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类案检索机制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2019-12-13刘明丽
刘明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000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荀子
同案同判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最朴素的理解。人们有理由期待,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或地区,法官在面对类似的案情时,会作出相似的判决。同案不同判则有损司法公信力。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让审理者裁判”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体现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和独立性,去除了行政化办案的弊端,但也带来了司法裁判权分散、裁判方式不一致的问题。为了使裁判尺度更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规范,立法与司法高层从颁布法律、法规,到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进行指导和规范。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较为抽象,适用难度较大,同一案件需要适用的法条又常常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查找法条耗时耗力却难保失之不全面,而一篇篇高质量的类似案例生效裁判文书则是办案的法宝。裁判文书中既有千变万化的具体案情与抽象的法律条文如何结合的详细指引,又有具体的裁判依据、裁判思路可供遵循,甚至有现成的说理段落可供使用,在提高文书撰写的规范性的同时,还可以节省撰写文书的时间。可以说,对类似案件的检索和对类案裁判文书的参考是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类案检索和适用的一般步骤为,首先找到待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而进行类案检索,接下来对检索到的案例进行筛选,选取遇到的问题与待决案件最为类似、处理恰当、行文规范并且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作为参考,进而使用类比推理的方式参考选取的类案裁判文书,形成待决案件的裁判思路,作出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其他案例检索工具在类案检索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现有的类案检索工具不成熟,检索模式较为粗犷,分类细化不足,检索结果的裁判要点提炼不足,大大影响了检索的效率。同时,现有检索工具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设置检索入口,司法工作者需要逐篇阅读进行筛选。在将来指导性案例的数量逐渐增多之后,逐篇阅读检索存在的不方便大大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率和作用的发挥。基于当前类案检索工具的不足,改进类案检索方法、提高检索效率成为了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呼声。
一、现状思考:当前类案检索工具存在的不足
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官的审判工作经验格外推崇,认为从事审判工作年限长的法官办理的案件多,在遇到新的案件时,能够得益于以往的办案经验,作出恰当的处理。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问题真切的呈现在司法工作者的面前。人们不仅要求解决纠纷,还要求解决得又好又快。这时,单靠法官个人凭借审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来处理案件,难以满足工作要求。与此同时,截至2019年5月26日,上传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数量已逾6853万篇。①这数千万篇裁判文书中包含了对纷繁复杂的纠纷的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处理方式,这是全国法官辛勤耕耘审判工作的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信息技术的发展、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正在使一人将全国众多法官的司法审判工作经验集于一身成为可能。而高效的类案检索工具则是利用这一数据宝库,将与待决案件类似的案件从浩瀚的数据库中快速查找出来的桥梁。倘若能够借助类案检索工具,快速找到待决案件的裁判方法,将对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统一裁判尺度起到重要的作用。
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重要方法,也是新的工作要求。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②明确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③该意见对类案与关联案件的检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将类案检索工作提到了新高度。与此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常态化之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积累了海量的案例资源,为类案检索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3年7月开通至今,经过五年多的运行,现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体量最大、影响力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海量生效裁判文书资源的汇集,对促进裁判标准统一,为新型、疑难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指引,增强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有类案检索工具仍不成熟,上传的裁判文书分类细化不足,加工、标注缺乏,给检索带来较大的困难,难以实现精准推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检索不方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考援引的效果。
