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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墓木盗伐与保护观念探析

2019-12-10余格格

关键词:中华书局林木

余格格

[华南农业大学,广州 510642]

墓木,是指在坟墓周围种植的树木。宋代之时,政府颁布了大量法令对墓木进行保护,侧面反映了当时对墓木的保护观念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宋人对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受到当时的宗族礼法观念以及风水理念的影响。学界有关墓木的研究,多在保护林木资源、风水林的话题下展开讨论,或是从法律制度、墓田纠纷的视角略作引申,较少对墓木这一特殊林木资源作专门的研究。今试以宋代墓木砍伐的缘由、保护墓木的原因以及对墓木的选择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这一文化现象在宋代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意义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一、保护墓木成为议题

两宋以来,世人延续前代种植墓木的传统,(1)早在先秦时期,已有文献记载墓木的种植,如《春秋左氏传》载:“尔墓之木拱矣。”其中所言“墓之木”即反映了当时种植墓木的习俗。后世如《潜夫论》:“造起大冢,广种松柏。”《文选·怀旧赋》:“坟垒垒而接垄,柏森森以攒植。”唐韩愈《虞部员外郎张府君墓志铭》言:“卒,既葬,孝权守墓,树松柏,三年而后归。”皆印证了历代以来有种植墓木的传统。在茔域内多有植树,相关史料证据颇丰。如晁公遡《哭盘石墓下》提及:“种木已大拱,今年初一过。方持斗酒奠,其若下泉寒。”(2)晁公遡:《嵩山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3页。朱熹为刘珙撰神道碑铭:“先公之墓木大拱而碑未克立,盖犹有待也。”(3)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5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41页。皆反映了时人在坟墓周围种植树木是较为普遍的行为。朝廷亦颁布法令条文对墓木进行保护,如成书于建隆四年(963)的《宋刑统》,即因袭了《唐律疏议》中盗伐墓木入刑的内容而未作任何改动:

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

疏议曰:“园陵者,《三秦记》云:‘帝王陵有园,因谓之园陵。’《三辅黄图》云:‘谓陵四阑门通四园。’然园陵草木而合芟刈,而有盗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若赃重者,准下条‘以凡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唯止斫伐者,准《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准盗论’。园陵内,徒二年半。他人墓茔内树,杖一百。”(4)窦仪等:《宋刑统》,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98页。

申明盗伐他人茔域内草木较毁伐普通树木要罪加一等,纵非盗毁,亦俱以盗窃论。

朝廷还多次颁布诏令以加强对陵寝墓木的管理。宋太祖于乾德三年(965)正月丁酉下诏:“先贤丘垄并禁樵采,前代祠庙咸加营葺。”(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46页。又于乾德四年(966)颁布《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明令禁止在前代陵寝樵采。至真宗一朝,更是大量颁布诏令,禁止对历代陵寝林木进行樵采。如景德元年(1004)十月辛巳颁布《圣帝贤臣陵墓禁樵采诏》:“其诸路管内帝王陵寝、名臣贤士、义夫节妇坟垄,并禁樵采,毁者官为修筑。无主坟墓碑碣石兽之类,敢坏者论如律。”(6)《宋大诏令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86页。而景德三年(1006)二月二十一日,吴元扆就护理陵园一事上奏真宗:“近陵域地,顷来民或开掘,望降诏禁止,仍令多植嘉木。新定兆域内居人、官廨、仓库,请徙置三百步外。”二十七日真宗便下诏:“诸陵侧近林木禁公私樵采,令吴元扆标记合行禁止处告示。”(7)《宋会要辑稿》,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572页。再次强调了对陵域内墓木的保护。此后,大中祥符四年(1011)六月癸酉诏书言:“历代帝王陵寝申禁樵采,犯者,所在官司并论其罪。”(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728页。天禧元年(1017)六月乙卯又有《申禁历代陵寝禁樵采诏》:“凡在部封,宜增严卫,矧屡颁于条诏,俾申禁于樵苏。尚或因循,致兹侵暴,特加告谕,用示轸怀。应有历代帝王陵寝之所,依元诏禁止樵采,违者特收捕严断。”(9)《宋大诏令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87页。上述诏令之目的在于对历代帝王贤臣的墓地、墓木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人为破坏。而对于砍伐墓木者,亦有相应的惩罚方式。此种政令颁布的频率,前所未见,在真宗时期到达顶峰。

