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承城市历史建筑文脉的“多中心”治理策略
2019-12-13江凌
江 凌
传统的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以政府管理为主,政府包揽一切,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动性不足,政府管理有效度不高。而在现代社会治理中,采取“政府+社会”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其特点和先进性在于:政府部分权力让渡,即一定程度上赋权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民众等参与到治理中,借助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民众之手,降低政府执政风险。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将“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这种强调主体多元化的治理理念与西方学者“多中心治理”①的理念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美国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奥斯特罗姆夫妇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大量的实证研究,创立了多中心治理理论。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将多中心组织界定为一种组织模式,在此许多独立的要素能够相互调适,在一般的规则体系之内归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公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2]这一观点充分体现了其多中心治理的思想。“‘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3]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而是与市场、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打破了传统的或政府或市场的单一治理方式,构建了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协同共治的框架。这里,我们以多中心现代治理理论为视角,基于“社会参与、协同共治”为主导的治理思想,重点考察作为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元主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主体文化行为及其治理策略。
1 多元主体协同,完善历史文脉保护传承制度体系
中国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是由文化、城市规划、城乡住房与保障、文物部门等相关机构提出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专家学者的学术支持和技术监督前置于文化、城市规划、城乡住房部门的政策草案中。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协调,以致出现政出多门、政策交叉重叠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比如,由于国家《文物保护法》指导下的文物保护政策和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指导下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两套体系长期共存,造成了概念众多、层次不清、政出多门的状况,一些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误用或自创保护名词,造成了一些混乱。[4]在治理实践中,存在政府主体各部门协同治理不足、“九龙治水”的现象,比如,2017年6月,上海巨鹿路888号的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被私家业主以8000万元购买后擅自拆毁,违规拆除持续数月,政府治理主体却未能及时制止。尽管房管、土地、城管、文物、环保、消防等部门均有治理责任,但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分离,缺乏协同共治,导致历史建筑被拆却无人制止。因此,一方面政府主体各部门在政策、法规制定和监管方面需要多元参与、协商同治;另一方面,政府主体需要发动社会各主体力量共同参与治理。
为理顺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政策法规和监督治理的良性关系,理顺中央-地方和其他涉及历史建筑保护传承法律法规的脉络,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持续完善的能动性、协调性,加大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学术支持和技术监督,可借鉴日本经验,由地方政府文化、文物、城市规划、城乡住房保障等部门联合设立“政策法规制定审议会(或协调会)”,作为法定的常设咨询与协调机构,由专家学者提供学术、技术支持和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政策咨询服务,将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学术、技术支持和有效监督相融合。如设立政府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城市规划地方审议会、城市景观审议会、特色乡镇传统建筑保存审议会等,邀请政府机构权威人士、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市民代表等共同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与此同时,需要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措施上进一步提升可操作性。上海市于2002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9月修订),该条例尽管确立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保护措施是基于原则性、普遍性和低限度的法律法规保护,一方面保护对象的认定和数据库不清晰,另一方面缺乏具有操作性强的配套细则,需要确定历史建筑认定标准,进行科学认定。