由,追求人的价值的实现。注重程序的有序性和程序之间的博弈,使得司法作用能够通过规范的程序来实现信息公开的目的。简而言之,信息公开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法定的程序给予相应的支持,并且配备相应的惩戒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程序法治核心要素
信息公开的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的正义,因其实质是正当程序之治。信息公开的程序法治要求信息公开要有相应的规范的程序法。但是要实现法律的正义,仅有规范的程序制度也是不够的,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法律程序都会直接体现它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有时是内涵的,而不是外露的。因此,在信息公开的程序法治中,要求它涉及是正义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人们每走一步程序都能深切感受到公开程序的正义与平等。程序法治具有的独立的价值,同时也会在人权的保障上得以体现。正当程序内在的价值,是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人权保障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石。
三、信息公开的法治基准
(一)信息公开及时性标准
信息是具有时效性的,及时公开才能发挥信息的作用。只有及时公开信息,才能让社会公众准确了解事情发展的真实情况,并及时作出判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也能减少相当一部分的社会谣言。那么及时怎么判定呢?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①凡是按着这一个标准显然是不够的。这只是一般情况下,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这类信息时效性强,而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是不能够及时调整的,会给公民带来不便。所以,及时性的标准应是根据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来划分。作为类如交通类时效强的,信息公开的时间如果能起到及时调整的作用,便是及时的;规定关于社会治安信息、火灾等,这些信息需要一定的形成时间,所以有一个周期,因地制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其余的按法定的时效公开。还有不同的当事人需求不同,事情按轻重缓急,满足当事人需求的才能算是及时。不同部门信息公开及时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无论是哪个部门,面对什么事件,什么当事人,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最有利于相对人,满足其需求。
(二)信息公开全面性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并不明确,政府实践中常常将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混淆。“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公众对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要求政府机关尽可能通过主动公开关系公共利益的信息,减少公众一一申请的情况。”②当然,公众也可以通过依申请的制度获得信息。全面性的标准,首先要求政府分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能以应当依申请做借口,让群众走相当复杂的申请流程。既然是应主动公开的就应当将能公开的,不涉及例外制度的,知无不言。而依申请的,当事人是申请某一个信息的全过程,政府在合法的情况下,告知其信息,不能说一个阶段当事人申请一次,一次公开一个片段。不同部门权限是不一样的,不能越权行使权利。但所有的部门都应在权限范围内全面公布其信息,越全越好。
(三)信息公开规范性标准
随着政府对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视与建设,不少地方的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这说明,信息公开工作正不断完善,已逐渐制度化、常规化。但是信息公开在内容和格式方面仍然缺乏规范。现实的情况是,有的案件能公开全部,有的类似的公开一部分或是不公开,也没有具体的说明。即使公开,公开的方式,格式也不尽相同。不同的部门,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是不尽相同的,有各自的程序要求,但它们都应遵循各自的程序展开。工作不到位,应有追责保障机制来规范,没有追责的信息公开是不规范的。要想政府做到有法必依,信息公开工作能够规范有效,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这也是解决公开难的关键一步。
[ 注 释 ]
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
②吕艳滨.论信息公开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研究生院学报,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