至于哲宗元祐六年(1091),刑部明确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者杖一百,不以荫论。”(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1109页。此条命令明确表明墓地内的林木、土石并非普通商品,不得买卖,还强调了不能随意对墓木造成毁害。据上述颁布的种种诏令、规定可以知晓宋代朝廷对茔域的重视程度,但同时也反映了茔域内墓木被砍伐、毁坏的严重情形,亟须对墓木进行保护。另有南宋时期的判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更设“墓木”小类,专门辑录当时有关墓木纠纷的案件,可见在宋代之时保护墓木已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议题。

二、墓木砍伐缘由及保护措施

史念海先生认为宋代对于森林的破坏“远较隋唐时代为剧烈,所破坏的地区也更广泛”,(11)史念海:《历史时期黄河中游的森林》,《河山集:二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第275页。而砍伐墓木的缘由大抵与砍伐普通林木一致,多集中于兴修土木、樵采、交易等方面。

(一)兴修土木

宋代自真宗朝开始,对林木的需求与消费大大增加,尤其体现在大兴土木方面。真宗于大中祥符年间修建的玉清昭应宫,便耗费了大量的木材,“凡役工日至三四万,所用有秦、陇、岐、同之松,岚、石、汾、阴之柏,潭、衡、道、永、鼎吉之梌、楠、槠,温、台、衢、吉之梼,永、澧、处之槻、樟,潭、柳、明、越之杉”。(12)洪迈:《容斋随笔》,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555-556页。朝廷征收各地出产的木材,运送至京城修建宫室,用量之大不可想象。故而沈括在其《梦溪笔谈》中论及雁荡山山脉的发现经过:“温州雁荡山天下奇秀,然自古图牒未尝有言者。祥符中,因造玉清宫伐山取材,方有人见之。”(13)沈括:《梦溪笔谈》,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58页。正是反映了朝廷在砍伐山林、寻找木材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未被前人记载的山脉,大抵可见当时朝廷砍伐林木的程度之重、范围之广,也间接解释了缘何真宗一朝颁布了一系列与保护山林相关的诏令、法规。(14)除了禁止樵采墓木,还有对山林的保护。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丙午《令十月后方得焚烧野草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参《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60页。

然而砍伐墓木的情况,并未因法规制度的施行得到改善,反倒愈演愈烈。南宋中期,牟子才曾对朝廷大肆兴修提出了反对建议:

土木者,乱之本也。建延福,建和阳,建宝录,建保和,此政和三年事也。今袭庆之架造未辍,而中兴观之工役又新;延祥之涂塈未竟,而西太乙之工役复起。墓木之斫伐可禁也,不惟不能禁,而主萃者又与已去之奸雄互争,几失国家之礼。邸第之包占可禁也,不惟不能禁,而度地者预指某户民屋之当撤,几动小民之心。(15)牟子才:《上火灾封事》,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334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84页。

在反对朝廷大兴土木的同时,牟氏还指出兴修宫室应当杜绝砍伐墓木及强占民宅的行为。据其说可以推知当时朝廷斫伐墓木以备修造的情况屡有发生。而早在北宋庆历年间,枢密直学士蒋堂在成都修建铜壶阁时因木料不足而砍伐刘备惠陵墓木,亦反映了并非南宋时期才出现砍伐墓木用以修造的事件。蒋堂之事见载于《宋史》:“又建铜壶阁,其制宏敞,而材不预具,功既半,乃伐乔木于蜀先主惠陵、江渎祠,又毁后土及刘禅祠,蜀人浸不悦,狱讼滋多。”(16)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913页。蒋堂作为地方官员,在修建当地公共景观之时,因木材“不预具”而砍伐墓木的行为,即已引起当地百姓的强烈不满。

随着这种大兴土木之风由上至下的蔓延,百姓中也不乏因修盖之事而砍伐墓木的情况发生。南宋宰相韩侂胄祖墓之树木,曾遭邻人砍伐用以修建墓篷。“永州祁阳县旧有韩两府祖墓,有邻近于其墓禁内伐竹十五竿,以盖墓蓬(篷)。法司先引律盗人墓木者杖一百,继以观望。”(17)潜说友:《咸淳临安志》,中国方志丛书:第49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60年,第656页。司法官吏秉公执法,依据《宋刑统》的规定对砍伐韩侂胄祖墓茔域内林木之人处以“杖一百”的刑罚,以示公正。而《名公书判清明集》亦有记载南宋李克义砍伐自家祖坟墓木用以修建庙宇:“李克义欲修岳庙,而乃毁伤李克义祖墓之松柏,宜乎?其起争也。”(18)《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4页。后因李克义冒充李陵之后而免遭“杖一百”的严惩,仅惩罚了伐木之人。此皆以个人欲求为由,试图藉墓木解决木材的需求,最后都受到了法律规定相应的惩罚。