为此,应建立市、区(县)两级历史建筑数据库,明确保护对象的分级、分类体系,完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清单及其制度。细化保护性修缮措施,如物业资质的管理、对普及与保护传承历史建筑先进主体的奖励措施等。《保护条例》需要对构建保护历史建筑的理论体系、规章制度以及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主体队伍进行原则性指导,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不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由于该《保护条例》的原则性、普遍性,不针对特殊情形,各保护主体(尤其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主体)需要针对具体的历史建筑,分类细化保护传承历史建筑的具体措施,等等。
为促进社会力量良性参与,保障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治理的规范性、完整性,还需要构建城市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伦理原则。对城市建筑文脉保护传承而言,由于其公共性和公益性较强,需要动员和激发全社会的力量,方能取得行之有效的保护传承效果。仅有法律、法规、制度层面的建设还不够,还需要赋予伦理道德的力量,唤醒社会行为主体的主体性保护意识,激发其保护传承能动性。为充分发挥社区、群体和个人在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共12条原则。[5]该《原则》提升了历史建筑和其他文化遗产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主体性保护传承地位,重申“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意愿并使其事先知情和认可”的权利,及其在城市文化遗传保护传承中的道德伦理责任和义务。我们在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华优秀文化精髓中“仁爱”“诚”和“仁、信、智、礼、义、恕”等基本伦理道德精神,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理念,针对城市市民伦理道德发展水平和历史建筑保护传承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构建城市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伦理道德原则,以道德伦理的力量规范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中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群体、市民家庭与个人等行为主体的言行,提升市民的保护意识、责任担当和文化自觉。
2 发挥媒体力量,提升民众遗产价值认知度
目前,城市居民对本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甚或没有认知;对历史建筑遗产价值缺乏一定的认知度,甚至没有明显的保护传承主体意识。因而,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要充分动员媒体的社会主体力量,运用报刊、电视、广播、音像等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和QQ、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立体化、网络化宣传与知识普及。在传播内容和形态上,力求与时俱进,文字、视频与解说等形态多样化,传播内容生动形象,传播形态喜闻乐见。需要在以下几方面着力进行宣传、普及与教育。
历史建筑主题形象的提炼与宣传普及,做到以点带面、重点突出。从文化旅游的角度来说,历史建筑主题文化形象是历史建筑风景区(点)的文化特色识别和文化理念的集中体现,并将其贯穿于建筑文化旅游产品设计、宣传定位、包装广告、文化形象、促销服务等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经济活动中,将历史建筑文化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的文化旅游价值,构建历史建筑景区(点)文化形象。历史建筑文化主题形象需要有文化意蕴,能反映历史建筑的文化特色和个性,体现其审美艺术价值。同时,其文化主题形象要鲜明,便于受众记忆。以上海为例,当前,既需要针对上海外滩、近代民国历史建筑的共同文化特质提炼主题文化形象,又需要针对上海市重点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提炼景区(景点、历史风貌区)主题文化形象,并向本市企事业单位、市民和外来游客进行重点宣传普及,以点带面、重点突出,达到历史建筑文化形象的宣传普及效果。
加强历史建筑遗产知识与价值认知的宣传普及,提升民众的价值认知和文化情怀,唤醒其主体性保护意识和参与自觉。在宣传普及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方面,应凸显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与文化审美,以提升市民的文化素养、文化情怀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当前,城市历史建筑知识的受众普及度不够,多数历史建筑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依然局限于社会知识精英阶层、大中学生和周边社区居民等有限受众那里,普通市民被普及的机会不多,历史文化遗产知识走进寻常百姓家还有待时日;同时,被宣传普及的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知识内容与表达形式不太接地气,与普通市民的文化亲近度不够,因此,需要注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宣传普及与受众的文化距离和文化亲近度以及普通民众的接受度,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人群和不同形态的媒体宣传普及形态,制作不同的内容表达、表现形态之宣传普及物;针对特定的市民、外来居民等受众群体实现精准对接,如在其家庭信箱、个人邮箱、手机客户端媒体上推广普及,等等。
