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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应对策略

2019-12-13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职称评定司法鉴定法医

姚 恩

(350300 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 福建 福清)

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也层出不穷、形式多样,科学的法医鉴定在司法诉讼、法律制裁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了司法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诉讼审判的结果和进程,为案件的公正性提供重要的保障。然而,当前我国法医鉴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度不令人信服,实践操作过程中更是问题别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法医鉴定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损伤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客观,对于办案程序乃至社会发展进程起到了阻碍作用。

1 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医损伤鉴定的时间不合适

在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中,讲究时效性,在不同时间鉴定结果可能不同,甚至会出现矛盾以至于掩盖真相的现象。因此,无论对于活体损伤的鉴定,还是对于死体损伤的鉴定,都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然而,当前我国法医鉴定对于时间的选取并没有严格的制度限制,缺少监督提示;而专业的法医鉴定医务人员比较欠缺,部分鉴定人员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类型鉴定之间的区别缺乏科学的审视和判断,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总会出现一些由于鉴定时机不恰当而引起的问题,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对司法刑事案件结论的辅助作用也进一步降低,更严重者会影响案件裁定的公平、客观性,进一步导致司法与法医之间的矛盾,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影响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为司法和法医的合作制造障碍。

1.2 法医损伤鉴定检查不全面

在保障时效性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于鉴定范围是否全面,也影响到法医损伤鉴定的结果。当前,我国法医鉴定技术不先进、设备不完善、制度不完备、相关监管不严格、职称考核、继续教育欠缺,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都导致了法医从事人员专业性、技能性不够高,能力不强,对于同一活体损伤检测的鉴定,只会用单一的手法、单一的技巧进行,对于鉴定的结果,缺乏多样化的分析能力。对于鉴定结果不加以区别区分,看不到差异性,大而化之,导致鉴定结果中很多细节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症结被掩盖。此外,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缺少平时的实践操作,缺乏对于国际上最新的理论知识以及操作方法的了解,导致自我知识库没有及时更新,使得部分相关医务人员对于一般性的临床检验方法比较熟悉,而缺少对于特殊性的检查方案的了解,在突发案件或者特殊性鉴定检测案件中,操作专业性严重不足,实践起来束手束脚。

1.3 鉴定分析中不借鉴医学资料

医学资料在法医损伤鉴定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定期研读最新医学临床资料,可以起到查漏补缺,去伪存真,弃旧图新的作用,对于更新医务人员的知识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医学资料借鉴,也体现在法医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的过程中。缺乏对于医学史料的借鉴,也体现出法医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职称评定考核内容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断层现象。考核的内容不能包罗近年来最新的医学史料、临床实验方案,导致法医在职人员,严重缺乏充电,使得医务人员不能运用最新的医学资料,而不负责任的简单的作出鉴定结论,这样的行为必定会影响法医损伤程度鉴定的正确性,导致对于接下来的活动所提供的依据、原始结论错误,影响后续结论的正确性。

1.4 对于矛盾结论的搁置

在法医损伤鉴定过程中,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鉴定结论打架,鉴定结论矛盾,久鉴不决的问题。对于这些棘手的问题,部分法医鉴定人员存在畏难情绪,秉承着宁可少做,也不愿做错;宁愿搁置,也不愿多事的态度,对于矛盾结论视而不见。对于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加以探索,没有解决问题的精神,直接导致了部分法医鉴定人员专业度不高,面临职业上升天花板。进一步也体现了法医鉴定过程中,对于难度较大的鉴定实践缺乏必要的解决通道,对于相关人员缺乏监管引导,久而久之会引起行业乱象。

1.5 监管机制缺失

强有力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是保障法医鉴定结果公平准确的前提。相关司法监管机制的缺失,监管力度不大,监管排查形式化、流程化等问题,导致法医相关从业人员对于结果界定的随意性和不负责性。对于出现重大纰漏的鉴定结果缺乏相应的处罚制度,使得法医鉴定人员从业环境松散,不利于提供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

