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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2019-12-13黄雪娇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读物数字

黄雪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5

2018年4月13日,第四届中国数字阅读大会上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显示,目前我国已有接近4亿的数字阅读用户,市场规模达到152亿元。其中,2017年有声阅读的市场规模达到40.6亿元,增长率39.7%,借助于音频媒介开展的综合类知识付费服务迅猛发展,贡献了10亿元的收入规模,成为新的行业增长点,推动了包括传统音频类节目、有声书在内的有声阅读市场整体向前发展。[1]数字阅读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版权保护难题,文章以数字阅读时代的有声读物为研究对象,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裁判文书,分析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实现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深陷困境

考察北京、上海和广州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2014年至2017年间的案件审理情况,共获得到17554份裁判文书,其中著作权纠纷10338件,占比为58.89%,而在著作权纠纷当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数量为5506件,占到了著作权纠纷总数的53%,遥遥领先于其他案由。[2]截至2018年8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案件”中以“有声读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148份裁判文书。通过分析发现,数字阅读时代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至少面临以下难题:

(一)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亟待厘清

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直接关乎版权人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及受保护程度,但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无法直接判断出有声读物何时具有作品属性/何时属于录音制品。比如在“谢某、深圳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作品均以形成外在表达为其前提要件,对作品的改编应以改变作品之表达,且该改变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制成有声读物的涉案作品被改变的只是形式而非内容,制作过程是对涉案作品的复制而非演绎,且对涉案作品的朗读本身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具有独创性成分。因此,该案中有声读物在法律性质上被认定为录音制品而非演绎之后的新作品。[3]也就是说,面对复杂的数字阅读环境,必须综合考察有声读物的形式、内容、思想之表达以及独创性程度,来判断其是否具备作品属性。

(二)有声读物授权审查和侵权责任不明确

在商业模式创新背景下,有声读物突破了过去以文字作品为主要依托的发展模式。有学者按照有声读物作品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文字作品有声读物和影视作品有声读物。[4]一方面,对有声读物的来源作品进行授权审查,是判断被诉的行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未经许可均构成侵权。有声读物的利用方理应负有审查上游授权是否合法的义务,且这种审查应当是实质性审查,若仅作形式审查在诉讼中不应认定为利用方已尽审查义务。另一方面,作为著作权上的一项专有权利,信息网络转播权在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其侵权构成并不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或者因侵权行为获利为要件。在有声读物侵权案件中,只需查明上游有无授权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若无即构成侵权。在存在多个侵权主体的案件中,还需查明各侵权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从而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有声读物的侵权损失缺乏科学评估机制

由于侵权手段和方式的多样性,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方侵权所得的窘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在有声读物版权侵权案件中能够获得的救济主要表现在财产权益方面,而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计算直接影响最终法院裁判能够支持的赔偿数额。曾有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通过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以及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兹以为,可通过建立健全损失评估机制实现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方的侵权所得的目的。

二、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为理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及亟需解决的问题,接下来将从立法层面、版权监管、平台方的自我审查以及权利人维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实现有声读物版权完整且无漏洞之保护的路径。

(一)立法相对滞后,监管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目前,有声读物无法依据《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类型进行版权认定。传统上的做法是通过作品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有声读物是否具有作品属性,但大部分案件中都将其认定为录音制品,长远来看,这种粗糙的处理方式不利于权利人的私益保护,也不利于国家文化教育发展之公益目标的实现。我国在完善版权立法之时,有必要明确有声读物的作品属性及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监管是近年来打击网络盗版、保障有声读物版权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13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查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22568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3908个,下线盗版链接600余万条。[5]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版权监管体系,也未能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确立与之适应的监管措施,更欠缺专门针对有声读物开展的监管活动,其实效性就大打折扣。此外,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都属于版权监管主体,但权限分工模糊,以致版权管理秩序混乱,版权管理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对有声读物版权的科学监管和有效保护。