加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教育,提升民众的建筑文化遗产知识素养和文化自觉。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社会和文化教育功能,其保护传承教育当从娃娃抓起。在1999年10月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中:“为了鼓励居民的介入与参与,应开展一项始于学龄儿童并针对全体公众的普遍性的信息项目。应当向所有涉及遗产的行业提供专门的培训。”[6]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中小学生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知识教育,如历史文化遗产大国意大利在中小学生课堂开设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的课程,在文化、艺术、历史课教学中加大文化遗产知识比重,并把文化遗产现场感知和体认作为“第二课堂”。一方面,在中小学生纯洁的心灵里植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知识,提升其保护传承的主体性意识和参与力度;另一方面,培育其地方性文化知识,提升他们的乡土文化情感和文化认同。中国于2006年设立“文化遗产日”,中宣部、教育部每年9月启动文化遗产“传承月”活动,强化中小学生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并通过散发传单、举办各种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文化娱乐等活动唤起民众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主体性自觉。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知识及其保护传承教育还没有深入普及,仅限于节日或纪念活动时“非常态”的宣传,重经济效益、抬高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门票价格,公益性不强,群众缺乏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现场感知体验和文化行为实践;二是有组织、有计划、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普及活动不多,民众参与力度有限,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提升媒体主体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和其他不良现象的监督力度。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拓展性建设过程中,为追求产业效益、商业利润而暂时牺牲具有丰厚遗产价值和长期社会效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业;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意识不强、能力不足,造成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占用和不尊重文化遗产原貌和韵味的仿制、伪造等不良现象。有的地方为追求地产经济和盲目扩张,甚至出现打骂文物考古人员、阻碍文化遗产抢救性发掘的恶劣现象。针对以上种种现象,媒体主体力量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优势,通过传统主流媒体、新媒体、社交媒体、全媒体等多形态予以报道和监督,打击破坏、占用和仿制历史文化遗产的不良现象,宣扬和激发保护传承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舆论正能量。
3 多元主体对话,协调解决不同利益间的矛盾
在当今城市现代化建设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经济或商业权力扩张、房地产经济权力膨胀和城市文脉保护传承的权益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以城市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文化叙事和文化记忆为纽带,维护其文化价值、遗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平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协调和平衡城市扩张中的行政权力、经济权力与原住民、市民的文化权益,协调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城市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面临的主要挑战。
3.1 协调解决城市“文脉主义”与“商业主义”之间的矛盾
国外学者认为,“文脉的基本核心是由历史衍生及选择而成的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文脉体系是人类活动的产物”[7],聚焦于文脉所体现的城市集体记忆的价值观念。对于历史建筑文脉而言,“每一个建筑,都作为历史、文化的反映而有机地进入环境之中,一栋建筑的功能和意义,要通过时间和空间的文脉来体现,反过来又能支配文脉”[8]。美国学者罗伯特·斯特恩将后现代主义建筑特征归结为文脉主义、隐喻主义和象征主义,其中隐喻和象征是后现代建筑常用的表现手法,而文脉主义则是后现代主义建筑的表现内核。[9]文脉主义追求建筑对环境的亲昵,“建筑必须依靠和植根于环境之中”[10],作为补充,美国后现代建筑学家查理斯·摩尔提出了“特定化+都市化”的概念,认为所有建筑都应该在符合城市现有文化脉络的基础上,与城市特有的历史、文化、价值、风俗相融合。[11]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脉主义成为西方众多建筑师的追求。
与文脉主义相对应的是重商主义,或者说商业主义,它在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膨胀。城市商业中心或老城区的历史建筑传统遗留往往与新商业中心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给商业中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开发带来了不少挑战,突出表现在:一是“功能至上”的过度追求。在商业化改造过程中,历史建筑中原有的文化特色、风格与脉络却容易被消耗。二是“千城一面”的机械化复制或仿造。为了追求功能性而改变原有的建筑文化遗产生态和原住民居住业态,将原住民外迁导致集体记忆的缺失,而拆除、重建历史建筑则直接导致城市失去文化集体记忆、文化符号识别,成为机械化复制技术下的大众化、脸谱化城市。三是建设性破坏愈演愈烈。在改建城市历史建筑或在历史建筑周边环境再开发的过程中,破坏了历史建筑文脉的原有表达,导致其原有文化传统的流失。目前,上海的新天地历史建筑遗址改造更新,营造了历史建筑间隔与现代商业环境互存、文脉主义与商业主义平衡的成功范例,还有静安寺商圈边缘的愚园路、常熟路住宅区,陕西南路商圈边缘的思南路住宅,以及衡山路商圈的老洋房等等,这些商业中心区段的历史建筑经过修缮和保存,仍然保存了旧有风貌,成为改造后的新式住宅,在城市现代化、商业化的进程中仍然向商业中心传输历史集体记忆。但目前上海还有不少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在修复改造过程中搞大拆大建的“休克式”更新改造,经济、商业权力压制文化权力和民众的文化权益,破坏了商业主义和文脉主义之间的平衡,值得反思。
