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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壳上市税收案例研究
——以某物流公司为例

2019-12-10李晓颖

市场周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借壳所得税税负

李晓颖

一、案例背景简介

(一)A公司(上市公司)简介

A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速,于2010年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较早地实现了上市计划。其是一家地方重点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金属材料保护表面防腐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是公司的主要业务。虽然公司上市以来从未涉及过任何热门概念,但却坚持连续六年分红,盈利能力相对稳定。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制造业产生冲击,另一方面A公司到2013年底首次募集的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从2013年到2015年的净利润整体呈大幅下滑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盈利空间有限,因此该公司深化改革刻不容缓。

(二)B公司(拟上市公司)简介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的物流经验且盈利能力较好的民营企业,公司经营模式简单,应用公司总部下设各个分设机构,各分设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总部对分设机构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的直营模式。通过自建自营的方式,扩大公司规模,加强公司基础建设,提高员工业务能力与素质,打造优质服务,逐渐成为一家优质的、主营国际国内快递业务的企业。由于我国物流市场规模庞大,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都表明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因此B公司面临巨大的发展资金需求,迫切希望迅速发展壮大,使得业务更加多元化。

(三)B公司借壳上市简介

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A公司初步作价约为8亿元,B公司初步作价为433亿元,A公司将其资产和负债等全部置出,与B公司进行部分股权等值交换。2016年4月5日A公司对外界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并经深交所同意,A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5日起停牌。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司股票因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企业重组活动而分别停牌。2016年5月30日,B公司拟借壳A公司上市,A公司复牌。2016年6月21日,A公司股票连续涨停。A公司以定向增发股份方式收购B公司股东拥有的B公司剩余股权,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2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借壳上市完成。A公司之前的业务全部由公司原股东承接,原B公司将其资产、负债及人员全部置入A公司后其法人主体注销,A公司更名为C。原B公司股东拥有该新公司的控股股权,原A公司原股东获得新公司的部分股权。

二、企业三种“借壳”模式的税收比较

(一)借壳上市的模式分析

一般而言,“借壳”公司(即拟上市的公司)获得“壳”公司(即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对价支付或进行资产置换等不同的组合方式,都能够产生一种借壳模式,实务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收购股份完成,而传统的借壳模式与当前的主流模式有所不同。

1.传统借壳上市模式——收购股权+资产置换

拟上市公司股东首先收购上市公司股东手中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后上市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与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等值置换,此时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法人资格取消被成功注入上市公司,入壳成功。传统的借壳模式首先通过收购方式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一般通过资产或现金支付,之后进行资产置换,因此,此种模式适用于拟上市公司现金流较好且其主体资格不再延续的企业。

2.主流借壳上市模式——资产置换+定向增发/吸收合并

上市公司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拟上市公司股东,同时换得拟上市公司等值股权,拟上市公司再将收到的资产、负债对价置换为上市公司股东手中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收购拟上市股权,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资产划转,入壳完成;也可以选择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拟上市公司,不再进行资产划转的过程。主流模式下的两种借壳方式适用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壳公司的资产负债置出与借壳公司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同时进行,而借壳公司的资产置入可以选择省去,因此不论从操作步骤的繁简程度还是从条件限制角度来说,主流模式下的借壳方式优于传统模式。

(二)不同操作模式的税负分析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拟上市公司,采用主流模式2的综合税负都是最低的。首先,分析拟上市公司三种借壳模式的税负比较表,主流1的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两者均面临较高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但主流1还面临着双倍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主流2与传统模式相比,其节约了拟上市公司股东首次收购上市公司股东手中股权的印花税,因此主流2模式的税负低于传统模式。三者的税负排序为主流1>传统>主流2。其次,分析上市公司三种借壳模式的税负比较表,上市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在借壳过程中税种的缴纳基本相似,最大差别就是所得税,一方面由于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存在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通常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出的结果差距也比较大,另一方面壳公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通过简单的公式比较就可以将三者的税负进行排序:主流1>传统>主流2。

因而,如果从税负角度进行筹划,主流模式2是最优选择,此案例中的B企业也是以此种模式成功上市的,进一步证实了主流模式2的可操作性,后续的具体税务分析均是默认在此种模式下。

三、主流2模式下的借壳上市税收筹划

(一)资产置换和股权收购可以合并进行

理解一:将资产置换环节看成是股权收购,需要缴纳高额企业所得税

假如案例中的A公司在资产置换环节以自身所有的资产及负债作为支付对价,来购买C手中相对应的股权,那么A公司所支付的部分属于非股权支付。同时,B公司所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33亿,而A公司所获得的B公司的股份占B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仅为1.85%上述两种情况均不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只能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即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进行一般性的税务处理,A公司以取得的B公司股权的1.85%的公允价值(8亿)作为计税基础,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股权收购8亿-投资成本)×适用的税率。而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同一重组业务中当事双方应该采取同样的税务处理原则。当B公司转让的1.85%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额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B公司取得的作为转让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所以B公司资产置换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为(B公司1.85%股权的公允价值8亿-B公司1.85%股权的计税基础+A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适用税率。

理解二:将资产置换环节看成是资产收购,可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该交易过程理解为资产收购,需要将A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看成是价值8亿的净资产,然后C以自身拥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显然在这个资产收购环节,收购A公司的净资产超过其自身总资产的50%,且涉及的股权支付的部分占总共支付的金额比例为100%大于85%。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这个交易过程就可以套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所适用的前提是这里的资产收购要使用净资产的概念,若税务局对企业资产收购的行为按照总资产的概念来理解,而不认同净资产概念,那么这个交易方案可能面临补税的风险,也可能需要按照一般税务处理。

在本案例中,股权收购环节属于借壳上市中的控股部分,经过前一步的净壳操作,此时A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已全部转移到C手中,接着D通过向C定向增发425亿的股票收购C手中资产与负债。此时不论是视为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C在净壳环节获得的净资产估值仅为8亿,达不到C手中总资产的50%,因此只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双方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之处在于D以转让的股权所得缴纳,而C以视同销售缴纳。因此如果将股权收购与资产置换分为两步进行,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无法避免所得税的缴纳。

建议A公司在将自己的资产负债作价8亿的同时向C定额增发425亿的股权,两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支付的对价,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这样一来,就满足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不用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收购与吸收合并可以合成一步进行

如果将入壳步骤中股权收购与A、B公司的吸收合并看成一步,A公司与B公司股权收购的过程也就转化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股权收购,B公司主体资格消失,适用同一控制下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当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建议将股权收购与吸收合并合成一步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具有时间短,效率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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