(二)网络平台的自我审查机制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

艾瑞咨询发布的《2018年中国在线知识付费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12月,喜马拉雅FM在第二届“123知识狂欢节”中内容消费总额达1.96亿元。[6]目前,喜马拉雅FM已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平台版权自纠自查机制,通过“语音识别+人工审核”的方式努力实现精准识别侵权行为并及时加以处理。但目前有声读物平台事先并无进行自我审查的法定义务,只要其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之规定,就可适用“避风港”原则,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技术支持,或是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方能认定平台构成侵权。

(三)版权登记制度利用率低,专门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建立

2018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6年全国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统计》显示,2016年度全国自愿登记作品共计1599597件,其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登记出证87988件/系列,涉及作品139928件。[7]相较于数字阅读时代各类作品的生产速度和规模,版权登记的作品数量简直微乎其微。有声读物目前因不属于单独的作品类型无法登记,而有声读物来源作品的登记数量虽无单独统计数据,但在总体基数极低的情况下,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前的版权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近年来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虽提升不少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且互联网的普及让很多人潜意识地认同资源免费共享,客观上阻碍了版权保护之路的推进;另一方面,作品的创作者对版权登记的程序、步骤、流程不甚了解,对作品属性也缺乏清晰认识,加之版权登记的付费要求使得许多作者不愿意进行登记。

三、实现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路径探析

有声读物版权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授权合同缺乏规范性,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也很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将从以下方面探讨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路径和方式:

(一)明确有声读物的作品属性和版权人的权利义务

面对当前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亟须完善相关版权立法,将有声读物单独作为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同时强化对邻接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还需厘清版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文字作品有声读物,需要明确文字稿件版权人、播讲稿版权人以及原著作者的权利义务;对于影视作品有声读物,则需明确影视作品的制片人、编剧、作曲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播讲影视作品人的权利义务。此外,无论是对著作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说,授权合同具有为权利划界的重要意义。

(二)外部监管与自我审查相结合,提高授权合同的规范性

一方面,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牵头开展的专项行动已经在打击网络盗版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应当通过行政立法将版权监管机制的方式、步骤、程序确立下来,根据各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特征进行分类,分别适用适当的监管方式和惩处机制,提升监管效率。

另一方面,有声读物平台方也应自觉建立版权审查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目前有声读物平台只对明显侵权的信息负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若是与提供有声读物来源作品方合作产生收益关系,才排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网络平台的自我审查对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提升网络平台在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中的注意义务。

此外,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应将授权合同的规范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有声读物平台的自我审查也应将授权合同的规范性作为审查重点。

(三)建立专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侵权损失评估机制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有声读物版权人在诉讼中要提供著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还需在作品上署名或者刊登声明,否则诉求很难获得支持。因此,成立专门的有声读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它能推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适用,鼓励版权人在创作完成作品之后积极发表,发表之后保留出版记录,不发表也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确认权属;另一方面,还能不断丰富完善我国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系统,集中力量打击盗版,畅通救济渠道,促使规范化使用著作权授权合同。同时,建立科学的侵权损失评估机制是保障有声读物版权的必然选择。首先,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市场价值不断攀升,为充分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有必要取消现行立法规定的五十万元以下赔偿数额的限制。其次,法院在根据案件情节认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影响,以及作者的地位、贡献和社会影响力。最后,法院还应全面考察侵权的内容、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判断商业化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性和配合程度,以及有无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大规模侵权等情形。

数字有声阅读可以让用户解放双眼之时利用碎片化时间听取音频类节目、有声书,达到娱乐休闲的目的,能对传统音频类节目及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满足移动时代全民阅读的消费习惯,使原著作品价值实现最大化。但在数字阅读和全民阅读背景下,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只有明确有声读物的版权属性,提高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督促其进行版权内容的自我审查,保证授权合同规范,才能实现有声读物版权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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