另有一种特殊情况,虽然由木料不足引起,却是情急之策。哲宗时期,韩宗武任职河间令,“值河溢,增隄护城,吏率兵五百伐材近郊,虽墓木亦不免,父老遮道泣,宗武入府白罢之”。(19)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311页。宋代黄河水患发生之时,需要采取措施堵塞决口。当时治理河患大多是以林木作为修护河堤的物料,而物料都得提前准备以备不时之需。据《宋史》载:“岁虞河决,有司常以孟秋预调塞治之物,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凡千余万。”(20)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65页。景祐元年(1034)十月,三门白波发运使文洎上报朝廷:“虽芟榆所出地近,劳役亦重。近年计度迭增,新旧折腐实多。山梢旧每年止一二百万束,去年所及三百七十六万束,今年七百八十余万束,以至竹索、樁橛比旧数倍多。”(21)《宋会要辑稿》,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9559页。从文洎统计的数据便可知道,河堤缺口需要耗费木料的用量是相当惊人的,而河患的发生往往是突发性、紧急性的,极有可能出现木料不足的情况,故而就近采用墓木亦有发生。

据上述事例可见,砍伐墓木用于土木兴修或水患救急,一般会依据就近原则,出于便利因素的考虑而进行砍伐。但是从法律制度或社会人伦的角度而言,世人对于采用墓木兴修土木一事都秉持否定的态度,即多认为墓木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不当采用。

(二)樵采

林木除了用于兴修土木,更是百姓维持生计以及上交赋税的樵采对象。樵采的目的主要是用为薪柴。景德元年(1004)十月辛丑,宋真宗下诏:“洺州闭城以来,如闻薪刍翔贵,民甚艰食,应避寇入保者,宜纵其樵采。”(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277页。朝廷为了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对洺州百姓樵采之事不加限制。但随着宋代林木资源的大量减少,墓域内的树木则成为樵采对象。南宋时期王明清曾言:“祖宗朝重先代陵寢,每下诏申樵采之禁,至于再三。置守冢户,委逐处长吏及本县令佐常切检校,罢任有无废阙,书于历子。”(23)王明清:《挥麈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9页。可见朝廷针对当时社会上樵采墓木的严重情形,专门颁布条令进行管控,但是这些举措并不能十分有效地制止世人以墓木为樵采对象。

北宋时期朝廷所颁布的与墓木相关的诏令主要是禁止世人在墓域内樵采,同时亦有法律条款对违禁者进行惩罚。但是地方官员遇到此类案件之时,其依法执行的情况却不容乐观。魏泰曾记载熙宁年间山西地区有士人因茔域墓木遭伐而上诉知县一事:

煕宁初,有朝士忘其氏,知河中府龙门县。有薛少卿占籍是邑,一旦为盗斫坟茔之松槚,薛君投牒,诉其事。朝士,迂儒也,喜为异论,乃判其状曰:“周文王之苑囿,独得蒭荛;薛少卿之坟茔,乃禁樵采?”(24)魏泰:《东轩笔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8页。

知县并没有依据《宋刑统》中规定的“杖一百”惩罚窃贼,也没有妥当处理因樵采引起的砍伐墓木之事,倒是对上诉者加以讽刺。故而魏泰评价其为“迂儒”,亦可见时人对此事判决不满的态度。而北宋末年,庄绰游历大江南北,途经吴、越之地,见到“山林之广,不足以供樵苏。虽佳花美竹,坟墓之松楸,岁月之间尽成赤地”,(25)庄绰:《鸡肋编》,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7页。更直接反映了南方森林资源的紧张,吴、越之地大片茔域树木因樵采而被砍伐殆尽。从中原到吴越,皆有因樵采墓木而导致环境被破坏,显然,北宋时期民间墓木的樵采情况并未因政府政令的颁布得到很好的控制,反倒是在地域分布上,由北到南都呈现出林木资源被过度采伐的趋势。

