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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公众认同

2019-12-13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2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认同感刑罚

李 扬

(7100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上许多犯罪现象都对刑法学理论相关的规范、系统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一、我国法治内调和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法治”状况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贵族作为统治阶级拥有同等级的特权与优厚的政治制度,其中礼记曲礼中记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则反映了当时社会阶级下极其偏颇的律法条款。当奴隶制社会的特权阶级出现互相征伐的现象,从而导致整个奴隶制社会秩序失衡的现象时,作为维护奴隶制社会统治理论的礼治也就在根本上发生了极大的动摇,其代表性时间段为春秋五霸的历史时期。自步入战国七雄,以先秦为代表的地区,其新兴的地主阶级再一次地提出了以“法治”代替“礼治”的主张。但先秦时期对于诸子百家中法家“法治”的概念仅仅取用了一半,法家否定了“礼治”中的阶级差别,而在先秦时期,作为封建社会王朝的始流,在当时社会背景的局限下,法家纵使没有否定封建社会中等级制度的概念,但也为秦王朝的诞生与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做出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

(二)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下刑法的具体状况

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下的刑法是在改革开放中受到西方思想启蒙影响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性质下进行融合的一项秩序。在当下的社会法治建设中,我国刑法存在以下特点:第一,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建设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国司法在政治等相关的权力体系中,虽然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但始终缺乏独立性;其二,我国现代社会法制建设以一种极其膨胀的形态急速扩张着;最后,我国现代社会犯罪方式与形态滋长,而立法会议的频率完全落后于犯罪形式的变化。

(三)我国法治内调和的基本思路

在面对我国法治内调和的基本思路时,是以搜集当下社会现状作为反映信息,不得不承认我国法律内部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即便《刑法》中的衡平机制是以调和为主而诞生的调整措施。我国《刑法》中的衡平机制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其一,以社会公众正常的思维习惯出发,不认为其是犯罪的;二是指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进行酌情处理。其中第二条案件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法律没有记载的减刑理由,但依法来判在舆论与人情道德上又过于严苛。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衡平机制是以轻缓的基调在法律认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考虑满足我国群众地心理认同感[2]。

二、刑法公众认同的含义与解析

(一)公众对犯罪与刑罚对应关系的认可

刑法确立的基础是建立在个体与法律之间存在的不服从与惩罚之间的关系之上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下,群众首先应该对个体刑罚的实践感受产生一定的认同感,其中包括个体对于刑罚情感信息或接触认知的直接或间接。我国群众自原始社会以来,在社会性质长期浸染下产生的一种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从朴素的为死去的同伴复仇到现代社会中犯罪必须承担刑罚的思想认知,这些思想认知是我国法治建设社会下构建犯罪与刑罚对应关系的中枢,亦是群众对于法律规范产生认同感的基础[3]。

(二)公众对依刑法而做出的裁判的接受

我国公众对依刑法而做出的裁判的接受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目的,这是为了在法律范围内对社会上公众的诉求进行满足,而其中裁判的可接受性指的是裁判过程与结果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而不是被社会公众进行声讨。

(三)公众对刑法保障人权的能力的期待

公众对刑法保障人权的能力的期待实际上是反应刑法确立与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群众对于法治建设社会的认可。社会上公众对依刑法而做出的裁判接受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成了对刑法保障人权的能力的期待。

三、结束语

刑法的实施是建立在公众认同的基础上。因此为公众提供认同理论必须考虑到朴素的正义感与人权,而公众经过了解,能够认知到人本是法律的实践主体,也应该是法律的评价主体,因此追求公众认同感,是刑法中必须具备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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