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暴力的轻罪化
2019-12-13李佳欢
李佳欢
(130000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一、校园暴力的含义及特点
校园暴力现象较为常见,成因较为复杂,学术界对校园暴力至今未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或周边的,对学生或教职员工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或言语。本研究的校园暴力限定在校园内的学生之间发生的暴力言语或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校园暴力事件的多样化。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形式程多样化趋势,且在发生前一般不会引起学校、家庭或社会的重视。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各种暴力、色情等信息在网上的不断蔓延,处于身心不成熟阶段的学生极易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对其缺乏判断力与辨识力,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
(2)校园暴力行为的突发性。目前,屡见不鲜的校园暴力行为多属于突发性,频率较高,行为较恶劣,且当事人对行为或言语的后果考虑较少,通常呈现出的行为或言语较为极端。
(3)校园暴力事件处理的宽容性。校园暴力事件的当事人多是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部门对其处理往往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处理采取宽容的态度,对预防和禁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是极为不利的。
(4)校园暴力结果影响的深远性。校园暴力事件中,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人,整个事件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对其身心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以至对日后的行为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不良影响
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施暴者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偏差,其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要从成长环境、校园环境、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分析原因及不良影响:
(1)家庭教育不当的不良影响。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成长教育的非常重要环节。家庭教育不当会产生诸多问题,不利于孩子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养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精心呵护与陪伴,更需要父母的言传身教与批评指正,一味地溺爱会带来诸多问题。我国家庭教育呈现出诸多问题,例如,由于工作忙缺少对孩子的陪伴与指导;高压式管理的命令与打骂;隔代监护的溺爱与放纵;文化水平有限的父母不能有效指导孩子等。家庭教育不当使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乏安全感,为了因为父母的关注或反抗,常常作出错误的行为。
(2)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缺失的不良影响。在社会大环境下,学校教育偏重应试教育,追求高分,德育教育工作一直被忽视。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分数被看成了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了口号,这就使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信息时出现诸多问题。
(3)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中的不良风气是校园暴力的催化剂。处于身心发展的青少年模范网络、社会中的不良行为,感受着所谓的帅、酷等心理快感,盲目崇拜、滥用暴力等对自身及他人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校园暴力的法律分析
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运用法律视角分析校园暴力,对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是十分必要的,本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校园暴力事件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给当事人及其他学生造成心理恐慌,使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的日常管理产生质疑,使舆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产生质疑,对学校是十分不利的。②给受害人带来生理及心理压力,对其身心发展造成创伤,使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的发展受到阻碍。③受害人有可能从被害人变成施暴者,受害人在经过校园暴力的伤害后,心理上有可能产生更严重的报复想法,其表现出的报复性行为很可能是不计后果且危害性较大的。通过分析,单纯将校园暴力看成是简单的校园伤害事件,是不利于校园暴力预防和解决的;单纯依靠民事行政手段也解决不了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需要刑法手段的介入。
2.应该纳入刑法评价的校园暴力行为
通过对校园暴力案例的总结与分析,笔者认为应该纳入刑法评价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利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理。①拉帮结伙利用强迫手段逼迫他人服从的行为。通过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分,大多数校园暴力都属于群体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多对一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往往拉帮结派进行暴力行为。群体施暴对受害人的伤害更大,产生的后果更为不利。②无理由的施暴他人的行为。受网络、环境等的影响,部分学生会无理由的对“看不顺眼”的学生使用言语或行为的暴力,往往这种言语或行为不能引起学校、家长等的重视,长此以往会发展成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③霸占、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部分校园暴力事件会伴随霸占、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手机、现金、首饰、学习用品等,由于金额限制,达不到犯罪金融标准。但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往往会导致后续施暴人更大的犯罪行为发生。④带有人身侮辱性质的暴力行为。带有人格侮辱的行为触目惊心,例如,吃沙子、揪头发、扇耳光、扒衣服等等,使受害者受到严重的心灵创伤;而施暴者确因未成年等原因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3.不应该纳入刑法评价的校园暴力行为
校园暴力行为的成因是复杂的,并呈现出多样化形式。有些校园暴力行为可不纳入刑法评价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群体孤立行为。由于青少年所处的发展阶段,特别容易形成群体孤立现象,例如,班级部分小群体孤立某位同学,宿舍小群体孤立某位室友等。具体孤立表现为长久的不沟通,冷眼看待,但是刑法无法就学生之间的这种孤立行为做出任何评价,法律不能控制人际关系。②语言暴力。语言暴力是校园暴力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语言暴力中往往出现侮辱、诽谤的字样。例如,言语攻击身体有缺陷的同学、学习成绩差的同学、家庭结构不健全的同学、经济条件差的同学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一定的言论自由,对于评价他人的言语,法律无法评价,当然也不能纳入刑法评价。这两种暴力行为不具典型性,产生的后果并不严重,也在学生的心理承受范围内,只要学校、家庭、社会等正面引导,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的,因此,只能从道德上作出谴责,无法从刑法理论上作出评价。
四、校园暴力的轻罪化建议
校园暴力事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必须引起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的重视;必须结合法治,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助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建议校园暴力轻罪化的阐述内容如下:
1.轻罪化的涵义
轻罪化就是指将原本依据现行刑法无法作出犯罪评价的一部分校园内的暴力行为,通过立法予以犯罪化。而犯罪化是指通过刑事立法手段或刑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将本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本研究提出的校园暴力轻罪化是指对刑法无法处理的部分校园暴力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定罪,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后果较严重的,建议纳入刑法作为轻微罪处理。
2.轻罪化的方式
对校园暴力轻罪化的界定较难,但势在必行。轻罪化的方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降低现行部分犯罪的入罪标准。目前,社会上存在诸多的侵害行为,但由于没有达到量刑标准,而无法入罪。校园暴力中因涉及未成年人,我国对未成年的量刑及范围标准的界定较为模糊,也较为宽容,因此,无法对校园暴力的部分侵害行为定罪。目前,刑法理论表示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相当,侵害行为较轻就不会入罪。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轻伤标准较高,轻微处理的情况较多。针对校园暴力行为对被害者身体及心理伤害的严重程度无法明确界定,再考虑保护未成年的同时,也伤害了被施暴者的身心健康。如果刑法理论一直坚持现有犯罪标准,对未成年的保护反而不利,助长了恶劣风气及行为的蔓延与发生。所以,针对校园暴力的严重侵害行为,要轻罪化,根据行为人的手段、情节及受害人的受害结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把本来不构成犯罪的部分校园暴力行为犯罪化。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依据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年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满14周岁到16周岁,这期间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付相对刑事责任;三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伤害行为,都不付刑事责任,为完全不付刑事责任年龄。而14岁以下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发展趋势日渐严重,但很多专家学者都呼吁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就目前青少年的心理成熟度来看,受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的影响,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判别是非的能力,应进一步让其认识到其行为相对应的责任。校园暴力施暴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齡标准,但其行为导致的恶劣后果对其受害者是有伤害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要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轻罪处理。
综上所述,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及处理,除要求家庭、学校、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轻罪化是十分必要的。使施暴者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到暴力行为对自身、对他人的伤害,严格约束自己,使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