(一)现有类案检索工具不成熟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信平台为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提供案件类型、案由、全文检索、法院名称、法律依据等多种检索途径。在查找类似案例时,常用的是案由检索和全文检索功能。例如待决案件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通过依次选择案由-民事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即可检索出相同案由的案件,笔者使用这一案由检索的结果为478481个。④显然,在使用案由检索时,由于同一案由下有巨大数量的裁判文书,致使检索结果不够精准。这就还要辅以全文关键词检索。但全文检索的结果常常是,关键词较长或者输入条数较多时,检索结果常常为零,而使用较简短的关键词或者较少数量的关键词时,检索结果常常有成千上万,包含大量不相似的无用信息,需要从中逐篇阅读并筛选出类似案例,这一过程要耗费大量精力。
法信平台在介绍中称可通过其独有的法律知识导航体系、领先的裁判剖析以及同案智推大数据引擎,对海量法律条文、法律观点、案例要旨、裁判文书等法律知识资源深度加工、分类聚合、串联推送,从而为用户提供高效精准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和案例大数据智推的服务。⑤其按法律库、案例库、裁判库、观点库、图书库、期刊库分成若干个分库,可以分库检索,也可以进行全库检索。在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法信平台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存在着一样的检索结果不精确的问题。法信平台为实现精准检索,创设了法信码。例如,要检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信码是A2.F43。法信码的检索路径是民法商法-民法-合同-合同分则-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理论上说,其按照学理上的部门法、内容章节、具体情形进行的法信码分类方式,比单纯的按照案由查找的精准度大大提高。但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一关键词来看,法信平台并没有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个与案由一致的法信码再细分成下一级法信码,法信码并没有发挥出精准检索的作用。法信平台的细化分类式检索是一项很大的进步。然而,法信平台制作的法信码分类标准并不统一、分类层级尚欠细致,仍需进一步改进。此外,法信平台中的案例库拥有经过提炼加工的案例,带有案例要旨,便于使用者迅速掌握案情和案件的裁判观点,省去了阅读次要信息的时间。但由于案例库需要人工对案例进行分类和编写,现有的案例库资源较少、案例也略为陈旧,起到的实际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指导性案例检索不便
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揭示,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重视立法,在法治建设上以立法为中心,制定法体系的水平较高,选择的是由制定法到制定法和判例相结合的道路。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重视司法,在法治建设上以司法为中心,判例法体系的水平较高,选择的是由判例法到判例法和制定法结合的道路。两种法系的路径选择不同,然而均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制定法和判例制度的平衡。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例,既是一种供参考的在先裁判文书,更重要的是包含着法律适用规则或法律解释方法,是对我国成文立法固有缺陷的有益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就使指导性案例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拘束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最为重要的案例资源,检索起来并不方便。虽说到2019年5月26日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112个指导性案例,可以逐篇查找。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指导性案例数量越来越多,逐篇阅读效率显然过低,便捷检索方式的缺乏给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二、案例检索技术的国际比较
遵循先例原则为普通法系判例制度的根基。普通法系国家使用判例法进行裁判的过程一般是,首先识别一篇判决先例用作基点,然后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接下来通过比对事实,最终判断是否全然适用先例中的判决理由来作出裁判结论。找寻适合的先例是适用先例来裁判的第一步。判例的检索是普通法系国家适用先例裁判的首要步骤。美国的判例检索系统已相当成熟。现今使用范围较广的检索工具主要为Westlaw与LexisNexis。Westlaw把判例的种类分成400多个大类,每个大类都包含一级小类,每个小类都拥有一个钥匙码(key number)。比如,要检索有关居间合同中涉及代理终止与代理期间的判例,我们首先要找到居间合同这个大类,编号为65号。在这一大类之下进而找到雇佣小类,再在雇佣小类下找到代理期间与代理终止,其钥匙码为k9,今后若想查找类似案例就可以通过直接输入65k9这个编码来获得。这样的分类方法可以让司法工作者或其他用户更为快捷地检索到需要的案例。较为有经验的司法工作者通过直接输入钥匙码就能够检索到判例。在使用钥匙码检索方法以外,Westlaw还提供通过案号、当事人的姓名或自然语言等检索方式。由于检索系统分类科学、完整成熟,在实务中很多情况是,司法工作者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后,根据自己的教育经历和司法审判工作经验,首先初步判断案件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来确定检索方向,进而锁定判例,之后通过一定的推理方式来判断获得的判例是否适用于当下案件的裁决。⑧
为弥补成文法滞后与不周延的固有特性,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自己的判例制度。德国是其中的代表。德国没有遵循先例的正式制度,只在《宪法法院法》这一程序法中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对其他全部法院都有拘束力。而事实上,为了防止判决存在被推翻的风险,下级法院几乎总是遵循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的级别越高,其作出的判例就越为权威,并越为下级法院所遵循。法院的裁判中经常能看到引用判例的情况。德国法官常常通过引导词或者法条来检索案例,并把待决案件的事实与引导词中的每个要件进行比较,看二者是否相符来实际适用。德国法院编纂的判例集,在判例之前会加上两部分内容:一,判例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二,引导词(Leitsatz)。引导词兼具裁判要点和关键词的作用,为判例承载着的主要法律意义,即对案件涉及法律意义的论断。引导词与判例所涉主要法条在方便检索与研究方面发挥作用。联邦宪法法院曾颁布的判例引导词为“汽车并非刑法典意义上的武器”,其体现的法律含义更易被读者所掌握。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体系汇编》以法律条文为框架,并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例的汇编。⑨
