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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借鉴和启示

2019-12-13李红霞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法家司法法治

李红霞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0

一、先秦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

唯物史观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任何社会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当时的时代背景,先秦法家思想的产生发展和传播当然也离不开当时动荡的社会现实。但一个时期的社会背景是一个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总体体现,而这个总体体现为百家争鸣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一、在经济上,生产工具由石器向铁器转变,土地所有制由井田制转向私有制。(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春秋后期,生产工具得到革新,从以前的石器转变为铁器,牛耕技术得到发明和推广,生产工具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促使大量的土地劳动者得到解放,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在忙完公田作业的基础上还有能力去开垦荒地,将荒地转变为自己的私田,当时的政策明确规定私田里生产的农产品不用纳税,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开垦私田生产农产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私田的大量开垦,土地不能转让和买卖的限制被打破,井田制随之也遭到破坏。这使得君主意识到社会制度必须要随着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改变,否则将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

第二、在政治上,周王室的逐渐衰退导致礼崩乐坏。(1)由于经济基础的改变,战国中期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封建贵族逐渐没落,新兴阶级逐渐登上了历史的舞台[1]。(2)周王室礼治思想已经不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不能有效地管理和治理社会。这使得各诸侯国纷纷脱离周王室的统治,通过不断发动战争来扩充自己的疆土,壮大自己的实力。(3)旧贵族之间的内部矛盾不断激化,加速了社会制度土崩瓦解的速度,加速了周王室的灭亡。(4)“礼崩乐坏”局面的打破导致西周的各种制度的改变和破坏。宗法制、分封制、世袭制逐渐被地主阶级的郡县制和官僚制度所代替,从此,地主阶级的统治逐渐在我国确立。

第三、在思想文化上,文化的多样性表现的更加突出,逐渐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1)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地位,通过发动战争来扩充本国的实力。(2)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封建贵族虽然没落,但他们是唯一有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最了解社会现实的人。他们为了生存下去被迫游历各国,通过讲学的方式宣扬自己的思想和救国之法。这种私学的兴起打破了当时学在官府的落后规定,促进教育的平民化、大众化、普通化,使士族有了接受教育、改变社会阶层和自己命运的可能性。(3)由于教育的平民化使得当时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改变[2]。思想观念的改变促使社会实践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统治,各诸侯国变法图强,改变一些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制定出了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和利益。(4)教育的平民化使得接受教育的群体不断扩大,各种思想在短时间内交流碰撞融合,推动了当时社会文化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法家思想产生。

二、先秦法家思想的内涵和历史地位

(一)先秦法家思想的内涵

第一、运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约束人们的行为,统一规范,治理国家,即使君主掌握着立法的权力但也要讲究“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3]。虽然先秦法家主张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君主的权力却高于法律的权力,但先秦法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先秦法家所讲求的“任何人”是除了统治者之外的所有人都需要服从的权威,这是法家思想局限和自我矛盾的地方。

第二、法家主张通过刑罚达到法治的最好效果。先秦法家认为的法治是不能超越君王,也就是“以法治国”[4],当然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也被推到了至高点。但是利用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最终走上了重刑的道路,为秦的灭亡埋下了祸根。

(二)先秦法家思想的历史地位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们智慧的结晶。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的到了统治者推崇,地位也是史上最高,但由于过分推崇罚的作用,重刑主义遭到滥用,导致社会矛盾重重,虽然严刑峻法不是导致秦灭亡的唯一因素,但最终导致秦二代而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汉开始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但是此时的儒家学说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借鉴了先秦各家各学派的精华形成的新产物,法家的法治思想当然也在儒家吸收和借鉴之列,所以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未真正退出历史的舞台,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去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儒家外儒内法的治国方法就是法家法治思想在我国各个历史阶段发挥自己作用的最好说明,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我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我国注重提倡依法治国,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法治的开端,同时也作为最重要的研究对象,我们必须抱着敬畏的心,抱有客观的态度追踪溯源,运用扬弃的科学方法客观看待历史,一切从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客观实际出发,推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向前发展。

三、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先秦法家不仅重视法治建设,他们还认为治理好国家,还需要一套好的法律,包括从变法、立法、普法、执法等各个方面都比较完整的一套法律体系,完备法律制度是治理好国家的前提条件。

(一)变法思想:“不循今,不法古”

先秦法家认为社会是向前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法应该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要不断改革,使之与时俱进,只有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具有相应的调整和变化,才能符合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韩非主张:“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世异而事异、事异而备变”。与此同时,先秦法家强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法是全国人们必须遵守的统一法则,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法律将起不到自己的作用。