3.2 协调解决政府行政权力、企业商业权力、专家学者知识权力与原住民、市民的文化经济权益之间的矛盾
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在文化维度、资本维度、权利维度上保持平衡和协调才能达致理想状态。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理念与模式上,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日本京都十分注重保留老城区的传统价值,同时增加绿地空间,从整体上提升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空间环境质量。从保护传承的方法上来看,日本遵循《威尼斯宪章》和《文化财产法》中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我国的城市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虽然基于《威尼斯宪章》主导精神,但是在具体保护传承做法上还存在某些偏离,例如规模化重建、恢复古建筑之风盛行,对现存历史建筑偏好整修一新,这与历史建筑的材料特征、传统审美情趣以及民众心理习惯等因素影响密切相关,其效果不可一概而论。但需要反思和提升保护传承的基本策略与具体改造、更新、利用模式。
对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渐进式和微循环式改造”的基本原则,优化政府职能——由主导到引导,主张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与民众广泛参与,强调原住居民自主、“一户一议”、自下而上的“多元主体协商共建”保护传承与利用模式,在这种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模式下,政府行政权力、企业经济商业权力、专家学者知识权力与原住民、市民的文化经济权益之间容易达致平衡。在“多元主体对话协商”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模式方面,日本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这套体系在城市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是,它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够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互相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变为具体的保护参与。
现阶段,我国基本上处于自上而下的单向度保护阶段,城市居民往往把“政府”主体放在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第一位,把“个人”放在最后一位,民众的主体性保护传承自觉和参与力量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话语权不够,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不健全。当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的主体权力和权利平衡中,民众的力量特别需要引起重视:一方面,强调原住民的自主性和表达权、话语权、监督权,以及利益获得权益。比如,在旧城更新主导模式的田子坊试验中,政府部门与学术界、媒体和陈逸飞、老W等艺术家的权力维度与价值维度趋向平衡,取得了较好效果。对政府主体而言,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和开发区域的“发展权转移”和原居民文化权益保障的平衡度是历史风貌街区保护的关键。另一方面,应健全民众尤其是原居民和保护传承区域周边居民的话语权力与利益共享的机制,增强其被尊重感和文化情感认同、文化归属感。由于我们在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文化遗产的更新改造中常常着眼于城市文化面貌、文化表征、文化旅游的符号意义和象征意义等宏大述事,服务于更大范围或更大区域的居民,而忽视了本地居民和原居民的文化情感和文化权益,比如,因为历史建筑的保护更新和周边环境改造提高了居民文化活动、文化消费成本,阻碍中低收入居民的文化参与,在文化认同方面难以与保护更新区域的原居民和本土居民达致和谐,当地居民的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如何丰富当地居民的文化活动,营造当地居民的文化消费空间和构建当地居民的文化社区,让利于民,需要引起重视。
4 拓展参与渠道,优化民众参与机制
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传承者。现代治理理论强调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社区组织、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主张多元主体的协商与对话、合作与认同,公民参与的程度决定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文化资源、文化利益之调配与协作的治理能力,意大利、日本、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参与方面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他们特别注重非政府公益组织和公民组织的参与力量,采取诸多措施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当前,我国历史建筑等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急需提升全民的保护主体意识和文化自觉,鼓励民众力量的参与。但公民参与需要政府“元主体”的积极扶持和制度激励,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优化民众参与的体制机制,扩展民众参与渠道,保障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可持续性。
