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间有争议怎么处理?
2019-12-13
工友 2019年10期
《工友》编辑部:
我是2018年11月入职到一家公司的。2019年8月底,公司决定将我解聘。我对此没有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是2019年2月入职,与我主张的支付时间相差6个月。请问:在我无法证明入职时间,而公司也不能提供职工名册、我的入职登记表、工资表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怎么办?
钟丽丽
钟丽丽读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亦表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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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将影响到你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公司不能提交职工名册、你的入职登记表、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来反驳你的主张,而这些均属于应当由公司掌握、管理的范围,自然只能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即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以你主张的时间作为入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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