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零口供规则

2019-12-13孔祥璋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沉默权有罪供述

孔祥璋

嘉兴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一、零口供规则出台的背景

在沉默权和无罪推定理论的影响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执行法律规定时方式方法愈加标准、文明和人道,以及在司法实务中,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中心主义认可的侦查取证标准带来的各种诸如刑讯逼供等严重侵害当事人人权的坏处促使,“零口供”规则在司法公正和执行法律的正义,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要求下产生。

以口供中心主义为主的侦查取证模式有各种问题存在,口供在我国向来就被司法人员所重视,有所谓的“证据之王”的称号,获取当事人口供作为证据是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所以可以看出司法实务界对于口供证据是过于依靠的,这致使我国在较长的一段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由于办案人员轻信口供而导致的实际客观情况的偏差,同时包括在前期侦查工作中,为了快速获得相关有利于突破案件的讯息,过急的想获得嫌犯关于案件的口供而不得不采取的一些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一系列正当权利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障。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明确并确立供词的证据意义及其价值,《刑事诉讼法》第55条①的规定明确了了口供所承载的证据价值。基于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的特点,其往往导致实践中大量发生刑讯逼供等一系列程序非正当的情况,更是随着近年来的一大批冤假错案②的纠正和曝光,实在地印证了口供中心主义存在的现实问题,这些冤案的产生让我们的检察机关开始反思如何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如今随着各种新媒体急速的更新换代,伴随而来的是,这种现象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同样使得实践中不断出现“零口供”现象,原有的侦查活动仅仅围绕获取口供展开是根本不够的,准确地运用口供的证据原则,理智地去判断口供的真假,这才是处理好口供去留的重中之重。

二、零口供规则的解析

(一)“零口供”规则的内涵变化

“零口供”规则重点强调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逮捕和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的时候,着重关注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之外的证据类型,不仅仅以其有罪供述作为给其定罪的唯一证据,尽可能确保客观情况的真实,这与刑诉法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所展现出的证据原则,和我国关于补强口供证明力的相关规则保持着高度的一致。从这个点来说,如果需要确立“零口供”规则,那么关于其采证原则和方法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支撑。

“零口供”规则主要包含两点内容:一是当前期侦察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前期侦查中所获得的有罪供述不作任何处理,而是依靠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之外的证据类型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然后再凭借所得出的结论作出是否予以逮捕或者是否将其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二是该规则给予犯罪嫌疑人在面对问询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辩解的权利,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对于检察官的问询保持沉默。该规则中允许犯罪嫌疑人不发表任何言论的相关规定是最为核心的,被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沉默权在我国的另一形态,但是沉默权与我国推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相矛盾的,同时冲击了我国素来极为重视口供的司法实际状况。所以该规则一经推出,全国法律界都开始对其进行关注,并同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机制的一大历史性进步!”

(二)“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前期侦查,以及被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时,面对相关司法工作者的问询,可以依法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并同时不因其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一项权利③。

“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虽然有其相像的地方,但同时在许多方面还是留有差异的。第一、二者获取证据的方法不同,沉默权主张的是在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时候不得采取武力、强迫等非法手段强制犯罪嫌疑人作出陈述;而“零口供”规则则消极不承认有罪供述的存在,试图通过其他客观事实的存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第二、二者在面临如何处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时的表现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沉默权是当司法工作人员给予犯罪嫌疑人米兰达警告后,采取对其有罪供述承认的行为;而零口供规则对于有罪供述持否定的态度,这导致侦察机关前期对案件的侦查是徒劳的;第三,二者在时间的适用范围也不同,沉默权是始终存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但是零口供规则只限在检察院最初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起诉的阶段适用。第四,二者在实现公正程度的方面也有所不同,沉默权真正做到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零口供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指出,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口供保持谨慎的态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口供的获得。当在没有获得口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人员往往不会主动终止案件,检察机关人员没有口供就无法批准或起诉逮捕。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当你迫切想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上获得口供,这非常容易侵犯其人权,大多数司法人员都想手上有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对案件进行一个判断,殊不知在这过程中用力太猛,反而会取得不好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口供情结。

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务界已经过度依赖口供,这让侦查机构一直过于专注于获得口供,甚至有一些办案工作者认为这获得口供是一个破获案子的关键部分,而通常忽略了其他证据的获取和操作。

口供是一个更偏重于主观性的一项证据,所以如果要有更强的证明力,则必须要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支持。因此,为了有效地压制法院的违法取证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首先改换案件看法,尽力战胜原有取证模式的习惯④。建立零口供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任何手段和方法的情况下,解决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的司法现状,加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不包括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类型。

无罪推定标志着诉讼的民主与科学,其意义是指在犯罪嫌疑人在并未判决有罪前,是有权利被推定为无罪的。其基本原则是在程序过程中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可以行使辩护权,与势力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控诉相对抗。

四、总结

“零口供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反映了当事人不是必须承认自己有罪的国际惯例,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提供任何关于案件的有罪供述,除去有罪供述,从其他证据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当事人有罪的话,则推定其无罪,这样实质上提高了办案的质量。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能面对诱惑不为所动,主动排除有罪供述,并认真落实零口供规则的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给检察人员产生一种主观上的有罪的推断,防止他们先入为主,从而可以帮助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实下去。

[ 注 释 ]

①《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②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

③张晓雅.关于沉默权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

④陈晓辉.侦查人员“口供情结”之反思[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

猜你喜欢

沉默权有罪供述
他们就是“有罪”
比较法视域下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的三种模式
——以被告人翻供为主要研究视角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
回到规范分析:克隆人行为是否有罪的方法论审视
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程序正义视野下的沉默权制度
浅谈新刑诉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实现
应验吧
终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