2 解决法医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医鉴定标准

大到鉴定行业,小到各个医疗部门,都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医鉴定标准,对于科学合理的法医鉴定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按规定进行鉴定。在相关规定过程中,应当对于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鉴定案件,进行鉴定时效的规定,法医从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的时效内进行鉴定,得出合理的鉴定结果。设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不按规定进行鉴定的行为进行严格处分,展开公示,以儆效尤,严重者应当吊销医师执照,从而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和行为统一性;对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励行业内从业人员向好的方向发展,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从而有效确保鉴定结论的公平性、时效性、准确性。

2.2 落实全面性的鉴定程序

在鉴定程序的设立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同一案件不同鉴定方式所带来不同鉴定结果的影响,在鉴定程序中增设同种案件不同方式的鉴定程序,既保证了鉴定结果的精确性,也使得从业人员在掌握一般性的临床检验手段之外,还可以深入研究掌握特殊的鉴定手段,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应急能力。对于同一案件不同鉴定方案产生的不同结论,应当给予辨别和区分,研究其差异性,分清主次,分辨哪些可以作为诊断依据,哪些只可以作为参考。并且将分析步骤,落实成文形成文件,上报有关部门考察检测,当完成上述程序,才可判定为合格的鉴定结果。

2.3 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考核内容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各类医学知识的真伪有待论证,对于国内外新发表的医学资料,应当给予辩证的看法,认真核实其内容,对新旧知识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存在矛盾,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的考核内容,将近年来国内外新的研究结论和实操方法,加以整理汇总,形成考核材料,有助于法医从事人员能够及时的掌握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定期继续教育和不定期的考核相结合,使得医务人员能够及时的补充医疗资料储备。将各项考核和继续教育的成绩与职称评定挂钩,对于成绩优异和成绩较差的现象制定合理的奖惩标准,以此来督促医务人员向专业领域迈进。具体形式可以为:集合各鉴定部门的领导人,定期举行相关领域的研讨会,对研讨会的研究成果,向机构人员公开、公布宣传。也可以定期指派代表去合作单位、国内外知名高校进行进修学习,对于学习成果,要在机构内部予以传播学习,实际操作,学以致用。

2.4 设立疑难特殊问题探索通道

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鉴定的案件多种多样,既存在一般性的鉴定案件,也会有一些特殊性的鉴定案件出现,特殊的鉴定案件对于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有较高的要求,对于部分专业人员来说是一项挑战。为了避免多头重复鉴定,避免鉴定结论打架矛盾,对于存在疑难的特殊鉴定问题应当给予特殊的解决方案。设立疑难特殊问题探索通道,对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特例案件给予集中关注,特殊对待,有效避免了医务人员因畏难情绪、放弃探索疑难杂症而导致关键症结难以疏通,问题堆砌,形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2.5 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机制

完善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能够在法律制度方面促进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纠正鉴定行业乱象。政府应当构建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使鉴定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脱离出医院和医学院,减少专业机构鉴定人员在高校挂职的情况,从而提高医务从业人员的高度专一性,阻断其功利性的兼职赚外快行为,使其将全部精力投入到鉴定结果的研究中。同时加大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挂职从事盈利性研究和营利性讲座培训的法医鉴定人员进行严格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者同时吊销医师执照。对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包庇行为,给予同罚论处的处罚安排,以此来纠正法医鉴定行业的风气,整治医疗行业乱象。只有不怕触动利益,才能够确保法医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医损伤鉴定是一种极具专业性、技术性、实效性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储备,及时掌握最新医学资料,对于鉴定结果,要心存责任,细心耐心。对于一般性的鉴定案件,要做到全面掌握鉴定的整个过程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能够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将相关专业性技能灵活掌握,融会贯通,以至达到熟能生巧的境地。对于特殊疑难鉴定,要克服畏难情绪,勇于迎难直上解决问题。同时,相关制度的落实、监管的到位、流程的完善也决定了法医损伤鉴定是否能够精准进行。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严格健全的司法鉴定机制,统一法医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制定相关奖惩措施严格,落实制度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合乎司法规定,合乎医学范畴的精确性鉴定结果,为司法审判和法律制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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