4.1 立法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与救济权,健全民众参与制度
长期以来,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政府主导力量与民众参与效果的反差性较大,缺乏民众参与的良好机制,民众参与意愿不高。据一份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程度较低,以情感性参与行为为主,工具性参与行为较少,直接性参与行为更少”“文化遗产法律政策、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是影响公众参与的重要社会情境因素,而公众对其满意度并不是很高”[12],整体上处于由“没有参与”到“象征性参与”②的过渡阶段。这说明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情感态度与其参与行为不完全一致。为彰显民众参与的重要性,需要立法保障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制度,拓展民众参与渠道,保障民众参与的知情权、对话协商权、监督权和救济权。一是通过传统媒体、官网等网络媒体,以及微信、QQ、微博等社交媒体和市场调查、座谈、访谈等渠道,确保文化遗产管理、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保障民众获取信息以及获取该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二是拓展民众参与渠道。通过各种听证会、报告会、网络媒体等渠道构建多元参与主体沟通③、对话与协商的机制,定期召集利益攸关方代表和专家学者、非政府公益组织、市民代表,与其沟通对话、协商,在对话协商中参与,在对话协商中信任,在对话协商中取得广泛的认同。三是以立法的工具性手段强调民众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文化使命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辅之以行之有效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措施。四是在法律制度建设、文化遗产的认定与清单、征询与建议、规划与实施、管理与监督(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行政执法、诉讼与救济、可持续保护与传承发展等各环节进一步完善民众参与制度,将民众参与权贯穿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之始终。总之,应针对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短板,以具体化和可操作的法制工具,完善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知情机制、表达机制、对话协商机制、诉讼机制和救济机制,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决策成本、信任成本,降低民众参与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利益侵害成本,促进民众从情感层面的参与态度向有效地参与行动转化。
4.2 优化专家学者、建筑师、建筑工匠等社会群体的技术参与机制
在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区)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过程中,需要相关专家学者和建筑师、建筑工匠的智慧,如何搭建技术支撑和技术管理的有效平台?如何保障技术与历史建筑文脉、文化现场、文化实践的协调?需要政府决策与管理体制的转变和配合。比如,规划部门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和由文物部门、专家学者、建筑师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法规与措施,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执法实施、民众的权益表达与监督等,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在历史街区(风貌区)保护传承的实际工作中有一种雷同现象,即对文脉浓郁的历史建筑片区(街区或地块)等,不顾其内部个体差异性和每一旧居院落、每一历史建筑、每一历史街道的文化差异性,却按照文化旅游开发的思路进行描述与设计,有些专家学者、建筑师们则以是否具有“地道的文化味儿”作为历史建筑(街区)文化价值判断尺度,等等。事实上,专业技术层面需要考虑历史街区(风貌区)的建筑立面、物质性要素及其空间布局与组合特征,对历史建筑空间要素及其构成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科学的空间与文化肌理,这需要在技术路线的细节、个性化表达,以及在可行性、可操作性上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与监督。因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专家学者、建筑师、建筑工匠等提供技术路线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要把它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的规划(包括编制、提取、协调、决策、实施与长效管理等环节)的管理体系中,优化技术参与机制,在从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的技术与管理框架与范畴内,在严格技术规范、标准、程序的基础上实现专业技术支撑和技术性成果的有效转化,实现技术与文化的协调与融合。
4.3 优化多元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加大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多元社会主体投融资力度
