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情况研究*
——以X市Y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为样本
2019-12-13刘茜茜
刘茜茜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成效
(一)审判质效提高
2013年8月,Y区法院实行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审理,构建独立的少年家事法庭,将受案范围由以往单一的涉少刑事案件,拓展至涉及家庭内部纠纷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在追求办案质效目标的同时兼顾案件效果目标,最大限度地缓和家事纠纷各方的矛盾。2013年8月以来,Y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案件3712件,结案数3631件,结案率达98%,服判息诉率高达95%,调撤率近80%,案件审理呈现“两高一低”①良好态势。
(二)保护力度增强
1.设立离婚感情冷静期。实行“六个月感情冷静期”挽救危机婚姻,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心理疏导为主线,以自我反省、自我调整、自我改变为路径,促使双方相互适应,提供机会修复感情,减少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
2.实行判后关护。为提升和巩固家事案件审判质量,发挥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自2016年7月1日,Y区法院开始实行家事案件案后社会关护,对已审结的有关家事案件由家事法官等相关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帮扶,自实施以来,共对205宗案件进行了判后关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家庭暴力给在家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造成严重危害,是当事人诉求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Y区法院于2016年3月开始实行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机制,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有力保护了家暴受害者。
二、少年家事审判中面对的难题
在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有机结合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程序性规定造成实践障碍
1.调解时间与审限冲突。家事案件应注重调解,法官前期给当事人调解,能有效促使当事人经过缓冲过程后慎重、冷静决择,但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往往造成案件超审限。
2.证据规则需突破。一是家暴的举证、认定难。家暴的认定要求采用暴力手段的伤害且要有一定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后果,但受暴方往往处于弱势,举证能力有限,在审判实际中难以认定家暴。二是夫妻共同财产举证难。不掌控财产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处于被动地位。
(二)案多人少导致审判力不从心
近几年,法官人均结案数逐年上涨,案多人少的情况导致了以下问题:
1.专业性有待加强。少年家事审判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法官不仅应当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在当前案件数量庞大的情况下,少年家事法官更多的是埋头办案,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总结实践经验。
2.司法服务难以延伸。在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在审限范围内结案,导致开展妇女儿童维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教育等延伸活动的次数减少。
(三)绩效考核无法体现工作实际
除明法晰理、定纷止争的功能外,少年家事庭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关系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法官的考核主要以办案数和办案难度系数为主,而少年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无法用案件本身的数量和难度来量化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也不应该用这样的方法来量化。
(四)社会支撑体系缺失加大纠纷化解难度
1.预防机制缺失。一是对未成年人成长各阶段的心理辅导不够重视,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到法院起诉的家事案件都是双方争议很大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初期都可以通过心理疏导或家庭调解等工作予以化解,需要设立预防机制,在矛盾处于萌芽状态时将问题解决。
2.长效协作机制不畅。未成年人帮扶、家事纠纷的化解需要借助于社区、妇联、民政、心理辅导机构在内的相关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力量,建立统一的长效合作机制。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统筹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都未到位,导致整体社会参与度不高。
三、完善少年家事审判的对策建议
(一)弹性适用程序规则
1.预留调解时间。在家事案件中,如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调解,则可以扣除一个月的审限,帮助当事人重建家庭关系,冷静解决问题。
2.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一是对家庭暴力案件,适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凡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当事人提供基础材料和线索的后,由法院依职权调取。三是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申报,告知其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后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弱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作出适当延长。
(二)持续优化人员配备
1.保证足够的员额数量。少年家事审判涉及大量的延伸工作,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力保障,应当为少年家事审判保留足够的员额,选任熟悉审判业务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选拔具有婚姻家庭经验、掌握一定社会心理学知识的法官办理家事案件。
2.探索配备各类司法辅助人员。除助理、书记员外,少年家事审判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应当包括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可以通过引入社工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司法辅助人员。
(三)构建合理考核体系
在现有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家事法官的科学考评体系,除,注重办案数量,更应注重办案效果加入以下几个测评标准:
1.调撤及服判息诉情况。考虑到婚姻家庭纠纷的鲜明道德性和伦理性,调解应当是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首选方法,相应的家事纠纷的调撤率也应当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婚姻家事类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类案件,判决的效果往往会有一个延迟和扩散性的效果,如果不能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注意减少弱化矛盾,即使判决结案,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和对立往往也很难化解,甚至会有所升级,所以婚姻家事类案件服判息讼的情况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效果,应作为案件的考核指标。
2.判后关护情况。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办理如果想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则需要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投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判后关护就是一种很好的对已结案件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妇女一方的关怀方式,也应成为考核法官业绩的一个指标。
(四)建立社会化解网络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段时间内难以解决,少年家事案件司法服务的延伸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应设立并不断完善社会化解网络。
1.完善家事调解制度。一是设立社区家事调解员。尝试引入受社会认可的独立结构进行调解,家事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二是将牵连的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2.建立矛盾纠纷预防长效机制。一是由基层自治组织对辖区内有纠纷但感情未破裂的夫妻,进行疏导调解。二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强化未成年人与家庭矛盾纠纷解决的疏通机制,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并关注其心理修复等方法,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 注 释 ]
①即服判息诉率高、调解率高、改判率的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