一般情况而言,茔域因占地大小不同,其种植树木的数量亦有区别。少则三五株,仅作为墓地标志而言。多则蔚然成荫,如南宋初年宜兴周处墓地所植松树杉树“合万有一千本”。(26)刘宰:《漫塘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2页。南宋之时虽有《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了世人樵采的时间“诸春夏不得伐木”以及范围“诸前代帝王及诸后陵寝不得耕牧樵采”,(27)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民国三十七年燕京大学图书馆藏本。但是墓域内树木盖因受到保护而长势更好,故盗采之事仍旧屡禁不止。杨冠卿母亲茔域“松槚成行荫,寒烟宿草之区,佳城郁郁”,却遭人肆意樵采。“讵意析薪之子,辄兴撼树之谋。盗言孔甘,既难图而滋蔓。墓木已拱,乃尽去其本根。至栎社之年,亦靡全其天。虽蓬块之土,不得蔽其冢,孤坟暴露,行路惊嗟。”(28)杨冠卿:《客亭类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7页。樵采者最后被绳之以法,但是墓木遭受的破坏却令至亲者无法直视。洛阳北邙山一直是历代帝王贤臣安葬的风水宝地,理应绿树成荫、郁郁葱葱。然而南宋俞德邻曾途径北邙山,作诗“君看北邙墓,松柏多为薪”,(29)俞德邻:《佩韦斋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6页。对北邙之景象进行描述,明显看出因为樵采而导致北邙山茔域内松柏等树被砍伐殆尽,生态环境堪忧。

虽然在前代亦有颁布禁止樵采的政令,如《旧五代史·晋高祖本纪》:“岳镇海渎等庙宇,并令崇饰,仍禁樵采。”(30)薛居正:《旧五代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045页。《唐大诏令》载:“其有陵墓、屋宇颓毁者,量事修葺,应合禁樵采。”(31)宋敏求:《唐大诏令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82页。但是其樵采的需求量及破坏程度远未如宋人之大。由于宋代人口的快速增长,手工业发展需求的增大,导致森林资源的逐年下降与过度开发,茔域内郁郁葱葱的草木成了樵采较为易得的对象。而宋代之时关于南北方森林资源以及茔域附近山林情况的记载,亦反映了当时林木资源的日益缺少。显然,政府有关樵采的禁令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效果。

(三)交易

墓田、墓木作为家族财产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世人不会随意破坏或者出卖。元祐三年(1088)九月乙丑,哲宗有诏“不得无故毁拆及斫伐墓地内林木”。之后,元祐六年(1091)、七年(1092)相继颁布法令,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不许典卖。(32)南宋时期,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载:“诸以墓地赔茔田土同及林木土石非理毁伐者,杖一百,不以荫论。土石可追改者悉追改。”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商品属性以及宋代商品经济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买卖墓田或茔域内林木的现象。(33)神宗熙宁年间已有买卖墓木之事的记载,见宋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四十三《风土志二》:“熙宁中,太子中允关杞知县事梦二人告之曰:‘余羊、左也,为魏伦所苦。’出祭文百余篇示杞。既觉。仅能记其一语云:‘千花落兮奠酒空。’明日问之邑人,有魏伦者以钱买羊、左墓木,将伐焉,杞遽止之。”较为无奈的情况当属被迫交易,如徽宗政和年间宦官梁师成以强硬的手段“强市百姓墓田,广其园圃”,(34)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544页。又有南宋宦官卢允升手下“董宋臣及内司诸吏,怙势作威,夺民田,伐墓木等”。(35)周密:《齐东野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1页。但多数情况下的墓木交易是出于墓田所有者自身利益而进行的。

南宋初年,平江陆氏小大郎散尽家财之后,“无以为计,乃伐墓木,以易斗升。既童其山,则又托言风水不利,发取其棺及甃甓之属,尽卖之”,(36)郭彖:《睽车志》,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5页。小大郎通过变卖墓木、墓田、棺椁之物来维持个人生计。绍兴年间,建阳陈氏一族欲将墓域内的杉树卖与他人。“建阳民陈普,祖墓傍杉一株甚大。绍兴壬申岁,陈族十二房,共以鬻于里人王一,评价十三千,约次日祠墓伐木。”(37)洪迈:《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页。族人因为各房利益分配不均而大打出手,一番辗转,最后将墓木卖与黄察院用以制作棺椁。

