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比较研究
2019-12-09旦增平措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流动人口大大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不断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也不断健全。尽管如此,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在现阶段并不容乐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首要因素是日益突出的道路交通违法问题。道路交通违法问题之所以存在并日益严重,主要原因在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上有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内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通过与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的比对,得出香港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的一些启示,改进内地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上的不足,从而改善内地交通违法行为的现状,创造更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键词】香港/内地;交通违法;罚款
一、内地与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比较分析
(一)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比内地高的条款
1.驾驶过程中违法行为罚款的比较分析
(1)危险驾驶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危险驾驶处罚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后果,和产生过程中是否饮酒,吸毒等情况以及不同的法律程序划分处罚金额的,处以不同的罚金。如表1所示:
除此之外,如果驾驶员在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则该罪行的最高罚款额增加50%。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两个方面:(1)在100毫升血液中超过150毫克酒精和在100毫升尿液中超过201毫克酒精;(2)在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其毒品指海洛英或任何来自海洛英的代谢物,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大麻或大麻的任何有效成分,可卡因或任何来自可卡因的代谢物,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MDMA)。
在内地,将危险驾驶加入到刑法处罚范围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条款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可处二千元罚款。第二个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个要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罚金额上面没有作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5至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则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甚至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速驾驶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任何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遵循道路时速的限定,否则将会受到3200元的罚款。在内地将超速行为划分三个等级,根据驾驶车辆当时的车速,和规定路段的最高限速比较,按未超过规定时速50%的罚款20—200元,超过规定时速50%至70%的罚款200—2000元,超过规定时速70%的罚款2000元。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任何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车携带驾驶证,否则首次违反可处罚款800元,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600元,在内地对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情形,如表2所示。
(4)违反车辆装载情况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禁止公共服务车辆运载货物、危险物品、动物及鸟类,并且还规定在公共服务车辆上遗失的财物的管制及处置。针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可处罚不超过12000元的罚款。对于私家车运载总重量超过200公斤的货物,首次被定罪可处罚4000元,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8000元。在内地针对违反车辆装载情况的处罚,如表3所示。
(5)妨碍执法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任何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如果妨碍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或署长行使任何所赋的权力,或则忽视或拒绝服从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的指示,可处罚款1600元。在内地,机动车驾驶员不听从交警指挥的处罚金50—100元。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听从交警指挥的处罚金5—30元。
(6)不小心驾驶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不谨慎及专注,或不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可处1600—4000元罚款。在内地,只是对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做了处罚,而且在处罚金额上也是“点到为止”。
2.非机动车违法行为
(1)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比较
香港对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如表4所示。
内地对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处罚的金额从5元—50元。
(2)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罚款标准比较
在香港,凡是在道路上的行人,或在道路上驾驶人力车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可处罚款400元。在内地,对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款5-30元。
3.违反车辆结构的罚款比较分析
(1)违反车辆构造条例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任何在道路行驶的车辆不得随意改造高度、宽度及长度,而且还必需装配照明装备及反光体,车辆上的标志及广告的颜色、标记要符合有关规定。否则将会受到不超过12000元的罚款。在内地的罚款规定中指出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将受到200元的处罚。对于擅自改装车辆构造在道路上行驶的可处罚150—200元等。
(2)安全设备不齐全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备。驾驶人员,乘搭和乘坐人员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要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否则将处以不超过12000元的罚款。在内地,对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这一行为可处20—200元的罚款。在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以及驾驶机动車时未按要就使用安全带的处20—50元的罚款。