(二)立法思想:“因时顺民,详明稳固”

1.先秦法家主张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令也要适应时势,不断革新,立法是法治的最重要的一环,更要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2.法律的制定和内容都要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顺应民心,只有为人民切身利益考虑的法律,人们才会想要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拥护它。3.在先秦法家认为法律既要变革又要保持其稳定性,百姓才能避免少犯错误。4.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法律约束的对象是广大百姓,一定要通俗易懂,法令简明易知,这样百姓才能接受它了解其中的内涵。

(三)普法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1.先秦法家主张对法令的宣传和普及,认为只有人们了解了法,法令才能顺利实施。法律不仅要公之于众,更需要的是要对法令进行大力宣传,给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懂法,才不会触犯法律,降低人民犯错的概率。2.先秦法家还提出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观点,韩非认为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就必须打破私学,各级官吏不仅要学习法律,更要精通法律,做到“以吏为师”,才能向人民作出正确解释和宣传,才能准确地将政策要领传达给人民,使人民懂法、守法、用法。

(四)执法思想:“任法必专,不别亲疏”

“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5]”1.先秦法家认为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法治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一切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落实,人民才会相信政府,相信政府制定的法律,按法律的规定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亲疏远近,只要违法,就必须追责,以维护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法律具有普遍性,百姓在社会生活中必须依法办事,即“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

(五)刑罚思想:“厚赏重罚,严刑峻法”

先秦法家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是通过赏、罚来维护的,但更加突出突出刑罚的作用。先秦法家认为“人性本恶”,认为趋利避害的是本性,主张通过厚赏和严刑峻法使人向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恶扬善的效果。但先秦法家所主张轻罪重罚,对于触犯法律情节较轻的也重惩罚,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先秦法家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借鉴和启示

法治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结果,更是推动社会进步、构建有序社会的法律保障。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社会的借鉴和启示,笔者将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立法方面的借鉴和启示

“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6]。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应当顺应社会环境的变迁,来适应统治的需要和人民生活多样性的变化。要统一立法权,保障立法机关的权威,重视国家立法权的统一,有效地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主张“法令由一出”,强调要重视法令制定的统一性,维护立法机关的绝对权威。

(二)司法方面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坚决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去量刑审判。‘秦是我国古代封建文明的起始,司法审判制度的起源更早,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部落时期的“大刑用甲兵”’[8]。而法家主张惟法而治,强调审判量刑都应于法律为准绳,这个规定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惟法而治的司法行为结束了宗法等级制的落后司法制度,打破了以往“刑不上大夫”的不平等司法制,这是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不仅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同时也改变了我国根深蒂固的等级法治观念’[7]。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是我国当前法治的最基本原则,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让人民在每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是我国司法制度永远的追求和目标。

第二、树立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律的威严不止严格的法律制定,还在法律的严格执行。韩非将“刑无差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为“法不阿贵”,提高执法能力和力度。但是韩非强调“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观点,韩非是一位功利主义者,致力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所以在实际法律实施过程中,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刑无差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执法方面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防止严刑峻法,实行罪刑法定、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大多数学者将秦二代而亡的大部分责任归结于法家的“严刑峻法”,这也是历朝历代批驳法家的主要原因。现代法治国家应当是“罪刑相适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国家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超越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按照罪有多大,刑就有多大,不能强加自己的主观意愿。

第二、改变法律的实施方法,解决法律执行难的问题。“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将法律付诸实施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效力和作用。”[9]司法作为最后一道保障,应当严格执法,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守法方面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要有正确的犯罪防范意识,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先秦法家强调‘轻罪重罚、重刑止奸’,“通过“以刑去刑”,使民众不敢触碰法律。”[10]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公民对法律应该是尊重和敬畏,只有敬畏法律权威、相信法律效力和公正性,才会自觉地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将法律当成自己内心的底线和信仰。只有内心树立了真正的对法治的信仰,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捍卫法律。

第二、加强全民普法意识,加快司法队伍建设和改革。“商鞅为了取缔不利言论,提出“以法为教”的主张,用法律统一百姓的思想。”[11]要求法律通俗易懂,使民众能够理解遵守法律。

第三、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争取做到全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无论什么时代,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法法律实施的效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他们是正义与道德的捍卫者,是沟通法律与人民的桥梁。在今天,只有培养一批专业良好、品质优良的司法队伍,才能更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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