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的应用
2019-12-13张波
张 波
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000
一、公证参与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队伍的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不适应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公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当前公证队伍中的工作人员较少,而且公证队伍的整体力量较弱。当前我国现有的公证员较少,而且公证机构的数量也不大。这远远无法满足当前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因此,当前参与法院诉讼前的调节工作并没有在广大范围内得以实施,更加无法深入到人民的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当中。
(二)公证队伍素质较低,无法有效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
当前我国的公证队伍除了人数较少,机构数量不足之外,还存在队伍整体素质低下,专业程度不够等问题。从当前我国公证人员的实际工作来看,其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参与公证程序工作,但是在社会性工作当中的实践锻炼机会较少。因此,当前时代要求公证的工作重心必须要前移,将重点放在参与化解纠纷当中。
(三)公证体制无法适应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
在当前我国的公证工作中,许多的公证处都对自身的定位作出了改变,通过制度改革将自己设定为事业性质的公证机构。绝大多数的公证处实行了“自收自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开始实施“有偿服务”的方式。但是他们面对的矛盾纠纷大多都是民间的纠纷,这种纠纷处理时间较长,而且收费较低。按照这种方式来获得经济收入,无法满足公证处的日常开支。由于资金不足,会严重阻碍公证处提升业务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公证单位的资金投入,是有效化解纠纷的重要基础。我国一些城市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二、公证在预防和解决机制中的应用策略
(一)推行法定公证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情形下,公证是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开展的,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因此,采取法律措施对公证的工作进行保障,可以大大增加公证工作效率,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降低矛盾纠纷的发生纪律。法定公证是由我国的执法机构来开展执行的,并不能仅仅依照个人的意志和能力来决定公证结果。我们可以将这个认证结果的过程认为是一种对事物结果的硬性判断,一旦出现一些因素将会影响判断结果,我们就应当采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进行解决。这正是当前我国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体现。通过法律的约束来进行公正,在一些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推崇。而且就开展的情况来看,确实取得了良好的进展,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基层群众纠纷问题。在长时间的发展下,这种公证形式和思路已经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证体系。
(二)公证证明必须以法律真实为标准
公证证明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律作为权威保障,运用强有力的公证来预防纠纷、解决纠纷。首先,我们要保障公证资料自身的真实性。如果公证资料内容自身的真实性都得不到保障,这次公证过程就是无效的。在公证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要提供真实、全面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必须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审核通过之后,这些资料才具有法律效益。当发生矛盾纠纷时,这些审核过后的资料就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在这方面的建设,保障公证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经过公证后的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不会发生违规问题,这些公证材料就会是支撑企业生产、经营的硬性依据。因此,公证机构必须要认真查明资料的真实性,防止遗留风险,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三)规范公证业务办理流程
在公证制度得到完善之后,证明材料就可以获得良好的法律保障。但是如果公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问题,也会对公证服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在开展公证工作中,规范工作流程对于公证价值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申请人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出具真实的证明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保障,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问题,如果发现这些证明这些资料当中有不实信息,申请人自己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当面向公证人员提出,具有明确知晓解决依据的权利。
三、结语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综合我国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这种机制建设的开展为我国公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作出了较好的示范作用。这对我国的公证职能作出了明确的定位,扩大了公证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但是从当前我国公证在参与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当中的实践进行分析发现,其中还存在的较多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