三、类案检索技术改进的建议
(一)建立指导性案例检索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该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特性和标准,应当对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据此,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拘束力的部分,在参照适用方面具有关键意义。发布者并未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照搬,而是重新梳理之后进行提炼和总结,从而具有重要的指导实践价值。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及载有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我国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与德国法院的引导词较相似。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法院的通过引导词和相关法条进行案例检索的方式可供我国借鉴。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当前运用最广泛的案例检索平台,建议在该平台上设置一个单独的指导性案例检索入口。检索方式中除了设置现有的案由检索、法条检索和关键词检索等多种方式。还可以增设法律法规汇编,并将指导性案例的超链接编写入相应的法条之后,用户在查找相关法条时,通过点击超链接即可得到指导性案例,不仅便于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和应用,也通过实在的案例扩展了法条的可读性,提高了施法的效果。
(二)建立案由、一级小类加钥匙码的细化分类检索模式
法信平台的按照部门法名称、章节及细化案情分层分类检索的方式提高了检索结果的精准度。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法律还在不断的新颁布和修正中。这样,基于具体部门法结构的法信平台可能会随着法律的颁布和修改,要大幅度调整案例的编排,工作较为繁重。笔者建议可以参考美国的案例检索方式,将我国案件的案由作为大类,对大类编号,同时每一个大类之下都含有一级小类,每个小类都拥有一个钥匙码,进而通过选择或输入钥匙码进行类案检索。例如,想要检索涉及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类似案例时,可以选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作为大类,假设编号为55,再选择“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作为小类,假设编号为s7,通过输入55s7进行检索,从而得出类案判决文书。这样的检索方式设定要求开发人员精确编写好一级小类,同时,在上传裁判文书时,或者撰写裁判文书时,需要对一级小类进行载明或者标识,从而提高检索的准确度。从当前来看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但在大数据加互联网轰轰烈烈的改变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的今天,数据整理方面的创新是有必要的。
(三)加强对优秀裁判文书的筛选和整理加工
判例与法条相比更富有情境性,其可将法律条文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展示出来,使同类案件得以辨识,在具体案情中讲述对法律的理解,从而为待决案件的裁判提供翔实的、生动的解决方案。⑪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有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全部四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体量巨大。由于地区差异、审判人员对个案的认知差异,裁判文书的质量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参差不齐,因而,并不是所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均具有较高的参考适用价值。法官希望检索到优秀的裁判文书来参考,从而使手中的待决案件最终形成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这就要求开发人员需要对浩如烟海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和提炼加工,从中选取优秀的裁判文书进行裁判要点的提炼,从而提高用户检索筛选的效率。由于裁判文书最精华的部分是以本院认为开头的说理部分,既承载着对整个案情的归纳,也是裁判方法的集中体现。开发人员还可以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集中整理,形成说理库,大大节约裁判文书检索和撰写的时间。
四、结论
《荀子·王制》写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当成文法有规定时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判,成文法没有规定时,便援引已往的判例体现的法律规则来作出裁判,这一思想至今影响深远。本文尝试提出类案检索技术改进的建议,以期打造好类案检索司法资源宝库,对海量的裁判文书进行分门别类、提炼整理以及标注要旨等方式充分挖掘,进而使得裁判尺度更加统一,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规范,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 注 释 ]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 wenshu. court. gov. cn/ [EB/OL].2019-5-26.
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Z].2017年8月1日施行.
③处理情形分别为: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Z].
④检索日期为2019年5月26日.
⑤法信网.http: // www. faxin. cn/ html/ about/ About. aspx [EB/OL].2019-5-26.
⑥何家弘.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1):20.
⑦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 // www. court. gov. cn/ fabu-gengduo-77. html [EB/OL].2019-5-26.
⑧雷磊,牛利冉.指导性案例适用技术的国际比较[J].治理研究,2018(1):113.
⑨前引⑧.雷磊,牛利冉文.
⑩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J].中国应用法学,2017(4):41.
⑪顾培东.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J].法学研究,201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