当前国外一些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的激励政策,如税收减免、资金补助、容积率转移和建立周转资金、精神荣誉奖励等措施可资借鉴。以日本经验为例,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补助金、贷款和公用事业费。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日本为动员民众参与,吸纳民间资本,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者“文物保护奖券”,将所获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日本保护资金的筹集方式和使用分配方式根据保护对象实际情况由所在地居民决定。一般由当地居民参加的文化保护财团具体管理这方面的事务,这些文化保护财团接受补助金、贷款,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城市文化设施建设、征购空房,以及景观保护所需的土地和停车场、住宅等等,有计划地进行资金筹措和分配,进而借助财团信用进行私人转借、债务担保,为城市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提供资金。此外,日本还通过文化遗产资金筹备和居民经营的捆绑办法,发动居民广泛参与。如居民经营或参与经营的种种城市和相关文化产业收入作为财团进行各种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资金来源。这种资金筹资渠道不仅使地区居民广泛参与整个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有力提升了本地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参与度,而且有利于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有效保护措施。
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传承的经费保障机制,激励措施不够,社会融资渠道有待拓展,但有这方面的尝试,如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六条指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其来源可以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13]一方面,政府需加大对保护传承历史建筑文脉的资金投入,并做好资金分配与流向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探索多元化、多途径、市场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制定具体的鼓励与奖励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历史建筑文脉的保护传承工作中来。
4.4 建立“一事一议”“一户一议”制度,提升原居民、周边居民的有效参与度
在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方面,基于利益攸关方的权益,针对差异性明显的具体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以及差异性明显的具体保护规划、项目,汇聚原居民、周边居民参与力量,以对话协商为主要手段,建立“一事一议”“一户一议”的参与协商、论证、规划、保护与传承机制。
在“一事一议”“一户一议”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中,不仅要构建政府部门管理者、专家学者、相关企业、原居民、周边居民等利益攸关方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还应有社会组织、民众代表等社会主体捍卫文化遗产保护更新的正外部性力量。过去,我们常常依靠政府管理者、专家学者、建筑师的行政、学术力量和话语构建,然而,不少时候,他们缺乏具体的文化遗产实践体验和原生态的文化感知,以所谓的“地道与不地道”来表达传统文化、以“有无文化味儿”作为历史街区(风貌区)保护更新的裁量标准,以致一些仿古建筑、假古董和不伦不类的作品充斥其中,那些原真性、完整性的文化遗产原生态及其居民生活方式反而被遮蔽。因此,政府部门管理者、专家学者、建筑师必须深入历史建筑街区和文化现场,深入原居民、周边居民家庭体验本真文化,与当地居民沟通协商,针对每一栋具体建筑、每一院落“一事一议”“一户一议”,接准文化现场地气,采取个性化、具体化的保护更新方案,构建渐进式、微循环式④的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更新模式。
5 加强相关教育,发挥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人才主体力量
“中国建筑既是延续了两千余年的一种工程技术,本身已造成一个艺术系统,许多建筑物便是我们文化的表现,艺术的大宗遗产。”[14]然而,我们却不时为历史建筑文脉被破坏而痛心疾首。建筑文脉的消逝,首先是文化人(包括管理人才和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规划、设计、艺术、工匠等)人才的匮乏。不管是政府、大学、中小学,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都肩负着文化遗产的人才培养重任,其中,政府作为元主体,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方面肩负主导性责任。
首先,倡导高校、中专、职业教育学校设置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相关专业,建筑设计与日常文化实践结合。政府在政策导向、财政补贴、物质与精神奖励方面予以倾斜,培养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之专门人才。培养教育对象不仅包括日常的大中专学生,还应包括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保护传承者和文化企业的相关人员等。如法国大学专门设置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培育专门人才。目前,上海的同济大学建筑设计学院、上海工艺美术学校等高校在专业设计、建筑知识基础和文化辅助方面已经形成优势。当前大学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专业教学明显的不足在于:一是理论与技术分离,偏具体的建筑与工艺技术,轻建筑基本理论和人文社科知识素养教育。二是建筑设计与文化日常实践分离,重建筑设计规划,轻文化实践体验和现场文化感知。因此,一方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坚持技、道结合,提升培养对象人文社科知识和文化素养,尤其是加强哲学、历史学、建筑学、艺术学素养教育,把哲学思想、人文艺术和具体的建筑设计、艺术、技术融于一体;另一方面,深入历史文化遗产现场,体验历史建筑原居民生活方式,向建筑工匠学习技艺,把建筑设计理论知识与日常文化体验结合起来。三是注重文化感知、文化情怀和主体性保护传承意识的培育。比如,知名建筑设计专家王澍团队的建筑文化体验既得益于其丰厚的建筑哲学和文化知识修养,又得益于他们扎根建筑现场的文化体验与实践。到目前为止,该团队已深入调查200多个传统村落建筑,具体到每一村落的人口状况、居住面积、经济模式和传统建筑材料系统,用于新建筑创作。[15]
