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视角的刷单现象规制策略
2019-12-13刘灵丽
刘灵丽
(610074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随着有关部门的重视,部分问题得以解决,但刷单行为却因为漏洞逐渐泛滥成灾,已然成为电商行业的“潜规则”。刷单通常是指不法商贩通过不真实的网络交易,提高自身的成交量及好评率,借此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刷单行为的泛滥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想打造健康良好的电商平台环境,就必须有效打击刷单行为。
一、刷单的产生原因
1.电商平台搜索排名
为更加快速地帮助消费者找到需要购买的物品,减少寻找物品的时间,提高消费者购物的效率,各大电商平台均推出相应的搜索排名,其搜索排名一般是对比相同零售商铺的月成交量、商铺的好评率、商铺的收藏量、物品的好评率等。这种做法对于消费者来讲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购物的效率,但对于商家来讲,尤其是为不法商家提供了便利条件。不法商家通过刷单,恶意提高自己商铺的好评率、产品的成交量,蒙蔽了消费者的眼睛,正是通过刷单获得较高的搜索排名,实现较大的成交量。据调查,刷单的成本较高,这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商家来讲并不难,但这使得一些小商家在电商平台难以获得较为公平的流量机会,无法在海量的商家中胜出,导致小的商家难以生存。刷单的商家同样会将刷单的成本计算到商品成本中,一方面降低商品生产成本,导致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提高商品单价,进而获得较大的利润。
2.收益稳定、成本低
在刷单行为出现之前,部分商家通过付费流量的方式进行商铺宣传,即商家通过向电商平台支付相应的费用来提高商铺的浏览量,通常的做法包括商铺装饰、好店推荐等方式。与刷单相比,付费流量可以提高商铺的浏览量,但对商品成交量的提高并不明显,并且付费流量方式成本较高,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因此刷单这种成本较低,效果好且稳定性较高的方式出现后,受到了各商家的追捧,刷单行为逐渐流行开来。电商平台发现了刷单行为的恶劣性质,但鉴于刷单行为可以提高电商平台的消费流量,增加平台的活跃度,在刷单行为产生初期放纵不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刷单现象的泛滥。
3.消费者从众心理
网络购物与实体店购物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实体店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试用的上,因此实体店往往更加注重购物的体验感,在店面的装饰、服务员的形象等方面花费较大成本。网络购物是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商品的零售,消费者看到的图片、视频等资源只是作为参考资料,成为不了购买的重要动力。调查发现,网络消费者有着很大的从众心理,相信卖的多的东西就是最好的,因此交易量数据、商品评价数据成为网络购物最重要的依据,不法商贩正是抓住了这一点,通过刷单行为伪造交易量及商品评价。
二、刷单的性质认定
1.违约性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刷单行为是一种违约表现,不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实体店,买卖双方都在履行着相应的权利义务,其权利和义务是在两者达成交易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不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一旦发生交易,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已产生,相应的一方不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法商家通过采取刷单行为,利用虚假信息蒙骗消费者签订不对等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商家用质量低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这实际上就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刷单行为成为不法商家违约的工具,使消费者在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可以看出刷单行为具有违约性。
2.违法性
刷单行为促使不法商家违约,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刷单行为也同样造成了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获得虚假交易、虚假评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违反了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第六条第四款,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家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宣传,不得存在虚假交易及虚构评论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违反消费者应有权益。刷单行为同样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法商家利用刷单行为恶意提高自身店铺或商铺的排名,对合法商家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合法商家的正当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鉴于刷单行为是近几年出现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并没有将刷单行为纳入到具体条款中,但我国已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明确将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犯罪性
刷单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一旦该行为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损害人们利益超过基本界限,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扰乱,刷单行为就可以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通过调查来看,刷单行为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违法行为,是为了获取超额的不正当利益,已具备犯罪的基本条件,部分刷单行为获利数额已超过上百万元,其违法所得完全达到立案侦查并申诉的标准了。因此,部分刷单行为是犯罪行为。
三、经济法视角下刷单现象的规制
1.立法规制
刷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从目前的法律条文来看,仅有部分的规章文件对刷单行为具有明确的规定,许多基本性的法律对刷单行为的约束性不足,导致该行为审查治理中无法得到有力的规制。从以上分析来看,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现状,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个层面着手,对部分条款进行指向性修订,这对刷单行为的打击将更加有效。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细化解读,现有法律的条文解读并不包含新兴的网络违法行为,使得刷单行为在违法定性的问题上依据不足。知情权一方面需要增加对网络购物的真实销量和评价的信息,对虚假信息进行严惩,另一方面要对网络购物中必要的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如成交量及商品评价等,这样既能杜绝刷单行为的泛滥,保证了真实信息的公开性,又对刷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刷单行为的立法规制措施主要是针对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细化,将刷单行为导致的虚假成交量及评价作为蒙骗消费者购物的虚假宣传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补充。除此之外,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应积极推进电商专属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逐步建立对电商市场的规制体系,打击刷单等类似违法行为,实现电商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
2.执法规制
针对刷单行为的立法规制是对网络违法行为打击的第一步,还需明确执法规制措施才能实现立法规制的落实。就当前我国的执法环境下,针对刷单行为等类似的网络违法的执法主体并不明确,导致现有的执法情况混乱,部分商家就是看到了执法的漏洞才敢于进行刷单。建议将电商网络平台的执法主体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积极配合,这样可以对电商平台进行统一的管理,弥补漏洞,让刷单行为无处可逃。目前来讲,电商平台技术发展迅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很难发现一些新型的刷单行为或技术漏洞,解决思路为:一方面可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帮助执法部门进行违法打击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予以奖励;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内部设置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执法组织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当然,针对刷单行为的有效遏制离不开严厉的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刷单行为的处罚措施,将不法商家记入征信系统,提高税收比率,最终让不法商店不敢刷、不愿刷。
3.平台管控
针对刷单行为的立法规制与执法规制是一个长远的规划,鉴于我国电商行业的法律尚不健全,立法进度相对较慢,执法部门改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目前电商平台的管控成为当下最直接、最快速的打击手段。以近期的淘宝商城为例,淘宝网推出了最新版的《淘宝规则》,里面详细地规定了刷单行为概念的界定、举报通道、处理措施等。各电商平台应尽快推出相应的平台管理办法,对扰乱电商平台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电商平台也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创建数据分析模型,实时对各平台商家数据进行监控,发现成交量急剧增加、同一类人短时间反复购买、没有相应的快递信息等异常现象时就应进行单独审核,必要时可采取系统审核+人工审核两种方式最终甄别是否是刷单行为。一经发现刷单行为,就要进行及时处理,对于涉及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报告。
四、结语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了较大便利性,开创了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但电商平台也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刷单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对其性质界定及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有助于电商平台的规范化、制度化,本文也从立法规制、执法规则、平台管控等角度提出部分想法与建议,相信能够为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