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债权实现问题
2019-12-13商芮嘉
商芮嘉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激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逐步成为实务中的热点问题。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依托,以“民事案件+债权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为关键词,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三年间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案例6208例。笔者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有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案件不外乎以下几类: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类型
(一)无继承人型
此种类型主要指: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申请人以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继承且自己对其享有合法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该遗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将该财产归申请人所有。
这种类型的案件实践中比较少,主要发生在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特别程序中。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三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上述案件仅53起。
(二)有继承人型
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
1.继承人继承遗产或从遗产中获利:
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审理的(2017)黑民再209号案件,笔者通过对此类案例进行整理,发现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当债权人权益与继承人利益出现竞合的时候,如若继承人继承遗产或从遗产中获利,则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以继承人承继的遗产为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案例也不少,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92号案件。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案件,法院的一般观点为:倘若继承人未从遗产中获利,则判决通常为:继承人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但应以被继承人遗产为限。
总的来说,现阶段人民法院对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司法态度大多为:当债权人权利与继承人利益发生竞合时,若继承人从遗产中获利,或无法确定其是否获利,则法院倾向保护债权人权益,但以其在遗产中所获利益为限;若继承人未从遗产中获利,则法院倾向保护继承人权益,以被继承人所余遗产清偿为限。
二、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有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虽现已有了公认的大致的司法审判方向,但对于某些具体案件,仍存在争议。比如在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夫或妻一方死亡,各继承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存在区别,实务中就存在着多种看法。
有法院认为:应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区分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进而明确偿还主体和范围,不应在未区分的情况下直接确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被继承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被定为共同债务,生存一方配偶无论是否承继遗产,都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如(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95号案。当然实务中,亦有法院未对债务进行划分,直接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2017)津民终81号案。
笔者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在其他继承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层面,既存在有限制的连带责任(配偶清偿债务,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存在补充责任(债务由配偶偿还,不足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责清偿)两种形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遗产尚未分割,被继承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负有当然的连带清偿义务,且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该配偶的连带责任具有明显的无限性;就其他继承人而言,负有以遗产范围为限的连带清偿义务。关于被继承人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依然存在比例分担和追偿权问题。然与被继承人个人债务中涉及的追偿权相比,两者存在一定区别。后者的追偿权以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比例为基础,而在前者的追偿权中,因被继承人配偶的清偿责任明显大于其他继承人,故被继承人配偶承担的债务比例也应大于其他人,否则有失公平。对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配偶负有清偿义务,其他继承人以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外承担的清偿责任超出比例者,可向其他继承人追偿。被继承人配偶和其他继承人之间承担上述债务的比例,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分割比例确定。如遗产已分割,如前文所述,配偶依然负有清偿义务,其他继承人在分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追偿权亦是如此。
三、有关继承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笔者认为:若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则当然承继被继承人的诉讼地位,以当事人的身份(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为被告)参与诉讼。如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其不能直接承继被继承人的地位,其在诉讼中地位应当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