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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疏议》中官吏腐败惩戒制度及启示

2019-12-13林正勇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唐律疏官吏定罪

林正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党极其重视党风党纪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围绕如何搞好党的建设这一伟大工程,我们党经过艰辛的探索,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建设道路。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卓有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以史为诫。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绝对的权利滋生绝对的腐败,因官吏腐败而改朝换代的例子不在少数。唐朝具备完备的惩治官吏腐败的法律条文,《唐律疏议》的立法技术在当时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处于领先地位。笔者在本文着重对《唐律疏议》中惩戒官吏腐败的有关条例进行梳理分析,力求为新时代我国惩戒腐败的实现途径提供有益启示。

一、《唐律疏议》中惩戒官吏腐败的立法规定

(一)贪污性质的犯罪

一般认为,唐代没有使用“贪污”这种概括性的名称,而只是有以情节直名的具体罪名,其关于官吏贪污罪的概念基本沿汉代的路子。①唐律中惩戒官吏腐败的条文主要包括监临主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及其他变相贪污行为。《唐律疏议》对官员侵吞国家财物,比普通的窃盗罪要加重二等,可见统治者对惩戒吏治的重视。②根据分析《唐律疏议》贪污性质的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

1.监临主守自盗

《唐律疏议》第238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室匹,绞。”从此规定来看,“监临”和“主守”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唐律疏议》规定:“假有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左藏令、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库物者,为‘监临主守自盗’。”这可以看出,唐律对公职人员做了很明确的划分。监临主守自盗的行为是会加以严惩的,处罚力度在普通盗窃罪基础上罪加二等。

2.盗所监临财物

“盗所监临”是“州、限官人盗内部人财物”,即窃取自己管辖区域内的资产,不同于“监守自盗”中规定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③唐律对官员公然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比平民盗窃要加重二等,贪赃如若达三十匹即可以被处以绞刑。在这里,官吏侵犯部下的私人财产与侵吞国家财产一样处罚,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私人财产,也能减少官员欺压下属的情况出现。

3.其他变相贪污行为

包括盗所监临财物、贸易官物及监临之官家人乞借犯罪等。《唐律疏议·职制》第142条规定“盗所监临财物”即监临在自己掌管的区域内,不仅非法运用职权贸易财物,还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形同于今天的官员拿回扣的行为。这一条例主要针对监临之官,官员如果一个月还不归还所拿回扣,处罚结果是,不仅需要将所借之物归还,另外还需加增徒刑一年。《贼盗四十三》(总290条)中规定,“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若是监临主守,加罪二等);官物贱,亦如之。计所利,以盗论(若计利三十匹,监临自盗合绞)”。④官员用不正当手段把自己财物同国家财物湘调换,刑律规定处罚贸易官物罪以财物价格高低比较,按照盗窃罪的程度量刑。监临家人乞借犯罪,此罪是指官员的家人通过索要、借贷财物、免费借用劳动力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不管官吏知情与否,一并受到处罚。官员知情则构成共同犯罪,不知情则按家人罪五等惩戒。这一条就有效的避免了官吏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依托家人在管辖范围之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径。

(二)受贿性质的犯罪

受贿性质的犯罪主要在《职制律》中有阐释,把受贿定义为“受财”或“受有事人之财”,即利用自己官员职务的便利,接受或索要行贿者钱财物的不法行径,并满足行贿者的私利,形同现当下的钱权交易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直接收受贿赂

直接收受贿赂有监临主守收受贿赂违法判处和不违法判处、收受贿赂才满足别人的诉求、事后收受贿赂这四种方式。《职制四十八》(总138条)规定监临主守收受贿赂人的钱财为行贿者枉顾法律处断的,得按照受贿娟值一尺就仗责一百,每加一匹罪加一等,受贿满十五匹就处以绞刑。收受贿赂而不枉法处断者,受贿一尺仗九十,受贿二匹罪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职制四十六》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此处所谓“受人财而为请求者”是指监临主管以外的官吏,若是监临主管、身居要职有权势、或者地位虽不高但有权力要挟、制服众人的官吏则比照枉法曲判论罪。⑤最后一种就是官吏在处置时贿赂者并不许诺财物,而是在事后再收受财物,均属于贿赂罪,以是否枉法来定罪。如果违法处断的,依照“受财枉法”定罪;若处断未枉法,则按照“受财不枉法”定罪。