正是因为墓木的所有权与墓田一致,都归属于家族财产而非个人所有,故而世人多有因墓木引发的纠纷。《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多例南宋时期的名门之后因贩卖墓木引起的纠纷案件。程端汝盗卖墓木售与僧人,被其侄子告官,后经审理得到惩罚。主审官蔡杭的判词曰:

舍坟禁之木以与僧,不孝之子孙也;诱其舍而斫禁木者,不识法之僧也。若果如县断,则是为尊者可舍墓木,为侄者不合诉墓木,与法意大差矣!程端汝勘杖一百,僧妙日不应为,杖六十。帖县照断。

从蔡杭的判词大致可见,其对砍伐墓木售卖一事是持反对意见的,除了严惩售卖者,亦对明知购买林木为墓木的购买者进行了处分,目的盖在于警醒世人墓木并非普通木材可以随意交易。此后,又有郑茂控诉叔叔郑文礼盗卖墓木,经过审理断定“郑文礼擅卖坟木之罪,若果不可逃,则冷彦哲知情而买木,亦当与之同坐”。(38)《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34页。此例案件亦对买卖双方进行了严惩。虽然宋代法律并未对墓木买主规定相应的惩罚,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地方官员会依据情理做出相应的考量,原因在于砍伐墓木一事“颇于风教有伤,在官司不得不加体察”。(39)《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33页。因为墓木的特殊性,宗族内侄子控诉叔父的原因,看似出自经济利益的纠纷,实则出自砍伐墓木所引发的对祖先的敬畏之情以及由此涉及的礼义问题。故有判词言:“然既曰亲堂叔侄,吾翁即若翁,应坟畔林木,盖均之不可剪伐。”(40)《名书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33页。剪伐墓木,实际上是对祖先的不敬。由于当时常有因砍伐墓木引发宗族之间的纠纷,陆游特地以墓木之事嘱咐子孙:

古者植木冢上,以识其处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上松木,多不过数十。太尉初葬宝峰,比上世差为茂郁,然亦止数亩耳。左丞归葬之后,积以岁月,林樾寖盛,遂至连山弥谷。不幸孙曾遂有剪伐贸易之弊,坐视则不可,禁止则争讼纷然,为门户之辱,其害更甚于厚葬。吾死后墓木毋过数十,或可不陷后人于不孝之地,戒之戒之。(41)陆游:《放翁家训》,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4页。

陆氏认为子孙后代若砍伐售卖墓木,除了背负不孝的罪名,还易于引起不必要的争讼而有辱门风,尤为强调不可使自己茔域墓木成林而有售卖机会。此中原因在于宋代墓田的规模大小根据宗族实力的差距有所区别,如福州地区“富室大姓有赡茔田产,祭毕,合族多至数百人,少数十人”,(42)梁克家:《淳熙三山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2页。而陆游家族的墓田亦当属于大型规制,故其不欲广种墓木而遭致不测。

一旦茔域内林木葱葱郁郁,继而会有他人偷盗墓域内林木进行交易的情况发生。《庵僧盗卖坟木》记载僧人师彬为了利益而盗卖他人茔域坟木,经由官府判案:

师彬背本忘义,曾禽兽之不若。群小志于趋利,助之为虐,此犹可诿者。潘提举语其先世,皆名门先达也,维桑与梓,必恭敬止,今其松木连云,旁起临渊之羡,斤斧相寻,旦旦不置,乡曲之义扫地不遗,此岂平时服习礼义之家所应为乎!事至有司,儆之以法,是盖挽回颓俗之一端也。师彬决脊杖十七,配千里州军牢城收管。(43)《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32页。

潘提举墓田“松木连云”而使他人生出歹心,砍伐墓木用于交易。偷盗者师彬遭受的刑罚明显超过《宋刑统》“杖一百”的规定,个中原因在于官府认为师彬之举礼义尽失,重罚他以儆效尤。由此概观,宋代不少人因受到利益驱动而砍伐墓木售卖,但这种行为却为世俗礼法所不容。

上述所言砍伐墓木的缘由,大抵与砍伐普通林木的原因相差无几,都是出于对资源或利益的需求。但砍伐墓木引起的结果与反响却与普通林木大相径庭,盖在于墓木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三、保护墓木的原因