其次,倡导“师徒传授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民间传承主要是技艺传授,由师傅向徒弟口传心授,这种技艺型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为“师徒传授制”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激励机制、规划培养目标和保驾护航是政府元主体和教育、培训部门的文化责任。2016年3月,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时隔50年后再次发布《英国文化白皮书》,强调文化产业界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行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与知识技术。英国政府认为,“学徒制提供了获得技能的绝佳途径,且特别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提供严格且弹性的途径,透过学徒制和新的专业文凭使人才进入文化业界。预计于 2020 年将增加学徒人数至三百万人,期望透过引入对企业开征‘学徒捐’之计划,使所有英国大型文化机构能够雇用学徒,且促进工作场所的多样性和包容性。”[16]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和政府激励措施值得借鉴。长期以来,我们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由拥有丰富理论知识和设计经验的专家掌控,而具体熟练的建筑工匠处于失语状态,这种状况需要改变,他们亦可以专家、工匠身份走向讲台传授实践经验。
最后,健全人才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主体力量。针对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人才培养弊端和专业技术工匠流失的现状,政府部门需要健全人才培养保护机制。一是在目前倡导“工匠精神”的社会背景下,将历史建筑修缮工匠视作人才,并提升至建筑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层面,其中优秀者理应享受相关的人才待遇。比如,类似故宫的“历史建筑修缮工匠中,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不足1/10,修缮队伍技术水平普遍下滑。由于修缮队伍缺乏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在施工操作中表现出种种不规范,不但与故宫官式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应有质量相差甚远,而且使传统营造技艺传承难以为继。”[17]为此,一方面需要给建筑技术精湛的优秀技术工匠以事业编制,解决其户口、待遇和子女上学问题;另一方面,制订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培养计划,让年轻学徒随同资深工匠师傅到施工现场边干边学,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二是设立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教育与发展基金,鼓励与奖掖人才成长。三是扩展文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与历史建筑保护等部门与高校、文化企业、业界培训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渠道,以包容开放的态势构建人才合作与协调机制。
注释:
①“多中心”理论是由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书中首次提出,他在该书中总结了两种社会秩序,即“唯一中心的计划”秩序与多中心的自发秩序。在他看来,多中心的自主、自发的秩序更为合理。他用“负重(六边形)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表示“多中心性”,移动的总体体现了一种多中心秩序。参见:迈克尔·博兰尼.自由的逻辑[M].冯银江,李雪茹,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161.
②1969年,美国规划师谢里·阿恩斯坦提出了“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程度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没有参与”(包括“被控制”“先教育后执行”两个层级)、“象征性参与”(包括“提供信息”“征询意见”“政府让步”三层级)和“公民权力”(包括“伙伴关系”“权利代表”“公民控制”三层级)三个一级指标层级和八个二级指标层级。参见:谢里·阿恩斯坦.市民参与的阶梯[J].美国规划师学会会刊,1969(7).
③德国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曾提出关于“沟通行动”理论。他以此为基础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评,认为它是更加民主社会的基础。该理论启发了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规划与设计“沟通行动理论”灵感,强调人际沟通的关键就是采取行动,提出理想的沟通模型(理想的话语情景)。20世纪90年代,塞杰(1994)提出了“沟通规划”理论与英尼斯(1995)提出的“沟通行为”理论进一步强调应当将所有受环境变化影响的社会群体纳入规划沟通范围,对话协商,以提升规划的有效性。参见:尼格尔·泰勒.1945年后西方城市规划理论的流变[M].李白玉,陈贞,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16.
④单霁翔认为,“微循环式”保护与更新,即根据居民生活实际需要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而定,不求一律,不求同时,不求全部。强调小规模的、连续的渐变,采用适当的规模和合适的尺度。这需要深化、细化和具体化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做到在保护与更新过程中,建筑主体始终是平缓朴实的传统民居院落;居民主体始终是和睦相处的老邻居们;生活环境始终是自然和谐的传统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