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保护制度研究
2019-12-13符延孟
符延孟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现如今,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在起步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劳动合同法》还存在一定差距与不同。解雇保护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重要组成内容,从目前来看,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对雇主的法律要求十分严格,不利于实现雇佣双方在市场上资源优化配置,而西方发达国家解雇保护制度的法律环境相对降为宽松,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定政策为本文对解雇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线索和支持。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全民雇佣时代”。雇主和雇佣人员以《劳动合同法》为前提达成契约交易。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深远。其内在的构建方式与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其中一个弊端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众关于解雇保护制度采用的事正面许可立法模式,没有将雇主违法解雇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分开来,这样容易导致雇员遭到权益侵害时无法保护自己。因此。本为就解雇保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中美解雇保护机制的对比分析
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本文以解雇保护制度为例,分析中美解雇保护机制的差异。美国的解雇保护制度十分宽松。虽然。无法持续性的给美国雇员以保护。但是美国的市场贸易供求关系是呈现均衡性的发展态势,市场中的雇佣与解雇主要建立在有效的市场机制中,以优胜劣汰法则实现对雇主的制约,从而达到了保护雇员的目的。所以,即使美国实行宽松的解雇制度,但是在多元文化背景因素的制约下,美国雇员在被解雇的时候,仍然能享受比较高的失业津贴。相对于中国的雇员来说,津贴水平远在中国雇员之上。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虽然在保护水平低于美国,但是从解雇保护法律的相关配置要远远强于美国。之所以,后期雇员在解雇的时候的保护力度较低,是由于法律对于侵害雇员的保护条款制定不够严谨,削弱了雇员在解雇过程中的保护强度。其次,我国集体劳动契约关系正处于蓬勃发展期,工会的地位不高,无法真正做到替雇员谋福利的重任,许多关于集体劳务合同都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保护雇工的作用。最后,我国目前雇佣市场是供大于求,雇员的替代性和流动性较大,雇主则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在下面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以期不断的完善我国解雇保护法律制度,让雇员在解雇期间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三、如何完善我国解雇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调整无过失性解雇保护力度。从美国的解雇保护机制可以看出,虽然美国的解雇保护制度十分宽松,但却高度给予了雇主的人事管理权,最大程度的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可以适当的调整无过失性保护力度,一来是可以给于雇主人事管理权,让雇主根据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调整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二来是可以增加解雇保护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
其次,可以有针对性的家中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上述政策,一方面是要实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另一面可以提高解雇法的现实性。但是,在违法的形况下,还应有针对性的提高雇主违法解雇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既有针对性的防范违法解雇现象的发生,又可以保持市场的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结语
我国解雇保护法是《劳动合同法》重要的内容之一,可以相对应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从而不断的完善和丰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在体系。通过上述分析,笔者针对性的提出两个意见:第一,调整无过失性解雇保护力度。第二,可以有针对性的家中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两个建议,可以让雇主的高地位逐渐像雇员倾斜,并且实现雇佣关系在市场上资源的高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