宋代之时,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禁止违时违地砍伐树木,鼓励植树造林,并设立了对应的政府部门管理森林资源的开采、交易等。前人已对此部分内容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关于世人保护墓木的原因,除了出于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的加强,亦与墓木在传统文化中的特殊寓意以及两宋时期风水观念发展有所关联。

(一)宗族礼法的维护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多例对墓木案件的记载,可以窥得墓木在世人心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民间甚至有因墓木引起殴斗而致死的事件,起因在于自家墓木被他人砍伐,而“爱护墓木者,所以爱护其祖宗也”,(44)《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31页。因保护墓木心切而引起事故。宋人王十朋谓:

坟墓者,祖先体魄所归之地,神魂所凭之宅也,为子孙者不可不保守焉。古者,士去其国,人必止之曰:“奈何去?坟墓无主,则樵者斩其松柏,牧者践其陵域,日侵月削,夷为平地。后人不庐处于其上,则耕稼播殖,为禾黍菽麦之地矣?!可不哀哉!”凡坟墓所在,当严立约束,以禁樵木,是斧斤牛羊不敢入焉。坟有树木,当封植保惜,不可斩伐为屋宇材器之用。(45)王十朋:《家政集》,《王十朋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1038页。

直言坟墓乃祖先魂魄依凭之处,坟墓所处的墓田及茔域所植之树亦理当受到保护,以表达对先人的敬意。长久以来,人们深信祖先灵魂的存在,并能以不同的方式对后代产生影响,故而对祖先充满了敬畏之情,这种情感则通过丧葬、祭祀等仪式得到加强。

坟墓,又称之为“幽宅”,《仪礼·士丧礼》:“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郑玄注曰:“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46)郑玄、贾公彦:《仪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131页。表明其为逝者居住之处,藏于地下而不为人所见。但封土、墓木则作为地面上的标记以供生者识别。逝者入葬以后,伴随着墓穴的封闭,地下世界已不可窥探,而地上世界的封土、墓木则成了地下世界的重要标识。黄榦认为:“祖父置立墓田,子孙封植林木,皆所以致奉先追远之意。”(47)黄榦:《勉斋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67页。明确指出墓田之树是子孙后代对逝者表达情感的载体,已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而非普通的林木。随着宗族制度在宋代的发展,墓田、墓木已成为了近亲小家庭关系中最为主要的情感纽带。一般情况下,民间虽有分家但不分墓田的习惯,故而墓田、墓木的买卖、保护都是通过家族集体行为所决定的,而家训族规亦会对此着重强调,以加强宗族的向心力与稳定性。如袁采于其家训中提及“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墙围,令人不得逾越”,(48)袁采:《袁氏世范》,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59页。以修建围墙的方法,令他人不会对坟域山林有所毁伤。

世人强调对墓木的保护,一方面反映了仁人孝子对祖先茔域的敬爱,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慎终追远”原则的贯彻。一旦砍伐墓木,便是礼义尽失之举。《中吴纪闻》载:“先墓在西山,大木数万,族人利其直,悉斩而分之。明之不能制,独泣且骂。每伐一木仆,明之辄号恸,响震林谷。”(49)龚明之:《中吴纪闻》,孙菊园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56页。龚明之无法制止族人砍伐墓木之举,唯有哀恸来表达内心的痛楚。何梦桂直言:“至于墓为田,松柏为薪,高碑为柱石,而不知其为谁氏者,尚忍言哉?”(50)何梦桂:《潜斋文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9页。抨击了毁坏墓地、墓木的不仁不义之举。由此可见,对墓木的保护既是出于对祖先的敬畏之情,亦是顺于礼义之道。恰如《琴堂谕俗编》云:“葬祭二事,尤孝子所当尽心焉。盖孝子之丧亲也,葬之以礼,则可以尽慎终之道。祭之以礼,则可以尽追远之诚。”(51)郑玉道、彭仲刚续,应俊辑补,左祥增:《琴堂谕俗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7页。

(二)风水理念的影响

两宋之时是风水术发展的鼎盛时期,时人对墓木的重视除了出自保护生态环境、遵从宗族礼法的原因,还受到了当时风水观念的影响。随着宋代风水选择理路的变化,世人不再拘泥于隋唐以来流行的五音姓利法,(52)根据人的姓氏所属宫、商、角、徵、羽五音,在地里上找到与姓氏相对应的最佳埋葬方位与时日。转而注重“生气”之说。由于“生气”的不可捉摸,只能通过其外在的呈现来感知,故而草木枯荣成了观察墓穴“生气”存在与否以及风水好坏的重要依据。北宋大儒张载记述南方青囊之术的择葬之法是“取草木之荣枯,亦可卜地之美恶”,(53)张载:《张载集》,张锡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299页。旨在通过草木长势荣枯观察地气美恶。理学家程颐也认为选择墓穴当取“土色之光润,草木之茂盛”(54)程颢:《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22页。之地。故而墓穴之处的草木状况,则成了判断一地风水好坏的重要标准。

