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完善策略研究
2019-12-13迟更新
迟更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一、引言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起着维系诉讼秩序的重要作用,影响着诉讼人得合法权益能否达到有效保护,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得到良好体现。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缺乏对管辖制度的关注度,出现如管辖主体不明确、管辖制度更新不及时、管辖分工不明确等问题,使民事诉讼失去公信力。下面,笔者将针对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推出完善策略。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一)能够帮助各级法院进行合理分工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决定着我国各级法院的劳动分工。完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有助于各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小进行分工,有效提高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效率。例如,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以“金字塔”型的程序设计对法院管辖职权进行三级分层,由下至上形成一个严谨完整的法律结构,愈靠近塔顶的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性质愈严重,而位于塔底的初级法院则负责解决处理个人民事纠纷。完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帮助各级法院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分配,避免因职能分化不恰当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得不到解决处理的现象出现,有效提高各级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工作效率,强化市民对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管理的公信度。
(二)保障民事诉讼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是保障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站在帮助当事人实现实体权益的角度,完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有助于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例如,诉讼人在提交民事诉讼案件时,经由初级法院审理,假设诉讼人对初审结果存有异议,可将案件移送到上次法院进行再审,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的可信度提供双重保障。
(三)能够保证执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能够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深层次分析,决定该官司由哪一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最为合理。通过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分析探究,完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发挥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职能,避免执法资源的浪费,保证执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促进我国各级法院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升级。
三、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缺陷
(一)对于合理法院的管辖职能分配过于混乱
前文提到,我国将各级法院按"金字塔"形进行分配,在提高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存在管辖职能分配过于混乱的显著缺陷,导致职能重叠现象出现,降低了执法资源的利用率。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司法制度的设立与解释工作,不负责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但是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仍保留其管辖权,导致管辖职能混乱重复的现象出现,不仅不能得到最佳的管辖效果,更容易为合理法院在管辖权的争夺战中提供漏洞,导致民事诉讼案件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处理。
(二)管辖权转移制度混乱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包含着管辖权的转移制度,但这之中只规定了"上调性转移",即诉讼人对初审结果存有异议时可将案件移送至上级法院进行再审,而对于"下调性转移"缺乏管理,导致管辖权转移制度混乱的出现,司法公正得不到良好保障。例如,当上级法院成为终审法院时,给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贪污人员利用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存在的管辖权转移漏洞,给下级法院施加压力,下级法院只能够按照上级法院的理念进行案件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失去公信力,更容易导致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立缺乏灵活性
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内容为社会纠纷与个人权益事件的处理,其中存在的不可测因素较多,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受不可抗力影响较大。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立缺乏灵活性,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导致案件事实得不到真实查明。以航空事故追赔民事诉讼案件为例进行说明,依照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该案件的管辖方应为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但是这种特殊地民事诉讼极容易出现司法不公正现象,造成法院与航空事故负责方贪污勾结问题,因出事地法院的不公正处理而损害诉讼人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缺乏科学的确定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设计范围较广,内容庞杂,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标准,导致诉讼人不清楚该向哪一级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的现象出现,也为合理法院逃避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职权、推诿民事诉讼管理责任提供了借口,导致民事诉讼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影响诉讼人追回其合法权益。
四、如何完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
(一)对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取消
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是进行司法制度的设立与解释,不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保留其管辖权,实质上形同虚设,更容易影响最高法院本质工作的处理,造成执法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为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职能过于混乱的问题,保障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因工作重复而造成的执法资源浪费,相关法律部门要对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取消,并逐步限制高级法院的民事诉讼一级审理管辖权。
(二)确立严谨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转移制度
缺乏严谨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转移制度,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体现,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侵害诉讼人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在完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时,必须加大对确立严谨的管辖权转移制度的关注度。例如,相关法律部门可对管辖权转移情形进行严格规定,当下级法院认为该案件有必要由上级法院进行定夺时,可申请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赋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公正性。其次,相关法律部门问派设专门的法律人员,对民事诉讼案件实际情况与情形进行深入分析,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决定其管辖权转移的可行性,防止因管辖权转移不当而造成的民事诉讼案件腐败现象出现,从根本上保证民事诉讼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要将确定性与灵活性进行有效结合
因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制度设置以"公正、科学、客观"作为前提与选择,但是缺乏灵活性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不利于案件的公平性审判。为保证民事诉讼案件事实得到有效查明,填补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将确定性与灵活性进行有效结合。
例如,相关法律部门可根据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管辖影响范围的划定,如在航空事故追赔案件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诉讼人选择负责案件管辖法院,赋予案件审理可靠性,有利于诉讼人追回其合法权益。
(四)利用科学严谨的标准推动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作为指向,帮助其落实作用到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可以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金额为标准进行级别管辖设定,以诉讼请求总金额作为划定级别管辖范围的标准。
例如,以十万元作为标准,民事案件请求总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初级法院进行审理,而超过十万元地提交给中级法院进行审查,以此类推,明确法院民事案件诉讼审理职能层次的同时,有助于帮助诉讼人确定提交民事诉讼申请的对象。其次,要降低"影响范围"对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标准影响力,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较大,当事人情绪、法律判断力等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极大影响,以"影响范围"为标准进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职能的划分容易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判断,因此"影响范围"不能作为划分级别管辖权的标准。
五、总结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决定了我国法院系统的执法分工,决定审判权能否得到真正有效落实,影响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性。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将民事诉讼李斌管辖制度的更新完善放在工作首位,站在客观公正的视域,处理解决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进行修缮,利用完备的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