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辨析及解决途径
2019-12-13刘梦岑
刘梦岑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一、提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基础出现了质的飞跃,从以往简单的对数字进行处理运行,到现在已经可以模拟人脑的思维模式进行艺术创作,产生高度吻合人类创作的画作等艺术作品,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思想的表达过程,计算机程序运作过程中并不具有思想性,使得该类人工智能创作物无法获得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而从2018年佳士得拍卖品《爱德蒙·贝拉米的肖像》这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看出,其所包含的价值不可估量。故而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以及如何进行利益分配,逐渐成为理论界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主要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进行辨析,并构建对于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规制路径。
二、相关主体辨析
对于现有能自主进行创作物创作的人工智能通常都是通过已设计完成的算法或一定的程序,再通过一个外在的载体机器进行表达,最终由人为进行简单的操控而产生相应的创作物。本文所讨论的仅指该人工智能创作物这一客观物。而不过多赘述产生该创作物的过程以及算法的设计等。所以对于该创作物的最终产生到已经存续中涉及权利归属的相关主体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算法及程序的设计者,本文将其统称为编程者。已知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将特定的算法及程序列入保护范围内,所以编程者也就是该算法的知识产权主体,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编程者还应当享有基于该算法程序所产生的创作物的相关权利。第二,外在载体机器的所有者。由于外在运行产生创作物的客观机器本身是民法理论下的物,生成创作物的过程是由该机器自然属性所决定,满足民法中对天然孳息的构成要件,所以该机器所有权者应当因享有机器的所有权而对该创作物享有一定的权利。最后,使用者是最终使得该创作物产生的主体,而部分使用者可能存在并不是现有的载体机器的所有者的情况,所以此处单独对其进行划分讨论。
三、权属归属存在的困境
通过以上辨析可以得出无论是算法程序的设计编程者,还是机器的占有者,使用者都具有合理的理由获得该创作物的权利归属,然而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显然无法将该创作物等同于传统的“作品”进行规制保护,因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不仅仅是作品这一物本身,更多的倾向于保护作品所表达的内在思想,而由算法及机器所产生的创作物并不具有思想表达这一特定属性。同时又无法仅仅将该创作物归类于简单的物品这一范畴,这会大大减损该创作物的内在价值,在相同条件下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将比传统作品缺少知识产权性成本,会导致消费者的对现有传统作品的需求转向,这不仅不利于艺术社会的发展也将阻碍人工智能的多角度技术的推进。
四、解决路径——申请登记制
在目前法律无法合理保护并规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主体的权能,笔者提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行登记制度。同时,我们已知申请制度是一项赋予权利的方式,所以将该权利归属可通过申请的方式予以确定。
确定一项法律制度的完整性首先要确定其主体、客体及内容。首先较为简单易理解的是该申请制度的客体,显然就是该人工智能创作物最终成品。而对于其保护内容,类比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将此权利内容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分别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身份性权利以及财产性权利。身份性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财产性权利则包括对于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最终,申请登记制的主体,则是本文所辨析的与该创作物的相关权利都息息相关的三类,程序编程者,载体机器的所有者以及载体机器的使用者。那么对于三者的权利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只有程序编程者付出了精神上的脑力劳动,具有人类智慧的表达,故而对于该制度中的身份性权利只有编程者享有申请制。而财产性权利则比较简单,三者经过协商可以共同申请也可以归属为其中一人或部分人享有。最终确定后的申请者享有占有、处分、使用等权利,其他人不得进行干涉,所得收益也无需与未申请者进行分享。
五、小结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史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合理规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不仅维持稳定的法律秩序,更是助力人工智能技术的多样化发展。同时促进艺术世界的蓬勃多姿,笔者在此浅谈自己的观点,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学者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