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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2019-12-13曹小小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速裁民商事庭审

曹小小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江苏 宿迁 223600

为了能够有效缓解当前法院积案压力,构建完善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所开展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确定案件繁简标准

基层法院在划分民商事案件的繁简时通常会从两个层面去考虑,一是程序本身的繁与简,二是实体的繁简程度。

(一)从案件程序要求入手划分繁简案件

1.根据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符合以下程序要求的案件将被定义为简案:一是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能够随时到庭参与诉讼的案件;二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较大争议,故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的案件;三是案件无需追加当事人;四是案件无需经过审计便能展开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等工作;五是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或因超出答辩时限而能迅速解决的案件;最后则是案件本身适合迅速裁决的。

2.至于满足以下程序要求者则会被定义为繁案:一是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二是在裁决过程中涉及到审计、鉴定以及评估的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决,因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故相应的评判标准亦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常常会出现因人而异或者是因院而异的情况,程序标准让人比较容易识别。

这样的判定方法虽然难以做到100%的精确,但也接近准确,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但是,在划分繁简案件的时候,必须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审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等案件并不适合速裁审理。

(二)从案件实体入手划分繁简案件

1.根据共同要素划分

针对繁简案件的划分,需要对民商事案件是否有清楚的事实以及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是否存在较大争议等内容予以详细划分,而后再结合案件设置的共同要素来进行合理划分。例如,如果在一起离婚纠纷中,既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而且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事项,诸如分割房产或公司股权等。那么此类案件便不属于简案的范畴;其次则是关注是否有清楚的事实,如在一起民间的借贷纠纷中,若双方矛盾或分歧仅限于借贷的数额、时间以及方式方面,便符合速裁需求而可采取速裁程序。但如涉及到多种担保方式的债务,则不适合选用速裁程序;三是针对双方证据的要素,若当时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双方均提交了过多证据时,势必将提高案件审查难度,让案件难以真正查清。因此,这样的案件就不属于简案。

2.根据案件的类型划分

虽然,针对诸如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离婚后的财产、民间借贷、信用卡等纠纷,我国法律已然可采取速裁的审理方式,但也并非所有案件均是如此,倘若其中夹杂部分复杂化的因素,则亦不能采取同样的速裁方式。

3.根据主客观评估划分

若法官在对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出现了新的情况,但在经过合理调整认定区分简单案件的标准,亦可采取速裁的方式。除此之外,若部分案件可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对当地法院所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上诉率、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和申诉信访率等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统筹总结和归纳出简案的类型和特征,并将其应用于繁简案件的区分实践中。

二、严格程序转换,确保程序公正

(一)优化程序衔接机制

之所以要对民商事案件进行速裁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划分,是因为法院可借此建立案件流转对接机制,如此一来能在极大程度上避免流转反复的现象出现。当然,为切实促进以上目标的顺利达成,有关速裁与普通程序案件的转诉期限亦当在调解立案前予以明确。其次则是在划分民商事案件繁简的基础上需审视转换条件是否合理。如此方能在明确程序的转换流程同时实现对签发审批程序的严格控制。如针对部分涉及金额较小的诉讼与速裁案件,若审理之中发现部分条件并不适用,则需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其转入到简易程序中。严格遵守审查时间的延长和转换程序的规定,制作相关的配套格式文本。

(二)设置程序分流员

在设置程序分流员的时候,可尽量安排由立案法官和法官助理担任。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下列几项工作:一、案中非诉讼的方法,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当事人接受调解,则可将案件直接转入到多元调解环节;反之则继续依照诉讼的程序执行。二、依照案件的具体类型以及综合考量案件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保登记立案所选程序的合理性;三是要结合案件的性质来对其进行合理分流,如结合案件的系列性以及群体性特征等;四、对于可调解的案件,需在调解期限前及时予以督促和监督;最后则是要配合好法院的其他部门来预先做好速裁的转换与衔接工作。

(三)庭内处理简转繁案件

针对简转繁案件的庭内处理,因其中牵涉的因素众多,且在多方因素影响下又容易让案件案由发生变化,故需确保法官本身具有较强能力,能可满足办理复杂案件的各方面需求。倘若案件原本为简易案件,而经审理发现其中影响因素众多而转为普通程序,则简易案件的承办人亦将直接变更为繁案法官,而之前承办相应案件的法官,则在此后的普通审理过程中担任合议庭成员,由此将可保证一些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用被移送出庭,从源头上减少了庭与庭之间协调处理的繁琐现象,有效解决因少数案件由简转繁的过程打乱简案庭法官处理案件的节奏。

三、规范繁简案件庭审和裁判指引

(一)制定庭前会议制度

采用公告形式送达的民事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前置回避申请等程序,明确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答辨、质证意见,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针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应该积极采取举证和质证,凸出案件的争议核心。通过设计规范化的庭前会议笔录和庭前会议工作进程管理表,以此来配合庭前会议制度。

(二)明确庭审的规程

首先,以“门诊式”的庭审来处理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情清楚明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其次,采用“要素式”庭审来处理一些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买卖合同等案件。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应该紧密结合诉讼请求和与这个案件紧密相关的各类要素,合理确定庭审顺序,并紧密围绕存在争议的各类要素同步展开调查和辩论。

(三)制定远程视频庭审操作规程

对于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如果存在不便于到法院开庭的现象,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远程视频的形式进行庭审。但是,在采取远程庭审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远程设备的调试、庭前准备、画面与声音符合规定的要求,规范庭审记录和保存庭审视频。

(四)制定简化裁判文书使用指引

若已然明确民商事案件可采用快速审判的方式来处理,则可同步使用一些简式的裁判文书,如令状、要素以及表格等形式。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来制作一些简化的文书范本,专门针对一些属简易一类的交通事故、信用卡等案件。以此避免复杂性陈述,同时亦让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案件的裁判内容。

四、科学分配审判事务,提高审判团队分工的精细化与专业化

(一)员额法官的调配

通过将一些精力旺盛的年轻法官安排在速裁团队中,让其在处理一些比较简单案件的过程中积累驾驭庭审、组织调解的经验,提升审判速度;一些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可安排其办理复杂的案件;对于喜欢学习和总结经验的法官,可安排其进行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办理。

(二)配齐配强审判团队

通过为法官安排一些能力水平较高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能够大幅度提升办案的效率。由于速裁庭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所以应该尽量将一些具有较强动手能力和办事干练的审判辅助人员安排在速裁庭中。这样充分发挥整个审判团队人员的优势,快速审理简案,类案专审,最大限度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通过根据基层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制度,这样不但能够让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更好地满足现代社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让法官能够将精力投放于案件的审判质量上,从而促使现代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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