据方勺《泊宅篇》记载:“吴伯举舍人知苏州日,谒告归龙泉,迁葬母夫人。已营坟矣,及启堂殡,见白气氤氲,紫藤绕棺,急复掩之。术人视殡处,知是吉地,因即以为坟。然颇悔之,舍人竟卒于姑苏。”(55)方勺:《泊宅编》,许沛藻、立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0页。舍人不知其母墓地“生气”如此旺盛,以至于误有冒犯伤损,故心有愧惧,竟至抑郁而死。又有黄榦记述其家选择葬地之情况:“榦去岁扶护还家,家兄相谋葬地,告以蔡丈所迁穴,只是盖得不密,地中虽有水痕,而所藏之禾,两年尚发青芽,此可见地气之暖。”(56)袁采:《袁氏世范》,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刷馆,1939年,第51页。其以陈种发芽判断所择之地有“生气”。这种“生气”,在无形中将逝者与生者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微妙的感应关系。据陈师道记载:“闽越黄拨沙,善视墓,画地为图,即知咎休,故号拨沙。婺人有世患左目者,问之,曰:祖坟有木,久则木根伤害其目,必发墓以去之。既发,有根贯在左目,出之而愈。”(57)陈师道:《后山丛谈》,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4页。显而易见,逝者茔域墓木的生存状态直接影响了子孙后代的健康情况,以致宋人对墓木的关注更甚于前朝。

宋代官修地理书籍《地理新书》中也不乏对墓木的描写:

凡茔域内树谓之华盖,阳方茂盛者子孙兴盛,阴方茂盛者宜女嫁,阳方枯者男衰,阴方枯者女衰。若雕枯大凶,灭绝。凡冢上不生草木,后有疠疾;茔内树无故自枯,不一年内必有暴死,大凶。(58)《重校正地理新书》,《续修四库全书》第105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0页。

直接将墓木的好坏与在世者的吉凶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以供世人据此原则趋吉避凶。而托名郭璞的宋代风水典籍《葬书》中提及的“遗体受荫”观点即是建立在感应说之上,进一步强调了葬地形势不同,导致后代报应迥异,典型如“势如重屋,茂草乔木,开府建国”,(59)郭璞、吴澄:《葬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0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2页。将茔域周围的树木状况直接与后代爵位相对应。南宋后期,有杨至质撰文《谢县宰免伐墓樟启》,特为感谢当地官员保留墓域内樟树:

谁无父祖,九原谨护于松楸。故法垂穿心禁步之条,而礼着为室斩丘之戒。睠言冷族,居傍先茔。墦间之祭序以衣冠,相承累世;江边之树状如车盖,其大十围。阴阳家谓荫益之宜,子侄辈起科名之望。(60)杨至质:《谢县宰免伐墓樟启》,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344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58页。

明确提及墓木之茂盛直接会影响到子孙后代功名利禄之事。正是受到风水术中“生气”、“遗体受荫”等观念的影响,宋人在面对墓木之时更为重视与谨慎,以期得到祖先的庇护与福报。故而世人强调对墓木的保护,一方面反映了仁人孝子对祖先茔域的敬爱,另一方面则体现风水术中“遗体受荫”观点的影响,一旦砍伐墓木,便是影响后世福祸之举。

四、余 论

概观两宋时期对墓木保护的政令与举措,大抵可以看出宋人对砍伐墓木的态度。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墓木作为一种因受保护而得以成就的优质资源也不免或受侵害。宋人对于墓木的保护,并不只是出自环境保护意识的加深,更是考虑到整个宗族社会发展到宋代之时对族产范围的界定以及有宋一代风水观念中有关墓地草木的象征意义。自此以后,明清社会中关于墓木的讨论层出不穷,意图于国家礼法和家训族规中对砍伐墓木一事做出更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为生态、家族、文化保有几处可资凭依的“华盖”余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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