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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探究

2019-12-13潘小飞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投资性证券法众筹

潘小飞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20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加大,股权众筹打破了传统的证券融资模式,已经成为证券法领域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并且这种证券融资形式已经成为部分中小型企业以及初创型企业筹集资金的手段。股权众筹的出现虽然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但是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就目前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平台监管力度不够、发行方式认定不清、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因此我国的法律开始重视股权众筹这一行为,适当地加强了对股权众筹平台监管,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

众筹的意思就是群众募捐或者大众筹资的行为,网民们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募捐,一般情况下标的额较小,用来支持募资者的经营管理、创业计划或者其他的社会事业。这种新型的普惠融资模式受到普通创业者的青睐。股权众筹主要是指募资者借助互联网出让融资项目中的一部分股份,让投资者享受该部分利益,从而达到投资的目的。我国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借助互联网公开进行小额股权融资的行为[1]。在该意见出现之前,股权众筹的行为一直受到质疑,一度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就是私募股权的行为,在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后,这种说法才得到改善。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种是领头—跟投,第二种是快速合投[2]。“领头—跟投”这种模式的人员组成是一名主要领投人以及多名普通跟资人,这种投资模式占据着股权众筹市场的主要地位。这种模式下人们想要成为普通跟投人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在指定的平台注册即可,并不需要管理融资项目。如果是想成为主要领投人,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的金融投资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申请程序也会更复杂,在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根据资料的内容一一核实,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待审核背景调查结果合格后才能拥有领投资格。领头人需要对融资项目进行评测和管理,与项目的其他投资者进行讨论,缩短融资周期,与此同时需要维护好投融资双方的关系。“快速合投”即“联合投资”,所有投资者在项目中的地位相同。一般是因为投资者个人精力有限,于是将融资项目推荐给身边感兴趣的其他人,多个投资者共同经营管理项目,从而大大降低融资风险。

三、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探究

股权众筹的重要部分就是股权众筹投资合同,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一份共同事业中并依靠他人的管理和付出来获得一定利益。这种交易过程中的客体就被认定是投资合同,也会被认定是证券,自然就会受到证券法的控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标准内容本质与投资性合同基本一致,因此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符合投资性合同的标准,应该由证券法进行调整和规制。

证券的定义可以解释为“投资者共同投资一份风险事业,取得通过他人努力得到的利益的凭证”,认为投资份额也算做证券的一种。很多学者都希望我国相关部门将证券法的证券概念内容进一步扩大,就股权众筹这部分内容来说,立法部门应该对现有的证券法进行修订,实现通过法律来控制和规范股权众筹行为,同时将股权众筹列为注册发行豁免的情形之一,从而让修订部分的内容与证券法中的其他修订事项相协调,例如股票发行注册的改革新制度、证券法的全新定义等等内容,此建议得到了我国大部分学者的支持。

股权众筹投资合同就是证券。证券的特点主要有投资性、可转让性以及等额均分性等等,而股权众筹投资合同也同样具有该特点[3]。另外,从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经济角度来看,其代表特定的权益凭证具体可以通过持有人的得需求进行转让用来套现,即可转让性。在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的回报大多都是依赖项目管理者即筹资者的努力,即投资性。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资产能通过经济运行实现增值,投资人根据股份进行利益均分,体现了等额均分性。可见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特性与证券的特性一致,即股权众筹投资合同可以视作证券,可以根据证券法进行管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股权众筹还不具有法律意义,相关部门也正在为股权众筹纳入法律范畴做努力。本文确认了股权众筹具有证券法属性,是未来股权众筹行为通过法律进行调控的逻辑基础。希望相关部们能尽快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让股权众筹能合法化,保障民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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