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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经济性原则下民事执行权的适当扩张

2019-12-13亿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民行执行权结案

易 亿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民事执行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理论研究和执行实践中,我国民事执行权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难方面仍需要进行纵深改革,推动构建合理的民事执行的运行机制。

一、经济性原则下民事执行权适当扩张的必要性

对法院来说,在特定情况下适当扩张民事执行权有利于选择最简便的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问题,符合遵循高效、公正、透明、安定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同时,还能紧跟时代发展形势,彰显司法的民主性。

对债权人来说,在特定情况下适当扩张民事执行权有利于债权人更好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打破因法律限制而造成的争议执行停滞。

二、当前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执行人的消极对抗。在实际执行中,当事人规避执行花样百出,时常出现执行法官明知,甚至普通人都可以确定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但通过法定的财产调查手段却无法查询到其财产,或者即使查询到财产也难以处理的情形。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者消极对抗的情形比较普遍。另外,法院查封的财产难以变现、已被查封的房屋土地权籍不一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难以变现、住房公积金的查封无法执行变现等问题都会影响到法院的执行结案。

(二)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终本程序需满足五条,其中一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中何为“已依法予以查找”,司法解释关于其具体内容不甚明确。比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已拆迁,无法确定现居住地,或者找到其住所地后,其长期不在家等各种情况,需查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司法解释规定“已依法查找”的程度。这种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终本程序适用乱象横生。另外,对于部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的,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需长期扣划的,不同的法院结案方式不一,有的按执行完毕结案,有的作终本处理,导致执行混乱。

三、经济性原则下民事执行权适当扩张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与法院执行机构构建工作联动机制,优化执法环境。通过重视加强与法院交流、沟通,检法协调建立规范的执行监督机制,增强审判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着力加强与控申、案管的沟通协调,明确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流转方式和工作配合模式;加强与自侦部门的联系,规范相互移送监督线索的衔接程序、办理要求和配合方式;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之间的配合,侦查监督、刑事公诉工作过程中获知相关的关于民行工作方面的线索,及时向民行部门转交。

(二)强化上下检察一体协作,整合民行监督资源。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市级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交办、转办、提办、督办等多种工作方式,适当分流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有效整合两级院的民行检察资源,也可以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能力。

(三)强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保障。完善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建设是根本。作为监督者,自身首先要熟悉执行的各个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识别违法行为的能力,因此必须培养精通民商事知识的专业队伍,配齐、配强监督队伍,才能满足民事执行监督的需要。一方面要注重从法院审判部门或者执行部门中选拔选调,更重要的是强化自身专业人才培养,通过组织培养、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民行干警业务素质,提升监督水平。

(四)多种监督手段并用,增强监督效果。目前,检察建议偏软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建议根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违法行为调查、要求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等多种监督手段。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定、决定等,可以按照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纠正或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针对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可能导致实体错误的,可以在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错误行为。针对长期久拖不决、执行难的情况,可以要求法院书面说明未能执行理由。

四、结语

新时期,民事执行权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民事执行相关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民事案件实践中汲取经验,持续弥补法律缺陷,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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