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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两面性法规金融

娄 梦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河南 漯河 462000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方式和互联网的结合,并以社交平台、支付平台、大数据计算为主要依托,从而实现金融活动通过互联网发生。互联网金融当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创新形式,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其在发展中易出现多元化的风险,如监管区域存在灰色地带、法律制度不完备等等。如何在立足传统金融行业的保守性的基础上,进行迎合时代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究意义,其中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就是重要的探究对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恰似一把双刃剑,如何使用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守住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十分重要,故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应摆正应有的位置,既打击犯罪行为,又为金融发展的创新性保驾护航。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尚未拥有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容易出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征信体系的完善需要公民、行业、政府的支持,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就目前来看,征信体系的融资模式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P2P平台贷款以及众筹融资等既没有分级标准和缺少准入限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而造成其无序发展的乱象,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1]。

(二)互联网技术的电子信息体系存在不足

由于电子信息体系的技术管理不完备,而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业务又依赖于互联网通信技术来进行,因此,其风险控制的难度不断加大,这就给电子信息体系的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另外,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运营人员大都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基础,这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进而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鉴定方面存在问题。

总而言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法律规制和信息体系方面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要立足本国发展情况,又要积极吸取国外的经验,从而完善征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并提高管控效率和市场准入要求,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是把双刃剑,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虚拟金融风险,所以需要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进行管控,以确保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如下:

(一)涉嫌诈骗罪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部分经营机构和单位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行为,通过资金的快速流通和业务的不透明性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2012年年底曝出的“耿某诈骗案”,被告人耿某虚构了一个名叫“SMP”的虚假国际金属交易平台,然后又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授权书、印鉴、相关的汇款凭证、假冒的贵金属产品,进而博得投资者的信任。然后向指定的中转台汇款进行网上黄金交易,或者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汇款截图、在其自建的网络将被害人封号等多种形式阻碍提现[2]。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耿某通过筹备经营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的形式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犯罪。

(二)涉嫌洗钱罪

互联网金融具有快速流动性,这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服务提供了条件。在互联网金融中,往往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活动。互联网洗钱途径主要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网上保险销售、网络证券经纪、网络集资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并通过现有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如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方式[3]。由此可见,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上述方式对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洗钱途径,这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要依法进行处置。

(三)涉嫌非法集资罪

目前,很多机构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时,并不具备国家所允许融资资质,而且很多所谓的“融资项目”都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的虚假项目,然后又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吸收公众资金,该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例如,在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借贷机构交易过程当中,交易资金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直接转到相关借贷单位或者借贷人的账户,这笔大量的“在途资金”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停滞,在这段资金停滞时期就极有可能存在集资获利行为。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非常突出,在现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很有必要尽快建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

三、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度性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限度性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服务创新,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它通过方便、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使得金融服务更加“平民化”。同时它也创新了资金管理的方式,通过高效整合社会闲置资金,为社会资金的合理利用提供了途径。但是,刑法规制中不完善、不灵活的部分往往错误判定一个金融机构的定位,造成一系列新兴金融服务无法展开,不利于金融领域的开拓创新[4]。刑法作为一种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所以在刑法的推行实施中也应该注意是否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不能够一味强调打压和限制,要注意限度性,以确保不伤害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限度性的使用原则

为了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一,关于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中应当针对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的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条文严重挫伤了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其二,要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结算服务不受影响,以免出现在经营失败后无法归还投资款的行为也被认为是集资诈骗的现象。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有其存在的优势,也有不足之处。在肯定互联网金融优越性的同时,对相伴产生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对其刑法规制也要不断地完善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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