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探讨
2019-12-13程镜戎
程镜戎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00
在许多发达国家,比例原则都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内容,而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进行分析,比例原则尚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不少研究人员谈及比例原则,都将其简单地看做是合理性原则。实际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续加快背景下,比例原则于行政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该得到相关学者的重视。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主要是强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自身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运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能为了达到相应的行政目的超出必要限度,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些原本没有必要的损害。从比例原则的要求出发,在相应的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尽可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主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理结果。理论界通常会将比例原则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适当性原则,强调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采用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相应的行政目标,在合法的基础上强调合理。新时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适当性原则,能够缓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获取公众支持;二是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采取相关措施来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应该将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最小为前提,选择方法和手段,即所谓的“柔性执法”,从而以一种更加平和、更加高效的方式,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三是狭义比例原则,强调行政主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对自身采取的行政措施可能引发的影响进行权衡,确保正面影响能够大于负面影响,做出利大于弊的选择[1]。
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一)定位
在部分西方国家的司法理论及实物中,比例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应用,但是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进行分析,不少研究人员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位存在一定争议,争议的核心,是比例原则是否独立出来。我国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主要强调行政主体在开展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为目的,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一点与西方的合理性原则截然不同,西方的合理性原则强调的是将不合理因素排除。合理原则本身的关注对象是行政主体,比例原则更加强调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共时性的审查,要求找出利益平衡点,对比两者,合理原则在行政主体自由裁量领域适用性强,比例原则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等领域有着更广的适用范围,其本身所具备的道德性、开放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使得比例原则可以结合行政法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比例,对公私利益进行规范,以此来推动利益的优化平衡。因此,在行政法中,应该将比例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
(二)适用性
对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三个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本身存在有持续递进关系,适当性原则仅能够适用于部分具备裁量性的行政行为,必要性原则在适应裁量性行政的同时,也可以提供更多选择,狭义比例具备较强的抽象概括性,属于开放性原则,同时适用裁量行政和羁束行政[2]。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比例原则的明确规定,不过比例原则在不少法律中实际上都有体现,例如,在《行政处罚法》中,要求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事件的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同时需要把握好裁量行政的“度”,推动行政处罚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结合,尽可能减少和消除行政执法过程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具体运用
事实上,无论是城管暴力执法还是所谓的“钓鱼执法”,其中所体现的都是执法行政权与公民权处理的比例失调问题。这里将“钓鱼执法”作为参考,执法主体为了获取证据,采用了引诱的方式,单纯从事件的表面情况分析,涉及的对象仅有行政主体和案件嫌疑人,但是从更深层次分析,行政执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已经逾越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很容易导致公众丧失对于行政执法主体的信任,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规范效力的缺失。从目的和手段的角度分析,钓鱼执法严重违背了公共行政机关执法环节的利益考量,造成了公权力和私权利比例的缺失。基于此,将比例原则应用到行政法中,能够推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在约束行政权错误行使行为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对政府的公信力进行提升[3]。
三、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行政法扮演者相当重要的角色,而在行政法制定、修订的过程中,应该关注比例原则的运用,对现有行政法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弥补,为特殊案件的法律解释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推动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以此来减少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