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传媒的典型知识产权争议与版权管理
2019-12-13李想
李 想
(10007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修班 北京)
对于影视传媒作品来说,知识产权与版权都是作者以及出版方重要的权利。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在影视传媒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争议也就越来越普遍,对版权进行管理也就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一、影视项目流程
在影视项目的流程中,主要包括项目筹备阶段、建组拍摄阶段、后期制作阶段、宣传发行阶段以及衍生开发阶段,其中项目筹备阶段包含的内容为对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以及摄制权进行购买、对剧本进行委托创作、对作品进行行政立项、联合拍摄以及投资和融资。站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在项目筹备阶段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够对能否取得项目开展的主动权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这一阶段,我们必须取得影视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影视作品衍生开发等相关的权利[1]。
在通常情况下,关注度较高的文学作品在进行授权时,需要对期限进行相应的切割,以某部国民关注度较高的文学作品为例,在2015年至2017年中,作者向L影视公司独家授权,而2017年至2019年间,则向G影视公司授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则出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在2017年结束之前,L影视公司未完成该文学作品的电视剧版摄制工作,或是未完成成片的制作,那么将权利转而售给G影视公司之后,将如何对两家公司的市场竞争进行处理?
实际上,两家公司的市场竞争如何处理,与行业当前的竞争状态具有密切的关联,所以在法院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未对G影视公司的诉前禁令进行支持,主要就是因为,L影视公司在获得了文学作品的电视剧版的改编权许可授权时,已经对改编权以及摄制权进行了有效区分。在影视行业中,通常对改编权与摄制权存在着误解,多数影视行业的工作人员认为,对剧本进行改编的主要目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摄制,所以改编权与摄制权应该属于一个整体。这一观念也就导致影视行业中存在着普遍的对改编权进行忽略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使权利的标志就是行权行为,对影视作品的摄制权进行行使,主要包括影视作品的前期拍摄以及后期制作,拍摄工作以及后期制作工作必须在授权许可的期间全部完成,否则有可能出现对后被授权人进行权利侵犯的情况。所以在L影视公司与G影视公司的本次竞争中,正是因为L影视公司的合同对改编权和摄制权进行了有效的区分,所以才能够在与光线的竞争中获得了胜利[2]。
二、IP对影视作品的保护维度
“内容”是热门影视作品的重要竞争力来源,所以对著作权法相关权利进行行使的意义就在于对作品内容进行维护。除了对内容进行维护以外,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维护[3]。
在商标权方面,例如近年来收视率较高的歌唱类综艺节目,其就属于一个著名的商标,所以必须引入一个综合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以避免商标被过度开发和滥用。
在商业秘密方面,主要针对的就是影视作品处于前期开发阶段的情况,特别是在对剧本进行创作和改编的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十分重要。因为著作权不能够对作品的创意进行直接维护,而只能够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保护,所以在对于作品的创意形成作品内容之前,作者自身必须对创意进行有效的保护,也就要求在作品的创意形成时期尽可能的避免对创意进行泄露,从而减少对作品创作者带来的损失。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最大竞争力就在于内容的创意产生期间,依然以歌唱类综艺节目为例,其中的“盲听”、“盲选”以及“导师转身”三项内容是该节目的重要创意,也就是其在行业中的最大竞争力,但是这一种竞争力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节目的创意必须提升保护意识,并加强自主保护[4]。
近年来,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视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虽然对竞争进行限制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但是在影视行业当中竞争的主要是知识产权,所以在影视行业中,一家公司的竞争力来源主要是作品的创作者以及作品项目。如果主创出现了流失的情况。公司的项目竞争力自然也就会下降,所以对主创以及项目进行对等性的捆绑,具有保障影视公司进行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影视项目投资的关注点
对影视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第一,该影视项目的版权、内容审查以及行政许可情况;第二,影视公司的背景、行业资质以及制作影视作品的经验;第三,该影视项目的投资、融资情况以及对收益的安排;第四;承制方情况以及发行方的情况,例如近年来大火的两部影视作品,之所以能够取得较高的收视率,主要在于Z影视公司以及S影视公司的制作水平较高;第五;该影视项目的制片人、导演、演员以及其他相关创作人员的情况,例如在我国当前的影视行业市场状态下,当红艺人能够对影视作品的院线排片量、购片量以及电视台的排片量产生重要的影响;第六,该影视项目所具有的衍生权利[5]。
四、对影视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
在公司的管理者以及投资人方面,对于影视项目进行选择、购买以及后续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具有较为直观的认知,通过各方面工作人员,将自身的投资意志进行有效地明确和执行,以保障影视项目的权益能够得到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影视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与影视行业相对应的商务以及法律等相关的能力和经验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所以必须对相应的商务及法律能力进行完善,以促使我国影视行业得到更加有效地规范,并保障影视作品的竞争力得到提高。
对于影视公司来说,知识产权是其主要的竞争力,所以在有时公司的内部需要法律工作人员能够明确如何运营以及对自身的权利如何进行行使,同时形成良好的评估机制。但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我国在进行合同的草拟、谈判以及修改等环节往往由律师进行介入,也就极易导致在合同的执行环节出现纠纷的情况。另外,在已经发生的侵权案件中,我们发现,多数著作权纠纷的出现,都是由合同合作关系所导致的。所以,对于合同的实质条款、权利、义务、作品确认标准等各方面的实质性要求,都必须在对合同执行管控的环节中进行相应的通知、送达以及催告,以保障公司能够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占据主动地位[6]。
另外,对影视作品进行相应的支撑需要影视公司中的商务、法务以及财务进行有机配合,从对影视项目进行策划的初期,就对权力权利形式分成机制以及投融资情况进行确认,通过商务化的环节对著作权利益进行体现。
五、IP维权案例
在某电视剧播出以后,其中的“五美”的角色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于是诸多的商业机构自媒体以及商业营销号推出了“跟着五美选理财”、“跟着五美选保险”等营销口号对自身的商品进行推广。对于这种侵权行为,能够构成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所以权利方可以向侵权方提起诉讼。
六、结束语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创意可以进行相应的借鉴,但是绝不可以对创意所产生的内容进行抄袭,并且对于IP,尽量不要一次性的将权利用尽,同时,在进行项目运营的期间,对法律顾问进行选择更加有利于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