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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战略下《中医药法》普及现状剖析 及路径探索

2019-12-10王乾丞唐璐

科技资讯 2019年29期
关键词:路径探索

王乾丞 唐璐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基石。该文以《中医药法》为依据,试就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中医药法》颁布后至今的普及现状进行剖析、探究其现实困境并提出几条切实可行的措施及办法,从而传承中医国粹,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关键词:《中医药法》  现状剖析  路径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10(b)-0235-02

1  《中医药法》的普及现状堪忧

自《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起,国家就大力推行《中医药法》的宣传工作。诚然,《中医药法》的颁布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据不完全统计,不了解甚至从未听说过《中医药法》的民众依旧占据一定比例。该课题以河北省范围内多所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调查问卷数据为例,针对《中医药法》了解程度的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中数据显示,不太了解甚至从未听说过的群众占比约为83.74%,而熟知《中医药法》的群众仅占3.69%。传统中医药文化作为我国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相关法律纲领性文件在群众中的普及情况却不甚理想。综上所述,剖析《中医药法》普及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探索其解决途径迫在眉睫。

2  《中医药法》的宣传路径探索

《中医药法》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相关数据表明,《中医药法》普及工作的根源性难题还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中医药法》忽视对社会问题的监管与规范。《中医药法》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是其进行制度创新的几大亮点之一。但该法绝大多数的制度创新均意在“扶持”,而“扶持”的具体策略则为“降低门槛,放松管制”,真正侧重“监管和规范”的制度创新寥寥[1]。

首先,社会上存在的医疗行为较不规范。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其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2]。许多美容养生场所打着“中医馆”的名号宣扬养生服务项目,并进行一系列如拔罐、推拿等医疗行为。针灸、拔罐、刮痧疗法都是中医辅助治疗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专业性,需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进行。然而非医疗机构以“中医养生”为幌子,不根据理论指导而私自滥用中医医疗手段,不仅对人体造成伤害,还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信任和中医的声誉。因此,有关部门应将拔罐、推拿等定性为医疗行为,并取缔非法经营的黑诊所、黑美容院。有正规营业执照的美容养生场所可以进行医疗保健,但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上岗。

其次,江湖上的游医骗徒也对《中医药法》的普及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从《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作者张悟本到“中医药专家”刘洪滨,游医骗徒们的“著作”和中医虚假保健广告充斥着人们的视野,更有甚者被欺骗后全盘否定中医、要求抵制甚至废除中医,间接影响群众对中医的看法和真正有用的民间验方的问世。因此,有关部门应在严格查处坑蒙拐骗的游医骗徒和虚假广告的同时,挖掘真正有疗效的民间验方并予以专利性保护,这样才能正本清源,保留好中医在民间的火种,从而满足老百姓求医问药的需求。

总之,政府在注重保护扶持中医药文化、降低其门槛的同时,也要注重监管与规范,不能让有心之人利用监管漏洞败坏中医药的名声,导致政府与民众信任危机的产生。

第二,《中医药法》忽视对具体政策的落实与施行。《中医药法》虽颁布已有两年之久,但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未完全建成,以致《中医药法》在相关传统医学立法方面距离国外也有一定差距。

传统医学因其在预防保健、康复治疗中独特的优势备受青睐,但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始终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推动本国医疗卫生的发展,近年来各国也陆续进行传统医学立法。迄今为止,中医药已经在8个国家获得了法定地位,在9个国家被纳入医疗保险体系,在18个国家实行注册管理。其中19个国家就针灸专门立法,调整范围也从单独的针灸立法管理发展到中医药的综合立法管理[3]。国外关于传统医学的立法保护对于国内也有一定可取之處。在立法方式上,国外对传统医药立法采取两种方式的保护:一是专门制定传统医药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范;二是确立相关的卫生或药品法律法规,并将传统医学融入到大众生活中。例如,1999年泰国颁布的《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进行提供相当的保障;进入新纪元后,日本分别在医学和药学“核心课程设置”中加入汉方医学,标志着汉方医学步入了日本高等医学教育的序列。因此,要保护传统文化,就要建立起保护传统药物和医疗方式的法律教育体系,如此才能为传统医学法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国内《中医药法》的相关立法相比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火候就显得略微不足。

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了中医药“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规划,在“一带一路”进行时,我国中医药法律建设同样应实现文化与法制的共同进步。“一带一路”发展的新形势让沿线各国对中医药文化提出了重大需求,然而我国在此方面还略显疲态。例如,在宣传观念方面,《中医药法》较重形式而轻效果,某些地方只进行形式上的法律宣传,对于人们是否真正理解这部法律却漠不关心;在宣传内容方面,则较重义务而轻权利,进行宣传时只重点强调了法律不允许做什么,却对法律给予人们的权利一笔带过。只有调和了这些矛盾,中医药法制建设才能更进一步,中医药文化也能真正成为世界文化之林中不朽的常青。

参考文献

[1] 李润生.论《中医药法》的不足及其矫正——扶持保护为重的立法政策之批评[J].医学与哲学(A),2018,39(3):20-23.

[2]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N].中国中医药报,2017-11-17(2).

[3] 张天懿.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中医药健康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7,32(5):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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