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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改革形势下审判监督管理质效的提升
——以“司法责任制下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为视角

2019-12-13贾建鹏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
关键词:审判权质效审判

贾建鹏

(712100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 咸阳)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是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选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和最终归宿。改革进入深水区,摆在我们法院人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审判权公正、廉洁、高效运行?审判管理权与监督权应该如何行使?因此,科学化的管理,法治化思维的监督,势在必行。既要给审判者足够的裁判权,又要通过管理提供服务,通过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结合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实际,粗浅谈一下认识。

一、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概念界定及关系

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赋予法官的最为神圣、最为崇高的国家权力,是代表国家维护正义、实现法治的司法权力,是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最根本、最核心、最专属的法定权力。在审判权运行链条中,院庭长是比较重要的角色。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孤立”行使,“任意”行使。审判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审判权在本质上排斥不当干预的同时,还具有先天性过于自由化、过于独立和过于强大的倾向,一旦失去监督,审判权就容易过于膨胀,甚至走上武断、擅断,更需接受监督。监督的必要还在于院庭长的监督权本身既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职责。监督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结果,而是启动两项程序:一是听取报告程序。即要求(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二是移转案件程序。即在与法官(合议庭)的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启动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案件,最终决定权在于审判委员会。因此,审判监督权是程序启动权,不是实体处分权。

综上所述:审判权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审判管理权是为正确行使审判权提供服务保障,确保审判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审判监督权是审判权行使效果的保障,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二、现实工作中面临的困惑

(一)审判权运行出现的问题

员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后,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自我强化权力意念,对于承办案件有排斥管理监督的抵触心理,往往认为既然是自己承担责任,尽其所能办好案件就行,视管理监督为负担,认为影响自己独立裁判。二是出现能力恐慌,没有承担责任的足够心理准备,过分依赖院庭长指导。前者忽视了权力必受监督制约的要求,较为任性;后者缺乏责任担当,暴露出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较为常见的是同案不同判或者裁判结果有差异,案件论理部分论理性差异大,造成公众评价不一,容易引发申诉信访。

(二)审判管理权运行出现的问题

司改背景下,对于如何做好审判服务下的科学管理,成为一个新命题,出现管理层次不清的问题。一方面在资源配置上,没有做到人尽其才,例如法官助理选配,案件类型分配等方面,造成法官没有真正从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影响判断力,法官处理矛盾纠纷的特长没有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与案件监督不清,“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的程序倒挂现象未能消除。在审判质效的管理上,不敢直面暴露出的问题,下茬立势整改,担心管理冲突独立审判。另一方面,日常审判管理流于形式,反馈的问题重复出现,案件质效的分析研判缺乏实质性落实,不愿管现象较为突出。对于审判经验不善于总结,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未能实质性转变,对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分析解决,在服务审判上似管非管。

三、提升审判管理监督质效的几点建议

打铁必须自身硬。完善司法责任制下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需要法院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结合国情实际,通过司法能力的提升,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一盘棋思想。

(一)强化责任意识,细化权力清单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摆在首位,践行群众路线,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服务意识,敢于对案件负责,敢于承担决策后的责任。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权力清单,做到院庭长、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等权责清晰、职责明确,以制度代替个人决定,注重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保护,突出审判管理的科学性,增强管理的服务理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责任追究促升案件质效的提升。

(二)加强业务培训,注重能力提升

知识是行动的先导。以司法能力提升为抓手,解决能力恐慌,突破能力不足的瓶颈。院庭长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身示范,法官、管理者、辅助人员以自身能力提升促进工作。创造培训机会,强化专业培训。经常性开展本院内部研讨,组织参加系统内培训,多请法学专家学者辅导等,开展多元化形式学习。培训注重实务运用,以解决具体问题为重点,强化对部门法的正确理解适用。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竞赛,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增强职业尊荣感。

(三)规范程序要求,突显权利保护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结果实为不公正。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时释明权利界限,坚持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严格诉讼法程序规定,规范流程节点要求,谨慎行使权力,做到有序审判,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让纠纷在阳光下得到裁判。以工匠精神提升案件精品意识,以规范的程序制造合格的司法产品。

(四)加强职业保障,科学绩效考核

尊重法官职业的落脚点在于有效的职业保障,合理的绩效评判。依法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受非正当干预,管理监督者要及时发现排除可能影响外界干预司法的情形,给法官以足够的思维空间。注重法官身心健康,关心其生活,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制度,缓冲工作压力,树立健康心态。

(五)深化上下关系,落实监督指导

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促进管理上水平,案件质效上台阶。把案例指导制度落实到位,定期研判,做到裁判尺度统一,对于群发性案件,上级法院及时现场指导。比如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权益分配纠纷,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群众自治分配方案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及时给予指导,达到以点带面、息诉服判的效果。监督下级法院司改后各项权力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指导解决问题。以审判质效动态监督为抓手,让问责成常态,让担当成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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