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及其完善
2019-12-10李俊江
李俊江
关键词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法理依据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加以调整的重要法律,这一法律内容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多年积淀的基础上不断成熟和完善。我国在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时候,也深入研究其法理依据,明确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完善和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为社会政治经济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奠定牢固的法治基础。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念及两者的关系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概念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其内容也具有一定差别,劳动法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规范。劳动法可以囊括狭义上的《劳动法》,同时也包含有一些衍生法律制度,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内容。我国劳动法受到世界无产阶级的影响,劳动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是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中诞生的,当前所采取的《劳动法》于2009年的时候实施修订,其他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劳动法》后确定的。劳动者属于社会生产环节中较为广泛的群体,在对这些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因此《劳动法》对于劳动者而言就比较重要。《劳动法》的制定实际上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凸显出劳动者自身的合法地位,《劳動法》能够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及维持市场秩序,为广大劳动者营造良好舒适的工作氛围。。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和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相关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对社会保障关系调节的主要法律规范,这一法律在应用的时候可以促使社会稳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政府部门不断对其完善和优化,保障体系和保障力度等都得以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得以凸显出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对着一些挑战,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完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激烈变革的过程中具有贫富差距较大的特点,有效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促使部分弱势群体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与区别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着共同的目标,也就是对社会成员的需要加以保障,促使社会公众都具有享受经济发展的权利,两者的发展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为社会群体的发展保驾护航,注重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使得社会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程度比较高,其自身具备比较显著的差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制度相对比而言产生的时间较早,在构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其所依据和参考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法。劳动法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比较明确的前提和坚实基础,在两者作用发挥的时候,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对劳动法保护不足等问题有效弥补。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体系,因此存在着明显差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劳动法》所针对的是劳动者,《社会保障法》针对的是弱势群体。其次,它们的法律部门区别明显,两者的关系主体也不同,《劳动法》针对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及侵权行为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关系主体具有全面多样的特点。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者的主旨是对公民的社会权益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保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依据根本上是一致的。
(一)对人权的客观反映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注重人权的保护,是人权的客观表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人权内容中“获助权”和“公正权”的体现。在劳动关系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对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劳动法是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保障的重要法律,这也是“公正权”的体现。社会保障法的目的是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这些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从而体现出“获助权”的内容。
(二)正义平等的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然分配容易造成两极分化,也会造成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法律强制的基础上得到二次分配处理,对自然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纠正,使得一些不能保证自身生活的人可以享受到基本的生活权利,拥有追求幸福的保障,这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要求。平等原则需要法律的天平能够实施倾斜,《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立法的时候,其初衷就是能够维护和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在立法保障措施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推动社会保持平等。
三、当前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问题
(一)应保尽保覆盖范围还是较小
我国当前已经构建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纳入到社会体系的国民数量相对较少,多数民众缺乏社会保险意识,民众参保的几率相对较低,社会保障的入口主要是在企事业单位,这些现实问题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普及具有不利影响。
(二)社保基金管理存在弊端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对混乱,管理不足,养老金领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冒领的现象,一些退休人员在去世后,家属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也容易出现不向相关机构报告仍继续领取养老金的行为。违规提前退休的情况也较为突出,对于一些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而言,一些员工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现更改年龄和伪造病历等方式提前退休,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负担更重,另外也会产生重复享受待遇和违规办理补交及虚报缴费基数等情况。。
(三)社保立法明确不足
当前的社保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其涵盖的范围较小和法律层级效率不高及立法协调不够等问题。社会保障法所能涵盖的面比较窄,对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等具体内容还不够完善,重城市轻农村问题明显。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层级效力还不高,多数社会保障法仍然停留在国务院或各部委的规章方面,一些需要法律明确的比较突出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关法律加以保障,强制力也并不突出。而立法孤立协调的不够的问题也较为明显,由于其涉及面比较窄和层级不高等问题,而使得社会保障法在具体实践的时候发生各行其是的现象。对扶贫救济和优抚安置等需要强制执行的规定没有具体规范,这一系列的因素造成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够规范,无法成为运转顺畅和功能突出的整体。。
四、我国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还不够完善,也会使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相对不足,具有比较多的问题,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我国现卖情况融合在一起,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回归社会立法理念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针对的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其中包含着老人和儿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社会弱势群体的自力救濟无法对自身基本权益加以保障,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内容对大众自身的利益也具有直接联系,在社会立法的时候需要对自身理念加以转化,从而促使管理型社会法律有效转化为服务型法律内容,从而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立法理念。
(二)提高立法位阶
当前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具有的问题是立法层次相对不高,为了对法律的权威性加以维护,促使劳动者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就需要对立法位阶有效提升,在立法法位提高的时候需要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转变且促使地方立法逐渐向中央立法方面发展。
(三)提高立法技术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立法的时候,需要坚持多元立法和科学立法及专业立法等方式,社会主体的诉求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需要坚持以群众的需要为主,可以多方面吸收意见及建议,在立法的过程中促使人民群体的诉求有效反映出来,有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保障立法的实施
没有制裁的法律也就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律,法律效果的发挥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具体实践,法律制裁的缺失也会使得我国当前的社会法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无法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作用,这就需要有效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推动社会立法的宗旨和价值得以发挥出来。。
五、结语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重要内容,在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过程中,对劳动者自身权益加以保障,使得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实现,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已经得到较大发展,但是就国际社会方面而言,中国的社会法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当前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民生问题在解决的时候,不仅需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也需要构建比较全面的法律制度,在民生权益保障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需要健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推动人们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