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外伤致抑制死1例
2019-12-13班兆圆张家鑫
班兆圆 张家鑫
(1.541000 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 广西 桂林2.450003 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河南 郑州)
1 简要案情
某男,21岁,在校大学生,平日身体健康。某日凌晨2点50分,与人饮酒时发生纠纷,被人打击后倒地,呼之不应。前后时间很快,大约2分钟,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已经死亡。
2 法医学检验
(1)尸检情况尸长175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稍褪色。尸僵较强,存在于全身诸关节。左颞部、左头顶部、顶枕部、右乳突部有散在头皮挫伤。额部右侧可见两处小片状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1.1×0.5cm、0.3×0.4cm。上唇部可见一处小片状表皮剥脱,大小为0.8×0.9cm。左颧部轻微皮内出血。颈左侧于耳下方有三处表皮剥脱痕,细条状的长1.0cm,另两处不规则,大小分别为0.3×0.5cm、0.1×0.2cm。腰背部有两处短条状表皮剥脱痕,分别长0.5cm、0.6cm。右肘部另有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4.4×0.6cm、0.5×0.4cm。左肘部另有散在轻微表皮剥脱痕。左膝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大者1.7×1.8cm,小者0.2×0.3cm;左膝部另有一处小片状皮下出血,大小1.7×1.3cm。左小腿中段前侧有小片状表皮剥脱,大小2.8×0.3cm,其周围有4.0×3.1cm的皮下出血。右膝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大者1.1×1.0cm,小者0.5×0.3cm。右脚内踝上方有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2.2×0.5cm、0.5×0.4cm。左足外踝部有轻微表皮剥脱。
(2)解剖检验解剖见双侧颞肌出血。头顶部及右乳突部有片状头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3.7×1.6cm、7.5×4.1cm。颅骨无骨折,硬脑膜完整,颅腔无出血,脑组织无损伤,颅底无骨折。分层解剖颈部,颈前部及颈前偏右侧部有小片状出血,大小分别为3.7×1.8cm、2.0×0.7cm。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切开气管,上段有少许粘液状分泌物。脊椎无骨折及脱位。直线型切口切开胸腹部皮肤及皮下组织,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肋骨及胸骨无骨折。打开胸腹腔,胸腹腔无积血、积液,心外膜下有散在出血点,各脏器淤血状,胰腺部分出血。
(3)法医病理诊断:①脑、肺、脾淤血水肿;②胰被膜少部分区域出血,肾上腺周围部分区域出血。
(4)理化检验结果从送检的检材中未检出安定、毒鼠强、敌敌畏的成分。血醇检验结果:333.39mg/100ml。
3 讨论
抑制死是指由于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的刺激或轻微外力,通过神经反射在短时间内引起心脏骤停而死亡,而尸体剖验不能发现明确死因者。即被检者敏感型体质是引起死亡的内在因素,颈部、胸部、上腹部、会阴部等部位的外力作用是死亡的外部条件。
抑制死的鉴定要点包括:①死亡迅速,一般在2分钟内。②损伤轻微。③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窒息、中毒、高低温死亡、电击死、疾病等死亡原因。
被检者体表损伤表现为头皮小片状挫伤或肢体表皮剥脱伤,损伤轻微不足以致命;颅骨、躯干及四肢无骨折,心、脑及胸腹腔各脏器无损伤。上述情况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被检者体表及内部未见窒息死亡的尸体征象,不支持机械性窒息死亡。被检者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33.39mg/100mL,未达致死量(400~500mg/100ml),体内未检出安定、毒鼠强、敌敌畏的成分,不支持上述常见毒物中毒致死。被检者体表无电流斑,内部器官未见电击死亡的组织学改变,不支持电击死亡。现场环境是人们正常活动的空间,不支持高、低温致死。经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被检者心、脑、肺、脾、肾及肾上腺、胰腺等脏器也未见致命性病变,不支持疾病发作致死。
被检者体表损伤或表现为散在头皮挫伤,或表现为面部、颈部的表皮剥脱,或表现为四肢突出部位的皮肤擦伤,此种情形符合钝物打击(如拳脚类)及磕碰所致。
综合上述情况,排除暴力性因素及疾病发作致死,结合被打过程中损伤轻微以及死亡迅速这一情况,被检者符合抑制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