(二)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低于内地的条款
1.破坏或干扰交通信号的罚款比较
在内地,故意损毁,移走,涂改交通信号,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金1000元。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金1000元。在香港,任何人在未经过署长、警务处处长或路政署署长同意而移动、损坏或以任何方法干扰任何交通信号或掩蔽、毁损、更改或涂掉任何道路交通信号,可处800元罚款。
2.违反车辆租售的的罚款比较
在香港,对于本条款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内地交通法规中只有针对不符合规例出售的处罚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出租的处罚规定几乎是没有的,甚至有一些不对等的法律条款加以约束,这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并且起不到处罚的效果。香港《道路交通条例》针对此条款的规定如表5所示:
构造或重量、该车辆的装备,或则因该车辆装备的维修,以致于在道路上使用该车辆会违反本条例任何条文;该车辆对任何人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或因该车辆的照明装备或反光体,或照明装备或反光体的维修,以致于在黑夜时间中上道路行驶时,使用该车辆会违反本条例有关强制性车灯或反光体的条文。
在内地,关于违反生产和出售车辆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罚金额。如表6所示。而针对出租车行业存在出租报废车辆,拼装车辆,以及改装车辆的处罚并不在交通法处罚的范围内,所以交警不能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只能联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二、对比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得到的启示
(一)内地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标准面临的问题
经过对香港的《道路交通条例》,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进行认真反复的研究和对比,我们发现,香港交通安全法律相对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言具有许多比较明显的差异,借鉴之处.另外,发现内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内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香港对于违法行为的某些罚款是内地的几十倍。例如:针对危险驾驶行为香港的处罚金额是内地的30倍;超速驾驶行为香港是内地的1.6-160倍。除此之外,在毒驾、违反车辆装载情况、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机动车牌照的违规使用的违法行为的罚款上,内地的处罚相对于香港的罚款相比,也是相差5-10倍左右。因此过低的处罚标准不利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基本上起不到教育、惩诫的作用,难以有效地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权威。
2.处罚种类不够完善
通过内地与香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比较,发现内地交通法规处罚的还有不少的法律空白,即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些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盲区,使人们无所适从,也给另外一些人们可乘之机。毒驾,阻碍车辆正常行驶,破坏或未保护现场证据,排放过量烟雾,不配合车辆称量,非法运营,违反对广告车辆使用等违法行为在内地的处罚条款中并没有规定。
3.对于再犯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在香港,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屡次发生的,在处罚时,加重处罚力度,处罚的金额是原来的两倍。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私家车违反运载重量无证驾驶,违反机动车号牌登记与使用,非机动车违法行为,酒驾,违反对广告车辆使用等违法行为对再次违反者都会加倍处罚。而在内地处罚规定中没有相关的条例,这样对于再犯者的没有加重处罚,不仅没有给驾驶员起到警示、惩诫作用,使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最重要的是没有从源头上守住交通安全,最后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使其屡禁不止,严重危害我国道路交通环境。
(二)措施
1.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在保证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以考虑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平均收入的比例确定处罚标准,自行设定罚款处罚幅度。
2.从立法的完备性上进行完善
通过比对香港的《道路交通条例》,我们发现有些香港规范的处罚依据,在内地的处罚条款中没有出现。所以我们应该结合内地不断变化发展的道路交通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来完善和补充法律空白和盲区。
(1)明确的处罚档次、标准
建议设定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大,应充分考虑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有效的和合理的控制。如果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幅度的设定过大,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处罚档次、标准,投有明确的幅度和限额,就不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有效的控制。
(2)完善阻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处罚依据
现阶段我国对于强行侵占他人汽车,阻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处罚条款还没有出台,在道路上,干预汽车,强行登上或干预车辆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而且也损害了车主本人的利益,甚至会造成交通的拥堵,破坏良好的行驶环境。
(3)完善毒驾的处罚依据
在香港对毒驾的打击力度很大,认为毒驾是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在处罚上将其违法行为入罪,然后在处罚力度上与危险驾驶“并驾齐驱”。不经如此,对于再犯者的处罚也比初犯者严重,在现有的交通环境中绝不允许毒驾的存在。内地对毒驾的危害认识不够在处罚上并未做出去相应的规定,而是依附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应该借鉴香港的处罚依据,将毒驾纳入我们的违法行为处罚中,并加大对毒驾的处罚力度。
3.提高对再犯者的处罚力度
我们应该吸取香港对于再犯者的处罚措施,设立累进加罚制度。建立首次与再次处罚标准不一的罚款制度,一是要建立驾驶员信息库,将我们的驾驶员信息与我们的处罚信息相连接,当我们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通过数据库来辨别我们的驾驶员是否是首次被处罚还是再次被处罚;二是要细化我们的累进加罚制度,对于我们的处罚标准要凸显出层次性。
【参考文献】
[1]贺超.道路交通违法问题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7.
[2]朱力凡.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探讨[J].公安研究,2002(08):73-75.
[3]香港《道路交通条例》:http://translate.legislation.gov.hk/gb/www.legislation.gov.hk/09/chi/pdf.htm.
作者簡介:旦增平措(1991—),男,西藏曲松人,藏族,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管理系,职称: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交通管理。