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害人上诉权问题探讨
2019-12-13马晓瑜黄诗琦
马晓瑜 黄诗琦
三峡大学,湖北 宜昌 443000
一、被害人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①,是直接接触案件事实的人,他能够积极主动地要求参与诉讼过程。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②。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确定要求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构成刑法层面的犯罪,否则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当中的被害人主体。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与加害人基本相对的权利。
二、我国关于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上诉权作为一项救济性的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当、统一法律适用以及保证监督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中,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和检察官,但是检察官享有的上诉权是有所限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范围相比之下,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被告及其法定代理、检察官和自诉人,检察官的上诉权的范围基本不受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将上诉权只赋予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中的原告也有上诉权,而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理论上应当享有和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是实际只有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只能够针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包括一审裁定。而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法益受到的侵害与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中的被害人相比较更加值得保护,这二者都被赋予了上诉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保护自己的法益,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与他们相同的权利。他们所拥有的只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一个申请权,这种权利对于被害人来说并不一定能有完全的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有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为最终是否要进行上诉的决定权掌握在检察院手中。
另外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也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诉权是每个当事人平等享有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其来源于权利母体—人权③。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人权应当一样得到有效的保护,只有当被害人的人权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中都的到有效的保障的时候,被害人的人权才会被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权,以有效的弥补检察院抗诉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法益,维护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公平和正义,使得人权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被害人上诉权制度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并没有对公诉案件当中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进行修改,针对目前的现状,笔者对于完善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设立被害人上诉权的前置程序
我国的行政法当中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我国被害人上诉权制度可以借鉴行政法当中的复议前置程序,对于被害人上诉设置前置程序。被害人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不向人民法院抗诉时,被害人才能够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诉。所以应当给予被害人的是有限的上诉权,还是坚持检察院的抗诉为主,辅之以被害人直接上诉权。这既尊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体法的要求。
(二)建立上诉审查制度
我国建立了立案登记制度,与此相似,针对被害人的上诉,我们可以建立上诉审查制度,进行审查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当由二审的人民法院进行,即对于被害人提交的上诉材料、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等进行审查。我国是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二审法院进行形式审查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可以有效的避免检察院或者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上诉权的破坏与剥夺。
(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可通过建立多渠道的国家赔偿制度,给予被害人以及近亲属损害与补偿相适应的赔偿,在物质层面给予被害人帮助,展现出国家在惩罚犯罪分子和保护被害人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兼顾,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四、结语
被害人上诉权的发展道路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顺应国际有关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潮流,紧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有关于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上诉权的内容。
[ 注 释 ]
①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78.
②《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
③郭中亚.诉权—人权中的程序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