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领导干部必备的法治思维
2019-12-13王楠
王 楠
山西省沁水县委党校,山西 沁水 048200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原则对有关事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简言之就是法眼看世界,即领导干部在想问题、作判断时,要从法治的角度来加以审视、加以判断、加以思考。
二、领导干部为什么要具备法治思维?
(一)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两个基本”的表述至此被最终的提出和确定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再次明确了这个表述。
首先,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就意味着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对大是大非问题和治国理政事务要发挥主要作用,这也就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对法治这一重要治国理政方式,不可轻视,更不可弃之不用。
其次,法治作为一种基本方式,也意味着在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和每个环节中,都要始终贯彻法治的精神,而不能只在某一部分或某个环节进行贯彻。
所以,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当中,对于具有决定全局、决定根本、决定长远地位和作用的法治这一基本方式,必须经常使用、主要使用,从而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二)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化进程,老百姓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遇事找法、依法“要说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对的,如果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不依法“说事”、办事,仍是用强权命令、长官意志等简单粗暴的老套路来回应老百姓的诉求,老百姓是不答应的,也是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的。可以说,老百姓对法治的渴求会倒逼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治思维?
(一)法律至上的思维
所谓的法律至上简言之就是要人服从法、权从属法、行受制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要正确看待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关于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2]只有认识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才能意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其次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同时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权力制约的思维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或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拥有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积极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增强两种意识,一种是自律意识,做到慎独、慎微,另一种是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这自觉主动就体现在,愿意听群众的意见,听得进党内的批评。
(三)公平正义的思维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从阶级产生以来,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带有鲜明的历史性和阶级性的,并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平和正义。究其根本,公平正义也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凡是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就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被认为是不公平非正义的。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同时也是凝聚民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当下中国共产党而言,追求公平正义就是希望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体现出人们生存发展权利、机会、规则、救济的平等与公正。
所以,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处事正当公道。比如,领导干部在谋发展、进行重大决策时综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而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其次,还要做到不歧视、无特权;再次,要做到扶助弱者,对于一些歪风邪气、损害公平正义的事情,要敢于亮剑。
(四)正当程序的思维
程序是指各种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方式,表现为步骤、时限和形式。法治思维也是程序思维,注重程序在整个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写过一本书叫《正义论》,里面有一个分蛋糕的故事。一位母亲买了一个蛋糕要分给两个儿子吃,但在没有任何测量工具的前提下,如何要保证一刀下去,蛋糕能被分成平等的两份呢?也就是说,两人都有可能在这次蛋糕的分配中吃亏或者占到便宜,这次分割,将注定是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那么,这位母亲怎样做才能让两个儿子心服口服呢?这位母亲想了一个办法,通过抓阄的方式让一个儿子切,另一个儿子优先挑选。可以说,这位母亲通过一种程序的设计,实现了两个儿子想要的公平。这就是程序的价值所在。
而所谓的正当程序就是应该满足以下四个主要要求的程序。
第一个要求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或者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个要求是告知、第三个要求是说明理由、第四个要求是听取申辩。
举例说明一下,政府要拆我的房子,那么,政府最起码要告知我拆房子这件事,同时要说明拆房子的理由,如果我有不同意见,政府也应该听取我的申辩。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使用正当程序呢?因为正当程序对于保障私权、限制公权、提高政府公信力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所以,领导干部应当具备正当程序的思维。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在正当程序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就像我们都玩过的摸盒子游戏,不透明的盒子里,一只兔子也可能把人吓得尖叫,将盒子换成玻璃的,能够看到盒子里的东西,就没有人会害怕了。所以,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让公共事务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
(五)保障人权的思维
保障人权首先体现在要维护老百姓的人格尊严不受践踏。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
保障人权还体现在要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领导干部都具备了保障人权的思维吗?2018年6月1日,河南省某县在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专项行动中,有一些举措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其中最受争议的举措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逾期不归,将会在电视台曝光其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并将这些亲属拉入诚信系统并限制其出行,甚至将会在其家门口、村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
当然,随后当地政府也发布了道歉声明,说是有些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及时地撤回了相关通告。虽然当地政府发布“告知书”的初衷是为了追逃犯罪嫌疑人,但即便这些犯罪嫌疑人罪无可恕,那也是其个人的事情,与其家人亲属并无关系。更何况在电视台进行曝光,甚至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牌子的做法明显带有强烈的人格侮辱色彩,会给人们造成很大的伤害,有媒体就曾报道称,告知书发布之后,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就因精神压力过大而整夜睡不着觉。可以说,这一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保障人权思维的缺失,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具备保障人权的思维。
综上所述,在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只有当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一种追求、一种信仰时,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过程中才会自觉地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