2.其他间接形式的受贿罪

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都属于间接收受贿赂。《职制五十》(总140条)“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监临官吏,只要不是在公事上接受贿赂,都以最终脏值来处罚。《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不管是官员还是百姓,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利益几位坐赃。

(三)行贿性质的犯罪

《职制律》137条规定:“有官之人,初受有事家财物,后减所受之物转求余官。初受者,并脏论;余官各依己分法……与脏者,坐赃论减三等。”即指官吏收受贿赂后又再拿出一部分委托其他官员的中介行贿行为,如若首犯按并脏的原则给予定罪处罚。同时,本条也规定,主管官员接受财物行贿后,如果官员并未实施枉顾法律判处的,依据坐赃罪减去二等罪行定罪,如果施行了罔顾法律判处的,则依据坐赃罪定罪。可以看出,在唐代对于官员收受贿赂及施行贿赂都是会受到严惩的,处罚一般是按贿赂数额有等级的定罪,定罪规则详细,条例清晰。

《唐律疏议》中对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的界定并不明确,主体既包含有官职的人,也包含平民众人。定罪的必要条件就在于行贿人是否有意通过该行为谋求一定利益,不管最后得到的利益是否正当,都够成了贿赂行为。此外,对于数人一同为一件事行贿的,则主犯按照行贿总额给予处罚,其他从犯则按照各自所出额度给予处罚。可见,《唐律疏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划分,立法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二、《唐律疏议》中官吏腐败惩戒制度对现代的启示

习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⑥,反腐倡廉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从《唐律疏议》中关于惩戒官吏腐败的条例可以看出,唐朝惩治腐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手段,及与之配套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中国古代较早的廉政文化。对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重塑廉洁政治生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新时代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必须高度重视重塑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必须加大反腐力度,重点打击对政治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的涉黑涉恶行径,严惩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行为。同时,要从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汲取经验教训,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协同推进,加大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在全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态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由此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力量推动中国向前发展。

(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增强反腐倡廉建设实效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廉政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构筑了反腐倡廉的系统工程,但廉政制度依旧不够完善,仍需要在已取得的成就基础上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为党的反腐倡廉实践提供制度保障。首先,需要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与全面性,关于这一点,《唐律疏议》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意义。一项系统全面的廉政制度能为防腐倡廉建设指明方向。同时,也必须注重制度施行机构的完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我们党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提高了我国反腐倡廉的效力,让廉政制度落到实处。最后,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三)加强廉政法治建设,推动防腐倡廉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衔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⑦在依法治国轨道上推进防腐倡廉建设,发挥法治对反腐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全面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水平。首先,需要提高全社会的廉政法治意识,培育社会大众的反腐法治观念。其次,需要完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建立起清晰简明的法律体系,做到反腐有法可依,惩治腐败执法必严,官员腐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⑧

三、结语

五千年的华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始终耀眼,一朝朝的历史沉淀,一代代的文化传承,法律文化的延续只是这长河中一条小溪,可溪水之甘甜足以养育一代代华夏儿女,《唐律疏议》便是这小溪里的水滴,汇入中国法律文化这条历史长河,便是当下我们防腐倡廉可以借鉴的弥足珍贵的历史宝藏。惩治腐败,党和国家永远在路上,不可毕其功于一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党的防腐倡廉务工作务必做到标本兼治,保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政治清明,由此跳出历史周期律。

[ 注 释 ]

①王立民.唐律新探[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31.

②董兴华.浅论《唐律疏议》中官员犯罪方面的规定[J].黑龙江史志,2013(15):8.

③李娟娟.唐代反腐败法制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6.

④朱作鑫.浅论《唐律疏议》中反腐败方面的规定[J].兰州学刊,2004(05):247-250.

⑤朱作鑫.浅论《唐律疏议》中反腐败方面的规定[J].兰州学刊,2004(05):247-250.

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外文出版社,2014.16.

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出版社,2014.3.

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出版社,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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